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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获重判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17 16:25:59

池州讯 近日,池州市公安局侦办的甘某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8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6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查,2014年7月16日,池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建筑工地在采购一批低压电力电缆时,向甘某所属公司进行电缆价格邀标,甘某在对某电缆有限公司业务员林某询价后,参加了报价邀标,林某为了牟取自己的电缆销售差价利润,遂告诉甘某可以按国标电缆进行“打折”生产。甘某在明知所购电缆是按国标电缆“打折”进行生产的不合格电力电缆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7月24日与池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电缆购销合同,林某、甘某分别从合同总价款中提取自己的非法利润。该电缆有限公司接到订单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明知此电缆订单的价格不能生产出国标的电缆,而且仅按国家标准“打折”进行生产的电缆属不合格电缆,依然让其工厂组织生产,并出具虚假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并将不合格的电缆销售到采购方池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建筑工地。

  被告人甘某、吴某、林某等三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吴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总价款为2751368.9元,其中林某销售伪劣产品总价款为311万余元,甘某销售伪劣产品总价款为343万余元,三人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