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凤、宁圣之:本院受理原告张守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360000元(自2013年10月30日至2015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6%计算),另自2015年10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款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刘春、韩永琴、王茂新:本院受理原告王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春、韩永琴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朱正松、王茂新、王四群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答辩状两份(朱正松、王四群各提供一份)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合肥新站区焱超酒店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郝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元,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3137.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陈建华、李建霞、陈强:本院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陈建华、李建霞、陈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李烨:本院受理原告金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金薇同被告李烨离婚;二、婚生女李欣然由原告金薇抚养,被告李烨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女儿李欣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金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唐伟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利发货运代理服务部、唐伟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鸿顺德利发货运代理服务部、唐伟林赔偿原告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药品损失96480元;二、被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安徽华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王昌圣、薄翠红:本院受理原告仇玲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仇玲茜请求判令:一、被告王昌圣和薄翠红立即共同偿还所欠原告仇玲茜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王昌圣和薄翠红立即共同支付所欠原告仇玲茜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判决利息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昌圣和薄翠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申请人成都仙居片材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562766,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成都天台山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石翔:本院受理原告魏如兰与被告石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5501.4元。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仇恒松、姚德珍、袁航、殷甜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章坤、邵山先:本院受理原告章广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霍邱县鑫昌冶金设备维检服务有限公司、王跃明: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霍邱鑫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3537.9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8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以被告每月实际欠付的租金为基数,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霍邱鑫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0元;三、被告王跃明对被告霍邱鑫昌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30元,由被告霍邱鑫昌公司、王跃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王绪叶:本院受理谢申友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6月24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王永忠、沈莉:原告何明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永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何明海款29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29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明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730元,由被告王永忠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裴蓝天:本院受理原告费贤俊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6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许前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朝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2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曹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宋庆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许正胜、杨金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慧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许正胜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涡阳路梧桐嘉园10幢9屋905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8130043807)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9.45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1345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周建、赵德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穗支行与被告周建、赵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张淑娟: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万长安:本院受理原告李学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被告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自行车维修费用共计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崔承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闻安刚: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陈涵: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陈文莉: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吕荣君: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减资公告
安徽深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注册资金由原人民币三千万元整减少至人民币一千万元整。请债权人见报后45日内来公司申报债权,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守江
2016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
安徽省阜南县永升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号341225000012337(1-1)),经股东会决定解散,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此公告发布之日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
2016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
安徽皖南浙商珠宝城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组长郑明理。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胡敏;联系电话:15212758897。
安徽皖南浙商珠宝城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
广德鑫城矿产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李德平、成良群、余志龙、段太山,组长李德平。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德平;联系电话:13805620777。
广德鑫城矿产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7日
注销公告
安徽广德文君酒业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江晓东、江晓宁,组长江晓东。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江晓东;联系电话:13966176666。
安徽广德文君酒业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7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迎春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遗失,注册号:341221000020504,声明作废。
▲临泉县城关镇婉儿通讯2009年9月7日押金条遗失,押金伍仟元,条号:0000279,声明作废。
▲临泉县鲖城镇刘存钱通讯2013年5月2日押金条遗失,押金壹万元整,条号:120017230,声明作废。
▲临泉县瓦店镇肖坡行政村面粉厂房产证遗失,房产证号:20150914,声明作废。
▲舒城恒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慎将公章遗失,现声明作废。请2016年3月15日之前与我公司有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务必在2016年4月30日前到我公司加盖新公章。否则,我公司一概不予认可和不负法律责任。联系电话:15922442018。
认婴公告
某弃婴,女,姓名不详。出生日期2015年11月4日,圆脸,单眼皮,捡拾时小孩无携带任何东西,2015年11月9日在合肥市滨湖欣园10栋304室附近被捡拾。
上述弃婴(儿)自公告之日期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
联系人:徐立玲
联系电话:0551-63357147
2016年3月17日
张小兰、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本院受理李仁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田慧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田世儒与被执行人田慧兰、曾立民间借贷纠纷(2015)包执字第00123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09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慧兰、曾立应支付田世儒8380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田慧兰位于合肥市凤阳路以北恒丰大厦A幢17层1712室(合产341512、建筑面积:80.02平方米)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1004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56.20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012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合肥市凤阳路以北恒丰大厦A幢17层1712室房产。现田慧兰、曾立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霞:本院已立案执行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丁宝成:本院受理原告余国银诉被告丁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勤:本院受理原告张念祥诉被告安徽荣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余守保、李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余守保、李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李多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李多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卫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卫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陶庆春:本院受理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方锦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总站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74号上诉状,该上诉状内容为:1、依法撤销(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74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判决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
李永宏:本院受理原告宋义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建房5间,并享有拆迁补偿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