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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消保委作用 细化消费者权益 消保新《条例》亮点不少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21 10:10:02

经2月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结合我省消费维权工作实际,按照问题导向,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创设了一系列新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新《条例》有哪些亮点?3月15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专家对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更名消保委:强化消费者组织作用

修订后的《条例》明文规定了消费者组织为:依法成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本行政辖区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同时明确消保委履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保障。扩大了消保委的职责范围,增设了消保委依法履行的十项公益性职责。

解读:新修订的《条例》借鉴了国外和发达省市的经验,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保委),首先是组织性质发生了变化,由社会团体变成公益性社会组织。其次是组织机构的变化,组成机构由理事制转型为委员会制,委员会的组成单位由政府批准。消协改制为消保委,体现了政府对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视,消保委将更好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发挥组织协调、桥梁纽带作用,提高消费维权的整体效能,不仅将强化其监督职责,进一步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作用,发挥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同时也为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诸多新亮点:细化消费者权利

修订后的《条例》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充实完善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监督权、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等权益的内容;细化了经营者义务,对一些热点行业的经营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制;突出了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部门的主体责任并赋予其相应的职权。

解读:一、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1)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2)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作出限制:无关信息不得收集,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3)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给予赔偿。

二、完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条例》明确(1)经营者安全保障范围,从场所扩展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2)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显位置(3)明确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的,经营应当及时给予救助。(4)惊险娱乐行业,应具备特殊安全要求;(5)经营者代保管物品的,应提供保管凭证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消费者有权要求在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要求在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级、质量等内容的,经营者不得拒绝。

四、细化明码标价的标准。《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标价应当内容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恐吓、侮辱或者诽谤消费者;不得非法检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不得毁损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五、不准强迫购物、搭售商品,霸王条款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条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在商品或者服务未标明价格的情况下,收取相应费用;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虚标价格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六、细化经营者身份告知形式。《条例》明确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醒目位置,以便于识别的字体、颜色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场地的经营者,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公开经营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信息。
七、明确经营者要履行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承诺。《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应当与承诺相符。经营者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协商解决;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广告、产品说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完善“三包”规定。明确商品的包修期底限为30日,(2)修理商品不得超过20日;(3)经营者修理、更换的,必须出具修理记录、更换凭证。

九、明确网购商品的发货和退货。《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保证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等与广告内容相符,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经营者未对提供商品时限作出承诺的,应当自消费者确认购买之日起三日内交寄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对交寄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细化七日无理由退货:(1)明确退货的商品应当完整、无损坏;(2)经营者不得以查验拆包装或对商品调试为由拒绝退货;(3)经营者自行规定不宜退货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专项确认。

十、保护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权益。《条例》明确(1)消费者有权要求签订书面合同;(2)不能继续经营的,应提前30日告知;(3)采取加盟连锁经营的,总店应加强对连锁店经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质量保障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赔偿责任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十一、规范公用设施服务。《条例》明确(1)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不得收取安装材料费、暂停手续费;(2)检查、维护设备应提前三日告知消费者,(3)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应当减免费用。

十二、快递服务得以规范。《条例》规定:提供快递服务的经营者对免除或者限制经营者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十三、养老服务有规范。《条例》明确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四、通信服务业务有要求。《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十五、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售前和售后义务。《条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

商品房所在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变更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在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定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继续购买的书面答复;未作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商品房开发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交付时,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所购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

商品房交付后,经依法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退房。消费者退房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购房费用,并承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十六、强化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和行政执法权。相比《消法》和修订前的《条例》对行政执法职权无明确规定,常使行政执法陷入执法无据、又被被执法人指责为滥用职权的尴尬状态,修订后的《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先进地方立法,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更强的行政职权和行政执法权。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对涉嫌问题商品的检查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行为的了解调查权;对涉嫌问题商品的查封、扣押权等等,补充了《消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条例》还明确处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补充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处罚规定,更加充分地惩处不良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报记者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