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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21 1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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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珂珂:本院受理原告陆添天诉你及安徽创制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领先一脉养生会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尚隆音响器材商行诉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尚隆音响器材商行货款计人民币1200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47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90元,由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姜宗有、梅侠:本院受理原告袁孝法诉被告姜宗有、梅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红艳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吴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周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1民初466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刘泽胜、席庆萍:本院受理原告宋巨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泽胜、席庆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宋巨林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泽胜、席庆萍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高润: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巫伟: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本院在执行傅小平、王艳滨、陆斌、陈晓梅与潘莉琳民间借贷纠纷四案中,下列资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对如下述财产进行变卖,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26幢1908号(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25166)的房屋。合肥市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15幢3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27499)。二、变卖价格:合肥市望江西路198号华府骏苑26幢1908号(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25166)的房屋按现状以842000元的价格变卖。合肥市明光路339号古井丰水源15幢3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27499)按现状以636000元的价格变卖。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变买方式:有意购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办理登记手续。鉴于上述房屋系整体抵押,故上述两套房屋需一并购买。如有多人申请购买者的,以出价最高者为买受人。本次变卖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庞连庆:本院受理原告李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7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本院在执行李梅与程克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程克继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54#南国城市花园荣昌阁1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中049788)委托中价机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物:位于合肥市濉溪路254#南国城市花园荣昌阁1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中049788)。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以752895元的价格变卖。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五、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竞买人为买受人。六、过户费用:因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宣化县通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王利刚、付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199-12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袁文骥、冯俊:关于方志华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志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平、林宏娟、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兴泰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刘正祥、姚晓华:本院受理孙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正祥、姚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英借款本金182943元及利息3837元(自2015年7月14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孙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
常金良、霍大想:本院受理原告苗振郢与被告常金良、霍大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常金良、被告霍大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振郢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235004元(自2015年4月29日至款清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苗振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30元,由原告苗振郢负担1385元,被告常金良、霍大想负担15245元;公告费1600元,由原告苗振郢负担800元,被告常金良、霍大想负担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常金良、霍大想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