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万峰、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耀武诉被告吴万峰、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耀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万峰向朱耀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暂计至2016年1月底为60万元);2、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保全等费用由吴万峰、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陶卓义、吴玉、傅成江、安徽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礼清诉被告陶卓义、吴玉、傅成江、安徽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赵礼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陶卓义、吴玉、傅成江、安徽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赵礼清医疗费106003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18785元、误工费83726元、伤残赔偿金15400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61.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3250元,合计412517.55元;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和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沈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玉泓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9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金玉泓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货款92295元及违约金1028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5月20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金玉泓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刘和桂诉被告施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和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施维芳一次性支付给刘和桂借款5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施维芳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李道银:关于合肥市常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合肥振宇装饰有限公司、郑平、李玲丽:本院受理原告郑冬梅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2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郑冬梅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债务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彭浩、喻翠萍、徐勇: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78、009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诉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2)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4425.3元以及利息(水电费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8月止,后按照实际金额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之后顺延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立即搬离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43号逍遥津街道社区大食堂,面积约1000平方米;(4)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江云、陆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长国与被告江云、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云、陆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长国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云、陆荣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尔整诉被告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美佳印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聂尔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65176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1-3年贷款年利率6.15%,从2013年12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息止,暂计算至2016年1月23日的利息损失为211633元);2、合肥美佳印务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直接付款责任;3、诉讼费用由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美佳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合肥市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魏振:本院受理的合肥赛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周静:本院受理夏家琴诉你及孙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46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周静和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夏家琴借款本金167761元,并支付利息1678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家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另,夏家琴对该判决书中的利息部分不服,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家琴的上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甄洋、张娟、刘丰:本院受理的原告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甄洋、张娟、刘丰合同纠纷一案,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甄洋、张娟、刘丰赔偿通号工程局集团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垫付的钢材款、混凝土款共计300万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胡文珍、郑家金、汤道金、崔际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家骏与被告胡文珍、郑家金、汤道金、崔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家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胡文珍、郑家金立即向朱家骏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0万元(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利息为40万元),以上合计240万元;二、汤道金、崔际芳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完爱林(曾用名:完爱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立发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安徽省润伟商贸有限公司、查伟、叶林、胡立生、卢燕、淮南市重里选煤有限公司、王德珍、叶虎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241、1242、1243、1244、1245、124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鸿飞一家精品便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魏洪云、傅宏峰、魏小平、郑国章、吕萍、孙继斌、吕澍、张善达、赵翊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7万元,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18400元(合计:788400元)二、判令被告安徽鸿飞一家精品便利超市管理有限公司、魏洪云、傅宏峰、魏小平、郑国章、吕萍、孙继斌、吕澍、张善达、赵翊文对被告安徽鸿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十一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初11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李文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何维平、丁林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何维平、丁林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张贤武、李金芝、刘秋华、孙玉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贤武、李金芝、刘秋华、孙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曾必军、孙本琴、陈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曾必军、孙本琴、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曾必军、孙本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曾必军、孙本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张军、黄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军、黄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51、007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龚琼涛:本院受理原告尚晓梅诉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3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周文兵:本院受理原告李红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刘泽胜、席庆萍:本院受理原告赵成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83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耿庆平:本院受理原告李万波与被告耿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高乾聪:本院受理原告李昌年(又名李昌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号民初85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武谢春、武春花: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号民初67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何兴国: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斌与被告何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张玲、马忠锋、殷志国、葛云霞:申请执行人王东正、王威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东正、王威与马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东正、王威与殷志国、葛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257号民事调解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612、02618、0262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陈圣太(曾用名陈圣泰)、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万全:本院受理桑永峰诉你们及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林毫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陈圣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桑永峰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47098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林毫全、万全对被告陈圣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桑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安徽省茉莉杰斯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斌、王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被告合肥东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我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刘礼梅:本院受理原告陈正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任祥震:本院受理执行曹媛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2015)含民三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赵明、李玉娟、李祖才、汪业根、范慧慧、虞银水、赵华锋、望江县长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金时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虞运霞诉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29号起诉状副本、庆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积忠诉安徽金乾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王发苗、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王文甲、李葳:本院受理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雷贤国:原告曹先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雷贤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曹先进借款10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40元由被告雷贤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巨大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土地工程机械经营部诉你及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巨大超给付原告合肥金土地工程机械经营部货款18万元;二、被告巨大超给付原告合肥金土地工程机械经营部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5年2月19日起以1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一、二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童祥对本判决一、二项中被告巨大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金土地工程机械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李多奎、杨日新、郑业泉:本院受理原告王华兵诉被告李多奎、杨日新、张友武、郑业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498000元,利息55248.26元;2、第二、第三和第四被告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岳磊、李菀颜: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248万元、利息3748.06元、罚息121706元、复息180.32元,合计2605634.38元(利息、复息、罚息暂计算至2014年3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6747元、执行费28928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李坤: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夯实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坤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李坤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96号新景花园2幢11层11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51341号,建筑面积133.53m2,另有阁楼建面52.74m2)。该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苏博房估字(2015)第27443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其中被执行人李坤所有的房屋评估标准层单价为7501元/m2,阁楼层单价4501元/m2,评估总价为123.9万元,由于李坤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李坤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土地及地面建筑物。
依法向李坤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24号执行通知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24号、00824-1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李坤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496号新景花园2幢11屋11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51341号,建筑面积133.53m2,另有阁楼建面52.74m2)。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丁丽娟、甄长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新乡市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2015年9月30日从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28518,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皖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请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新乡市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2015年9月30日从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28519,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皖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请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肖大才、王命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诉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大才、王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起诉要求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407460.54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2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大才、王命香对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令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质押责任,原告对质押财产享有质权,以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支付给原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公 告
合肥市兆清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杰诉你单位工伤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联系你单位未领取,经本委邮寄案件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庐劳仲裁字[2015]233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
公 告
安徽军泰健康体检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邝萍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2日
解散公告
安徽金锦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114869,因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河拐村凌桥组58号
联系人:汤志龙
电话:15556273995
2016年3月22日
注销公告
广德小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李芸芸、夏燕黎,组长李芸芸。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史和丽;联系电话:13805621488。
广德小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2日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胡金果(警号为028775)、方晓军(警号为029157)人民警察证遗失,声明作废。
▲广德小皖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4182200009031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341822065236620)、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证号065236620)。声明作废。
姚飞:原告黄山派尼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陈志武:本院受理原告孟庆纯诉被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孙尚华:本院受理原告胡玲玲诉被告孙尚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陈龙彬、马亦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彬、马亦秋追偿权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李志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晓琴诉被告李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晓琴货款14847.5元;二、被告李志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晓琴利息损失(利息以1484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2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王青:本院受理原告周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牛家斌、杨光:本院受理原告袁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陈有霖:本院在执行你与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路以北金地苑3幢3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8120051940)、及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C2310、C2312室(产权证号:合瑶8120021266)、C2314室(产权证号:合瑶8120021174)进行拍卖,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金地苑3幢303住宅及地下评估总价为716000元,瑶海区站前路浙江商贸城C2310、C2312室、C2314室评估总价为16899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杨忠文:本院在执行你与张业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东路与龙岗路交口琥珀名城A区33幢702室房屋一套进行拍卖,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房屋评估价格为7709元/平方米,总价为65125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
褚友淮: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李庆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以东香江生态丽景43#701室住宅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850133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瑶执字第00556号执行通知书、(2012)瑶执字第00556号执行裁定书、皖金和房估字-2015092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该套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