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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23 1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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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美玲、吴雷:本院受理原告巩辉辉诉被告黄美玲、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高理宏:本院受理原告费维珍与你及陈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费维珍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杨贺丰:本院受理原告宋河霖、付林诉你及陈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河霖、付林请求判令你与陈明翠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借款期间的相应利息4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陈仁民:本院受理的李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仁斌申请执行 (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330号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6年3月4日刊登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叶云、夏俊辉、马小梅、马冬生、李圣琴、祝海群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被执行人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叶云、夏俊辉、马小梅、马冬生、李圣琴、祝海群”更正为“被执行人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叶云、夏俊辉、马小梅、马冬生”。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郑章群与被告张超、赵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段荣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幻景沙艺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荣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4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孙咸友、佘春霞: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咸友、佘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安徽艺晨贸易有限公司、于朝阳、唐功正、第三人吴学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安徽东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石材定货合同》对被告安徽艺晨贸易有限公司有效;二、驳回原告合肥峰翔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刘贤武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贤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刘伟偿还刘贤武借款本金12万元,借款利息4.32万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孙东友、陶艳霞、邰永恒、黄侠、邰永强、庞利娟、邰永昌、李莉、王东芹、邓齐环、孟奇、俞敏、谢道锐、金圣慈、朱健、梁雪梅、朱琳、黄凤林、文继胜、陈长平、潘俊梅、陈小林、周莉、王从波、陈玉玲、李洋、时国玫、陈元峰、杨忠秀、张政、王君、李金凯、刘小艳、顾维宏、张颖、尤庆法、叶少珍、翟海燕、张清春、潘友泉、周梅花、邓支银、朱小妹、董建军、潘亚斌:关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十一案,因你们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翟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利平与被告翟志平、翟雁芬、翟平分、翟丽芳、张立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刘锐宁、郑云、胡明伟、李志强、凌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06、997、999、100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国恒光电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朱红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毕道翠与被告陈磊、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毕道翠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8918(该利息自2011年8月24日暂计至2016年2月16日);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3、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胡凯、丁新玉、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黄光明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光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周宝珍:关于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孙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刘原平:本院已受理原告余宏斌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书》终止履行;2、被告向原告支付100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62778.0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8日,款清息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杨俊:本院在执行吴翠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你们未履行(2014)包民一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已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全椒路205号东方银座A幢1103室成套住宅(房地产证号:瑶077064号)房产。现公告向你送达拍卖裁定及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81.14万元,限你们1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智诉被告刘德琼、合肥享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刘德琼:本院受理原告童智诉被告刘德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青、许文霞、周先萍、刘光文、吴华芝、刘光曙、王立翠: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与芮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人民币984550.17元及垫款利息679339.5元和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以应当归还的9845501.7元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青、许文霞、芮迺云、周先萍、刘光文、吴华芝、刘光曙、王立翠对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1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190元,由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青、许文霞、芮迺云、周先萍、刘光文、吴华芝、刘光曙、王立翠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涂先宏:本院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与高克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一支付租金168154.07元,违约金34591元,合计202745.07元(其中违约金34591元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14年3月9日计算至2015年10月30日,之后违约金自2015年10月31日起以168154.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王斌:原告佘林策诉你与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斌、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一次性向原告佘林策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60000元,并向佘林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4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王斌、王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佘林策支付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172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20元,由被告王斌、王丽丽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2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28-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更  正
安徽法制报2016年2月23日主文后二、三排“对经同亮所有的上述房屋”更正为“对张有福所有的上述股权”,特此更正。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任良艳:本院在执行胡旭宗、李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0353号、004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两件案件执行通知书和评估你所有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园阿奎利亚小区亚米兰堡26幢506室房产(产权证号:1290012210)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责令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和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的下一个星期一下午3时30分在长丰县人民法院技术鉴定科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对任良艳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上述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张树雨: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蒋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1519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偿还蒋庆伟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1.5元,执行费685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你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阿奎利亚二组团120栋1409室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下午;评估地点:长丰县法院司法鉴定科;评估方式:随时摇号。)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安徽永伟钢结构有限公司、潘全为、鲁传军:本院受理原告胡华保诉安徽永伟钢结构有限公司、潘全为、鲁传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鲁林:本院受理原告吴学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0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吕家红、姜璐、窦永金:本院受理(2016)皖0522民初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13日9时(节假日顺延一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季宏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宏华与被告季宏松、程晓娟、季汝宝、李传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季汝宝、李传艮、程晓娟、季宏松于2013年10月14日将程晓娟名下的回迁房屋产权转让给季汝宝的协议无效;二、季汝宝、李传艮向程晓娟、季宏松返还因上述协议取得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万罗山路与淮南路交口淮合花园12#1708室、11#803室、19#802室3套回迁安置房屋等权益,该3套房屋产权人仍为程晓娟。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4520元,由季汝宝、李传艮、程晓娟、季宏松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季汝宝、李传艮、程晓娟、季宏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王家美:本院受理原告李绍堂诉你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丁柏红、陈霞宁:本院受理王小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丁柏红、陈霞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小毛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丁柏红、陈霞宁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安世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储华琼: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王坤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刘成星: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唐礼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金锋、夏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叶少美:本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叶少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南京甜甜爱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吴问国、项书传、李忠芳、项楠、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5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董瑞喜、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万峰、董瑞喜、王建颖、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一、被告吴万峰、董瑞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园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综合费用人民币767093元,并自2014年8月30日起以当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承担逾期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万峰、董瑞喜持有的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经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建颖、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吴万峰、董瑞喜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建颖、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万峰、董瑞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49元,由原告滁州国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元,被告吴万峰、董瑞喜、被告王建颖、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92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万峰、董瑞喜、被告王建颖、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刘煜:本院受理原告郭照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金传宗: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登记营业场所已停业,刘军身份证所登记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碧云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分包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5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碧云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洪长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登记营业场所已停业,刘军身份证所登记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安庆市佳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公  告
崔明芳:本委受理的合肥迈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崔明芳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008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公  告
合肥网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高飞、何宽宽、惠毛毛、王舒而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一案,并于2016年2月19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63-465、467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注销公告
庐江县视窗电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已于2016年3月16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施健康、张梁、蒋瑜组成,负责人为施健康,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016年3月23日
公  告
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月晴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4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5月27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开福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陈开福、毛庆云,组长陈开福。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陈开福;联系电话:13965407315。
广德县开福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3日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贷款本金160357.78元,利息4498.71元,罚息136.55元(本金罚息48.47元,利息罚息88.0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16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60357.7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并加收50%罚息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律师代理费118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对被告李涛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合经区金寨南路西、翠微路北上海城市公寓10幢2509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8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36元,由被告李涛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徐建国、牛珍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被告徐建国、牛珍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贷款本金443421.9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1350.8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以本金443421.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并加收50%罚息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律师代理费292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对被告徐建国、被告牛珍凤所有的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4幢803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856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80元,由被告徐建国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卫国、王红梅、王栋海、张明桥、孙长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卫军、石云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晖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卫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朝晖借款本金142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425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3年3月9日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卫军支付原告王朝晖的律师费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石云梅对被告卫军的上述一、二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朝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10元,由原告王朝晖负担1000元,被告卫军负担59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薛维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薛维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贷款本金余额224454.78元及利息5477.85元(利息算至2014年7月6日,2014年7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薛维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律师费12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被告薛维佳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三路南林语人家2幢501室的房屋(房产证号:瑶字第068042号)的上述判决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30元,由被告薛维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谢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谢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谢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647.19元、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谢鹏应还款之日起至其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计家法、计新宇: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友家诉被告计家法、计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计家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友家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始,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计家法、计新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黄友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始,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自2013年5月5日始,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黄友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
潘顺: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