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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3-24 16: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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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学锋: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政、史学锋、何冬生、马占先、李芳荣、王涛、王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96、02197、0219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被告王涛、王倩倩、何冬生对上述三案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韩明虎:本院受理原告郭子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73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查海涛、范茂文、王丽、方伟、盛其勇、葛海波、余宗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查海涛、范茂文、王丽、方伟、盛其勇、葛海波、余宗春信用卡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644、1645、1646、1647、1648、1649、16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石虎、田礼翔: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被告合肥凯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范迪猛、陈照梅、石虎、邹彩燕、田礼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吴绍永、王沂琳、吴致永、涂育苗、张怀平、江贤云:本院受理上诉人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吴绍永、王沂琳、吴致永、涂育苗、张怀平、江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民辖终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吴绍永、王沂琳、吴致永、涂育苗、张怀平、江贤云: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六安市凯旋大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绍永、王沂琳、吴致永、涂育苗、张怀平、江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6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市鹏扬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51)24738574,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26日,出票行交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安徽集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鹏扬化工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市鹏扬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福安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汪开南、高云、刘先红、何启珍、熊志飞、张非凡、汪文龙、刘友汉: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3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潜支行借款39583300元、利息332243.77元(计至2015年9月23日,此后逾期利息以39583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0%计算基础上再上50%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及律师代理费46.70万元;二、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潜支行对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皖西路与梅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华润苏果5#楼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55111号至第55138号上所载明的28个商铺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潜支行对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质押登记号为02160952000261995036上所载明的应收账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马鞍山市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福安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汪开南、高云、刘先红、何启珍、熊志飞、张非凡、汪文龙、刘友汉对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潜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马鞍山市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福安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汪开南、高云、刘先红、何启珍、熊志飞、张非凡、汪文龙、刘友汉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9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928元,由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福安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汪开南、高云、刘先红、何启珍、熊志飞、张非凡、汪文龙、刘友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徐庆祝、牛艳、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徐庆祝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247647元(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牛艳、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474580元(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徐庆祝以其在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书:合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102号享有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3、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徐庆祝偿还借款本金7000000元,利息1874756元(利息自2014年4月18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徐庆祝以其在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书:合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102号享有对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3、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650669元(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合肥金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350669元(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廖和荣、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廖和荣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650669元(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徐庆祝以其在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97%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质押登记书:合股质设立准字2014第10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合肥心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合肥心流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325328元(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徐庆祝以其抵押房产(房产证号合产字第110088737号、110088730号、110088738号、庐字第075239号、075229号、075239号、075247号房产证)享有优先受偿权;3、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安徽万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2350669元(利息自2014年8月4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徐庆祝、牛艳、滁州星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滁州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徐庆祝、牛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元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当金20000000元,当金利息及综合费率4812000元(利息及综合费率按月1.87%,自2014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之后计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原告对合肥日东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抵押房产(房产证号:合产字第110195597号、11019559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徐庆祝、牛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李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长伦诉被告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长伦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被告李林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方俊杰、朱政梅:本院受理原告金长伦诉被告方俊杰、朱政梅、程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及逾期利息23600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赵胜辉、都凤兰、胡兰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夏青林、任启霞:本院受理原告洪一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郑书成:本院受理原告赵卓华诉被告郑书成、安徽春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赵卓华4068元;二、驳回原告赵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黄克利、黄克微:本院受理原告郭德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永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德梅借款本金133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2年3月30日起,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同时被告黄永克在继承黄贤丰遗产范围内负有清偿义务;二、被告安徽许慎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郭德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唐国军、唐伟伟: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陈镜清:本院受理原告周辉诉被告张丽莉、陈镜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刘泽胜:本院受理原告葛传凯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19900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公  告
阜阳博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王发艮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26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6月6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25日
注销公告
临泉县奥达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成员:郭建民、刘银山、李慧、张淮临。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张淮临,电话:13866248331。
2016年3月25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个体工商户夏敏营业执照正本遗失,注册号:341221600008103,声明作废。
▲临泉县宋集镇常来往通讯2014年7月1日押金条遗失,押金伍仟圆整,条号0260219,声明作废。
▲遗失利辛县人民法院马林同志执行公务证,号码:皖法S40960708,声明作废。

方德武、张国勇、袁学锋:本院受理原告王家荣诉与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73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何贤玉、谈宜状:本院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葛庆香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谈宜状名下所有的位于合经区翠微路北、石鼓路西翠微北园38幢5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11005XXXX、建筑面积:82.49m2)。该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皖新房估报字[2016]第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各壹份,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谈宜状名下所有的位于合经区翠微路北、石鼓路西翠微北园38幢502室的房屋评估总价人民币587659元,单价7124元/平方米;二、如你二人对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内容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公告期满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谈宜状名下所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沈跃忠、姚艳丽:本院受理方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利息暂计16万元,共计116万元。(利息以月利率2%为标准暂计至2015年10月20日,实际请求至本金归还之日);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6年6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安徽文景劳务有限公司、窦长催、华朝晖: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顺新水稳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24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广州天河区东圃建邦装饰工程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刘开矿诉你公司及安徽益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林铎、毛春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张琛、张小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曲丽鑫与被告张琛、张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琛、张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曲丽鑫借款本金93000元,并支付利息22531元(自2015年6月4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曲丽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860元,由曲丽鑫负担196元,张琛、张小霞负担2664元。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800元,由张琛、张小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王立丽:本院受理原告许攀与被告王立丽离婚纠纷一案,许攀请求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许欣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
肥东腾翔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虹诉你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肥东腾翔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朱虹定金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肥东腾翔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