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魏纲要;安徽旭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萍、陈晓海、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二案,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被告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旭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二案的借款本息、被告魏纲要、宁萍、陈晓海、安徽丰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155、11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更正公告
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向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安徽省刚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世成送达诉讼材料的公告,存在笔误,“安徽省刚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应为“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安徽中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安徽中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押金20万元整及逾期利息766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1日,即4.6%×20万/12=766元),共计200766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更正公告
翟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利平与被告翟志平、翟雁芬、翟平分、翟丽芳、张立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翟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302202007200405869的国债85800元、交通银行账号为341900730884000027202存款7855.61元及医疗费报销款40262.03元,合计133917.64元,由翟利平分得22479.41元,翟平分分得43479.41元,翟丽芳分得43479.41元,张立强分得24479.41元;二、翟志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翟雁芬6960.44元、翟利平10292.03元;翟平分10292.03元、翟丽芳10292.03元、张立强10292.03元;三、登记在翟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312号66幢206室房屋(产权证号:产103544)由张立强继承,张立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翟利平、翟志平、翟雁芬、翟平分、翟丽芳房屋折价补偿款各80700元;四、驳回翟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7054元,由翟利平负担3629元,翟志平、翟雁芬、翟平分、翟丽芳、张立强各负担2685元。评估费1211元,由翟利平、翟志平、翟雁芬、翟平分、翟丽芳、张立强各负担201.83元。公告费1200元,由翟志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翟利平、翟志平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范国忠、李宏书: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范国忠、李宏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范国忠、李宏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范国忠名下位于合肥市红皖家园1幢1811室房产(产权证号:蜀073796)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建英估字[2016]第1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5.79万元(单价:6335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73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730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范成宏:关于葛传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葛传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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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0日
杨家柱:本院受理周和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欠款1555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杨家柱:本院受理荚德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欠款2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杨家柱:本院受理瞿高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欠款1605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6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本院受理崔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68133.3元(自2013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月利率2%,以后顺延至款清为止),合计208133.3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本院受理马效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5000元及利息323633.3(自2013年12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月利率2%,以后顺延至款清为止),合计988633.3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郭辉、晁月民:本院受理张远虎诉你们、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张之谦、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之谦、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胡华代垫的银行贷款本息计639601.14元及利息(以639601.1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胡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0元,由原告胡华负担2350元,被告张之谦、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4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之谦、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骆超、王霞、骆越、乐学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骆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省汇通典当有限公司本金462676.91元,逾期利息为33780.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4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王霞、骆越、乐学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骆超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安徽省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骆超、王霞共同抵押位于合肥市缤纷南国绮霞居1幢604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77902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省汇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梁东芳:本院受理原告徐曼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徐曼丽借款3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安徽泽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皖0522民初331号安徽省含山县皖中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停产无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一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王恒兵、陈平娇、李章宏:本院受理(2016)皖0522民初709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6月21日9时(节假日顺延一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杨春跃、黄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艳诉你们及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春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小艳借款13万元,并自2013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二、被告方超、黄卫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方超、黄卫国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杨春跃进行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张晓兰:本院受理原告黄桂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尹雷激:本院受理原告薜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薜枫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储德保、合肥市天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一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广庆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万全、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吴东诉被告万全、金星,程寅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钱执辉、余忠卫、魏超杰、钱晓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刘俊、王秀芝、高峰、刘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远日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徐从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合肥万斌塑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国华、汪万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合肥冠宝贸易有限公司、陈克明、苏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项楠、徐璐: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黄旺达:本院受理安徽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林小宁:本院受理原告尹亮诉被告林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刘昌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被告刘昌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徐金华:本院受理的安徽大奇展柜货架有限公司诉徐金华、钱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李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庆杰诉张林、李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庆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张林、李金荣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张林、李金荣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郑文靖、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靖、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郑文靖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91045.16元,推广费2817.83元;物业管理费13525.57元,电费3992.26元,设备租金1050元及房屋闲置期间的损失50727.42元(以上合计后扣除履约保证金37535.26元,被告还需支付125622.98元);2、被告郑文靖承担原告为催讨债务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562.29元;3、被告合肥默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文靖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张军、牛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31、267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2431号判决如下:1、被告张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信用卡欠款透支本金402550.41元、透支利息60242.98元、滞纳金4500元(其中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7月7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第2679号判决如下:1、被告牛卫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信用卡欠款透支本金199522.34元、透支利息15740.83元、滞纳金2000元(其中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9月15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王英、赵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08、5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陶刘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0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徐东顺、韩雪梅:本院受理原告童庆莉与被告魏恒、赵平、徐东顺、韩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童庆莉请求判令:1、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0500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2月15日,其后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请时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魏恒、赵平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桃园路合浦东村32幢205【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22936号】房屋的价值优先受偿;3、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付静雅、葛明、王春芳、沈浩、何巨、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付静雅、葛明、王春芳、沈浩、何巨、安徽明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 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李宗扬、周翠:本院受理原告管金柱诉被告李宗扬、周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金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宗扬、周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79500元及利息95130元(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起诉至日,款清息止),计774630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王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施运堂与被告王义林、阮仁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施运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义林、阮仁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1300元,本息合计51300元;2、被告王义林、阮仁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李玲: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沈伟:本院受理陈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85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被告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俊货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被告沈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本院根据债权人霍山县安园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3月18日裁定受理安徽金良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为安徽金良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安徽金良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5月10日前,向安徽金良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经三北路霍山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A栋一楼;邮政编码:237200;联系人:孙艳;联系电话:1330969944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金良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徽金良瓷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6年5月10日上午9时在霍山县科技创业服务中心A栋一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霍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郭炳军、刘媛媛、魏智利、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捷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郭炳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谦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为止,息随本清);二、被告刘媛媛、魏智利、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捷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郭炳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刘媛媛、魏智利、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捷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炳军追偿;四、驳回原告王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原告王谦负担1000元,被告郭炳军、刘媛媛、魏智利、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捷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炳军、刘媛媛、魏智利、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捷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吴明、陈秋菊、张秀余、马桂灵:本院受理肥东惠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诉你们及张永、徐敏、闫洪洲、李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3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余厚柱、宋徽、戴明杰、熊海燕、胡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余厚柱、宋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靖诉戴明杰、熊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夏靖诉胡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本院受理原告葛先珍诉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及原告杨德中诉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叶方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舒世发、袁宏、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贾贤明、潘莹: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舒世发、袁宏、安徽兴昌防水节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贾贤明、潘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53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王宏斌: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宏村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宏村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87084.25元,并支付自2010年12月22日起以所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合肥宏村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920元,原告合肥宏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400元,由被告王宏斌负担6520元。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王斌:本院受理佘林策诉你与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3月2日作出了(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丽丽因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于2016年3月17日提起上诉,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杨友启: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杨友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234016.67元及利息损失44685.36元(截至2015年8月15日,后期利息以23401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9%计算至款清止)。案件受理费5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280元,由被告杨友启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夏治友、祁爱琴:本院受理原告孙桂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夏治友、祁爱琴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刘同庆、陈炜:本院受理原告王琴与被告刘同庆、陈炜、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聂宗宝:本院受理原告刘亮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回访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芮斌:本院受理原告薛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芮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薛阳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芮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忠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三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货款789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4835元;三、判令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通金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忠恒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胡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卫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陈汉胜:本院受理原告袁金彪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67759761)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3月30日
遗 失
原告秦本东诉被告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64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秦本东预交诉讼费收据原件,收据号码为0702208845,金额为肆仟壹佰贰拾元整(小写:4120元)不慎遗失,特就此 办理公告
公 告
王影、肖雅、肖奇、肖宇:我委受理阜阳市先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购销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委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24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经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范兴宏、范业华、冯国顺、万德平。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范兴宏;联系电话:13866959931。
广德县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30日
遗失声明
安徽华竟贸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宁国路分理处,账号:1302202309200053022,不慎丢失财智账户卡,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