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利用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职务便利,涉嫌收受贿赂19.7万元外;此外,还将他人委托代缴的6万元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装进自己口袋。4月5日,记者获悉,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郭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被提起公诉。
1973年出生的郭某,是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缴中心科员,负责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如不提交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为了少缴甚至不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很多施工企业负责人都有求于郭某。2012年底,泾县世家花园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张某,找郭某帮忙。郭某为张某献上一“计”,将该项目的合同标的额改小。后张某将项目标的额6880万元篡改为4680万元,按照当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为工程标的额的2‰计算,张某违规少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4.4万元。后郭某为张某开具了参保证明,为感谢郭某的帮忙,张某送给郭某2000元购物卡和一条软中华香烟。
利用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职务便利,郭某共涉嫌收受贿赂7起。除上述1起外,其他6起都涉及到一名“揽客”何某(另案处理)。何某系搞工程出身,每闻有工程项目上马,何某便找上门提出帮对方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少缴保险费。何某将对方给的好处费,一部分留给自己,一部分送给郭某,渐渐两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有时,郭某还会主动将业务介绍给何某。2015年8月,郭某得知泾县安天康城项目负责人李某要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便将此事告知何某。后何某找到李某,李某同意委托何某办理该事宜。在何某的操作下工程项目标的额从5100万元篡改为1500万元,该项目违规少缴纳费用14.4万元。明知标的额已篡改,郭某仍将空白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交给何某,让何某自己填写。事后,李某将7万元好处费转至何某的个人账户。何某将3万元自己留下,把4万元转至郭某的账户。
除涉嫌收受贿赂19.7万元外,郭某还涉嫌贪污6万元。2014年初,泾县一城中村改造项目负责人陈某,在郭某的授意下将合同标的额改小,并将6万元现金交给郭某,委托其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后郭某并未缴纳费用,就直接将参保证明开具给陈某,并将6万元装进自己口袋。
(丁勇峰 记者 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