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许爱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江云、陆荣、江洪、刘运文、许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吴碎尊:本院受理的安徽乐商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6)皖8601执20号案和(2016)皖8601执21号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吴小江、朱晓霞: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吴小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53209.5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173898.07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4年1月15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30900元以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可冲抵本金);2、被告朱晓霞对吴小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70元,由被告吴小江、朱晓霞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丁松、杨玲: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丁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0327.22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9月27日的逾期利息为13137.03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2年9月2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38000元以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可冲抵本金);2、被告杨玲对丁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30元,由被告丁松、杨玲负担400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郑光华、李佩珍: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郑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2465.49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6月7日的逾期利息为21557.52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2年6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40000元以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可冲抵本金);2、被告李佩珍对郑光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10元,由被告郑光华、李佩珍负担517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4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李汝祥、高晓梅:本院审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3115.18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42724.35元,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5年3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金10900元以冲抵逾期利息,如有剩余,可冲抵本金);2、被告高晓梅对李汝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40元,由被告李汝祥、高晓梅负担564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0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合肥万翔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何宗青:本院受理原告占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超: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 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宏: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洛易节能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铝铝业有限公司、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 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梁坤、方敏、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丁增斌、汪本菊、徐辉、任以云、周素霞、明万辉、姚登芳、李艳、徐先怀、施晓岚、李林、安徽连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36、02174、02187、02217、0221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王小明、徐芬芳:本院立案执行陈文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0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申请书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许家凤、宣守兰、李季、奚文革、何蕾、宣城市德凯商贸有限公司、李孝平、左孟琴、唐暐、魏莉莉、计洁宇、邓雪红、魏婧婧、合肥飞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王永忠、沈莉、安徽省春扬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丁潮平、车海丽、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6、02182、02193、02205、02214、0222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星光天地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四海洪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徐恒、马冬平、朱涛: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李长财、程庆梅、李荣荣、李毛毛、杨洋、程庆荣、朱祥群、李长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54、5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合肥鼎成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倪广琴、黄业泉: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嘉祥诉被告倪广琴、黄业泉、谷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广琴、黄业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侯嘉祥借款本金46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谷荣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倪广琴、黄业泉的还款义务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王星、陈惠: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莉与被告王星、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84900元整(利息按月息2%标准自2015年8月2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2月25日为178188元),合计166308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程峻峰、余慧锦:申请执行人童庆莉与被执行人程峻峰、余慧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 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胡晓峰、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峰、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晓峰、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电费67801.84元及违约金2275.6元;二、被告胡晓峰、陈庆德、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31415元及违约金669.31元;三、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750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夏丽: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40968.27元(截止2016年3月3日,欠款本金36144.14元,利息2487.54元,费用2336.59)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刘小燕、荣睿、孙玉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刘小燕、荣睿、孙玉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84589.38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以5084589.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17000元;三、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30?謖?謖*90F针织大圆机18台、34?謖?謖*102F针织大圆机6台、33?謖?謖*68F针织大圆机4台、38?謖?謖*76F针织大圆机2台、卫衣心脏30?謖?謖*90F6套、双面针筒38?謖?謖*18*G2160T1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官亭镇六合路312国道边B10#、官亭镇六合东路B11#、B12#、B13#的四幢厂房(证号分别为:肥西字第2012013636号、肥西字第2012013632号、肥西字第2012013630号、肥西字第201201363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刘小燕、荣睿、孙玉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9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升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刘小燕、荣睿、孙玉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刘小燕、孙成林、孙世勤、王孝辉、凌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刘小燕、孙成林、孙世勤、王孝辉、凌芳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0元,并自2014年5月27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81200元;三、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官亭镇六合路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肥西国用(2012)第3078号),位于官亭镇六合路312国道边B10#、官亭镇六合东路B11#、B12#、B13#的四幢厂房(证号分别为:肥西字第2012013636号、肥西字第2012013632号、肥西字第2012013630号、肥西字第201201363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刘小燕、孙成林、孙世勤、王孝辉、凌芳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1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上海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孙成德、刘小燕、孙成林、孙世勤、王孝辉、凌芳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夏学友:本院受理原告王存法诉被告夏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潘贵仙、雷春花: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军诉被告潘贵仙、雷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王学桂、王健:本院受理原告杨立华诉被告王学桂、王健、阮怀琼、安徽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江兹仁诉被告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王庆: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李秀萍: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李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叶翠霞、唐永员: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叶翠霞、唐永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王莉、程波、张莹: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黄锡安、邓玲玲、合肥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军诉被告黄锡安、邓玲玲、合肥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锡安、邓玲玲、合肥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罗军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丁修银、蔡庆奎:本院受理原告刘鑫杰诉被告丁修银、蔡庆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丁修银、蔡庆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刘鑫杰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刘鑫: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刘鑫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刘鑫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孙香华、安徽天堃置业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晓荣诉被告袁含生、孙香华、安徽天堃置业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910000元及自借款至完全清偿时所产生的利息81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江忠、付玉、江锡发、江锡圣、安庆市天平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集优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3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裴传清:本院受理原告江凤南诉被告裴传清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被告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刘同庆、陈炜:本院受理原告徐传红诉被告刘同庆、陈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违约金按每日1%计算);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郭家康:本院受理原告沈文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余荣清、董德云:本院受理原告卢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邢玉国:本院受理原告曹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钱荣生、庄陈跃、蔡丽莺、鲁玉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欣沃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69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至3年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加30%计算。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至3年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加30%的基础上再加50%计算;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被告陈俊、钱荣生共同所有的合肥市瑶海璟泰时代赢家广场1幢107、207室住房,被告庄陈跃、蔡丽莺共同所有的合肥市高新区园景天下枫丹山庄6幢S12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82990号)、合肥市包河区沿河路唐桥新村7幢103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19597号)、合肥市合裕路1231号唐桥新村B区15幢103室(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25843号)三套房产及被告鲁玉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荻港路135号恢复楼门面东6号房产(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8220041398号,在担保2997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陈俊、钱荣生、庄陈跃、蔡丽莺、鲁玉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0720元由被告合肥欣沃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361800元,同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000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担保费1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携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携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5万元,赔偿利息损失33995元(自2015年4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2月24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直至款清);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朝勤:本院受理原告殷平茹诉被告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朝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朝勤、被告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平茹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至2015年9月17日的利息66000元,以后利息计算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被告胡朝勤、被告合肥天乾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张道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诉被告张道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荣发管材管件经营部诉请: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9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7337元(利息从2013年12月3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日,以后发生的请一并判决);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郑彩萍、何建国、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郑彩萍、被告何建国、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彩萍、被告何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29791.39元、利息、罚息计51535.1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12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郑彩萍、被告何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67000元;三、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43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236元,由被告郑彩萍、被告何建国、被告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鲜易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鲜易果业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鲜易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96元,由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海诉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汤海货款373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以3732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28日计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4元,由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华诉被告王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仇善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兰宇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周爱林、周珍姐:本院受理原告赵东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赵龙存、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欧之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欧之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租金31423元和水费135.1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合肥神雕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重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神雕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孙文兵:本院受理原告蔡梅诉被告孙文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良盛商贸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赵国良、赵海清、朱洪刚、赵国平。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赵国良;联系电话:13505822908。
广德县良盛商贸有限公司
2016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双龙铜粉加工厂遗失“三合一”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91341822MA2MU2AN1H。现声明作废。
▲中国工商银行铜陵义安路支行保险兼业代建业务许可证(证号:34070077736681000)遗失,声明作废。
▲于振武,遗失警官证08289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