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逢旺商贸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10400052 23187198,票面金额人民币31600.06元,出票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南京宁阪特殊合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8月24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2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刘立会、郑之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田爱媛:本院受理原告许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郑之云、刘立会: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大观区长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余梅、邓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杨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申请人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因票据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记载:票号00100062/23535781出票人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收款人蚌埠市禹会区永祥瑞机械模具厂,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庐东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出上诉,另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杨尚银:本院受理的贺家顺与杨尚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偿还借款本金84800元及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谢跃飞:本院受理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修理费174636.46元、延期支付修理费所产生的利息22929元及利息、车辆保管费4320元,合计201885.46元;二、判令原告对沪F66839车享有留置权,并对该车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6年6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丁潮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景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丁潮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舒捷诉被告谢振军、第三人合肥恒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舒捷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回所借原告本金460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6月16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2年3月15日合计利息为144万元,再自2012年3月16日起,以4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合计利息395.6万元,本清息止),并承担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王小明、徐芬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文见琴与被告王小明、徐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见琴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文见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王小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王小明、徐芬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旭与被告王小明、徐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明、徐芬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旭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80元,由被告王小明、徐芬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王小明、徐芬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卫霞与被告王小明、徐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明、徐芬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卫霞借款本金1176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卫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卫霞负担56元,被告王小明、徐芬芳负担272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小明、徐芬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曹宗成: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韬与被告曹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韬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8479元(自2015年11月14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管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6元,由原告管韬负担52元,被告曹宗成负担5314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宗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王晓明:关于刘洪瀛与你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洪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胡晓峰:关于何兵与你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洪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刘以迎、王书勤:关于袁德平、王俊与你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两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袁德平、王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赵银生:本院受理原告刘辅夜诉被告赵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辅夜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赵银生偿还刘辅夜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利息(按协议约定利率3%/月暂计算至2014年10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利息为10200元,此后利息计算至本金款清);2、赵银生承担违约金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赵银生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本院受理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典当本金200万元,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的违约金56万元,同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5900元(合计:2605900元);其他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蒋薇、俞博鑫、陈建林、胡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65200元,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利息、罚息为2177154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合计人民币6742354元,并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2‰标准支付借款的利息和罚息。二、判令原告对被告蒋建良提供质押的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45%股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被告蒋建良、被告蒋薇、被告俞博鑫、被告陈建林、被告胡文学对被告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本院受理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65416元及违约金557906元(之后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1日起以30654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466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张苗武、孙义清:本院受理李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林雁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林雁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魏志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魏志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何云章: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何云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周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舒维: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舒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徐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徐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赵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赵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陈进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陈进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孟云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孟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战社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战社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吴建锋: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建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周玉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周玉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丁亚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丁亚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王丹: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王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刘嫣: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刘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夏晓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夏晓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张仪华: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张仪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月2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返还位于合肥经开区锦绣社区紫云花园4#楼紫云路176、178、180号三间房屋(建筑面积210.4平方米);三、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支付下欠的租金104230.3元及违约金11497.6元;四、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房屋建筑面积210.04平方米,按合同约定的标准31.91元/月/平方米,自2016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如果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8元,由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被告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被告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的《标准厂房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月2日解除;二、被告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返还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标准厂房标1B座二层部分房屋(建筑面积470平方米);三、被告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海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租金44650元及解除合同的违约金8460元;四、被告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房屋建筑面积470平方米,按合同约定的标准10元/月/平方米,自2016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如果被告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被告安徽泰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刚毅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姜巍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姜巍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52987284.43元,支付逾期利息5158574.3元(自原告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标准自代偿之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其后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违约金4498855元(自原告代偿之日起以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代偿之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7日,其后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各项合计62644713.73元;2、姜巍伟对被告一所欠上述代偿款、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有权就被告一上述第1项代偿款、逾期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等全部债权,对被告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土地[长丰县国用(2007)第4043号、长丰县国用(2007)第4045号]、对被告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土地和房产[霍国用(2009)第080号土地、房地产证霍字第100679号、房地产权证霍字第100680号、房地产权证霍字第100681号房产]、对被告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的土地和房产[霍土国用(2006)第14029010001号土地、房地权证蓼字第20101023号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各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本院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葛春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万元;2、二被告自2013年11月19日起每月按照200万元的3%赔偿原告损失,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100万元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王希伟、越有胜,李文凤,越俊、刘红,郭长山、许高友、卞士敏,吴大有、王大治,何春艳、余超、高尔池,翟富兰、张玉霞、陈福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王希伟、越有胜,李文凤,越俊、刘红,郭长山、许高友、卞士敏,吴大有、王大治,何春艳、余超、高尔池,翟富兰、张玉霞、陈福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965、1966、1967、1968、1969、1970、1971、1972、19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借款本金8839307.64元及利息(从实际垫付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利息为2648690.17元,以后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律师费60000元;三、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6210元,由被告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9121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孔培祥、陈秀华、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丽娟:本院受理戴君恺诉孔培祥、陈秀华、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丽娟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孔培祥、陈秀华、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戴君恺借款8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孔丽娟、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戴君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00元,由原告戴君恺承担620元,被告孔培祥、陈秀华、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丽娟、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167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孔培祥、陈秀华、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丽娟、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24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李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葛学清: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学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马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张雨欣: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雨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刘军、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原告许梦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一次性支付原告许梦林货款112189元及利息(利息以11218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10元,由被告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刘军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宋平、徐放:本院受理原告魏文海诉你们与余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88000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112800元(按月息2%计算,自2015年9月7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6日,实际应计算至三被告清偿全部债务时止);3、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李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宁诉被告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宁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宁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童俊杰:本院受理原告关夫侠、卫志兰、聂宗兵、高科宏、卢成秀、冷云德诉被告童俊杰、程龙江、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告程龙江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已作出(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被告程龙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程龙江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裁定书,改裁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8日
公 告
程汉高、聂仁杰、吴瑶:本委受理的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聂仁杰、吴瑶、程汉高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08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7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公 告
合肥正一环保家具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江生、吕胎云;丁百传、张艳娟;李月荣、丁艳林、丁兴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字[2015]1891-189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合劳仲裁字[2015]1891-1893号裁决书第四项、第五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两项裁决。合劳仲裁字[2015]1891-1893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四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遗失声明
▲吴竹兵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2201110904520,声明作废。
▲车号为皖AJH340的强制保险标志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