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合肥大国地板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胡桂兰、肖大启、肖峰、杨蕾、肖峰、尤庆法、叶少珍、肖大才、王命香、姚虎、谢鲁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姚虎、谢鲁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150号理想年代家园门面房113、21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41513号,建筑面积97.97平方米)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合肥大国地板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胡桂兰、肖大启、肖峰、杨蕾、肖峰、尤庆法、叶少珍、肖大才、王命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合肥大国地板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胡桂兰、肖大启、肖峰、杨蕾、肖峰、尤庆法、叶少珍、肖大才、王命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潘国松: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59995.92元、利息3859.63元、滞纳金1784.54元,以上合计65640.09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锦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浦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907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60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9742.5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3日,后续违约金被告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计算公式:56050元*千分之五*570天=159742.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施奉成、施雅琴:本院受理原告叶金桂诉被告施奉成、施雅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翁怀江:本院受理原告翁朝颖、徐秋香诉被告翁怀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张长虹、杨振荣: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长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39873.9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逾期利息为200756.29元,扣除保证金77500元为123256.29元,之后逾期利息以439873.94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振荣对张长虹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10元,由被告张长虹、杨振荣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董善伦、孙明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董善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68008.9元,担保管理费36460.6元(担保管理费暂计算至2015年8月7日,之后担保管理费以168008.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5年8月8日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孙明霞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被告董善伦、孙明霞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钱朝晖、姚业茹:本院受理原告陆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连续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案件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黄云:本院受理原告木晓娜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黄欣宇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310元(按2014年安徽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66元的3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王圣文、胡萍:本院受理原告杨开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管德武:本院受理宋华诉你及安徽聚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7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王平、张学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平、张学坤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7048.6元、利息3205.39元,罚息(罚息以28704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6125%的1.5倍,即年利率6.91875%的标准,从2015年9月15日计算至所有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合计290253.99元;2、判令被告王平、张学坤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用9500元;3、判令原告对王平、张学坤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临泉路南侧阳光棕榈园5幢1304室抵押房产(产权证号:合瑶120044813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220033059号)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纪鹏、舒启霞、安徽景耀电子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姝诉被告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景耀电子器械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何家杰、汤银芳立即偿还朱姝借款本息260万元(其中本金为200万元,利息60万元,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8日起按月2%计算至2015年11月28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景耀电子器械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朱姝律师费4.8万元,以上合计264.8万元;(3)纪鹏、舒启霞、安徽景耀电子器械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何家杰、汤银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景耀电子器械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福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电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许德斌:本院受理张百善、胡晓安、郑宝玉、吕锡莉、程芳、张德胜、范素文诉你和陈梦媛合同纠纷一案,张百善、胡晓安、郑宝玉、吕锡莉、程芳、张德胜、范素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黄山市龙脉宾馆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协议书》,恢复原状。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李光:本院受理王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鑫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光立即偿还欠款68950元,并自每笔借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截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74486.05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1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程志斌、安徽百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二初字0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货款87443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诚德铸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4元、保全费4892元,合计17436元,由被告程志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吴赤罡:本院受理原告唐振江与被告安庆地质人珠宝城、被告吴赤罡、被告吴赤球、被告陈里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地质人珠宝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振江借款本金497082.06元及利息37546.72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款清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安庆地质人珠宝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振江律师代理费12695元;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安庆地质人珠宝城的债务,被告吴赤罡、被告吴赤球、被告陈里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唐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张以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阮仁爱、施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英霞9159.47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英霞979.29元;三、被告张以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英霞2250元;四、驳回原告黄英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元,由黄英霞负担127元、张以树负担2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85元。公告费800元,由张以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周根宝:本院受理彭圣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张建军:本院受理史孔金诉被告张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63.71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车辆损坏修理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2、三期鉴定后依法计算赔偿额;3、本案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6年6月2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李源、康宇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源给付原告合肥东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二、被告李源给付原告合肥东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27941元;(以上一、二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合肥东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周培生、闫艳:本院受理原告程宏波诉被告周培生、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何松苗、龚爽英: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芳诉被告何松苗、龚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郑先明、杨洪涛:本院受理原告许郭明诉被告郑先明、杨洪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幼华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丽雯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成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陈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幼强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袁祖法、叶艳利: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祖法、叶艳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袁祖法、叶艳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31722.1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9月17日为15651.75元,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44450元冲抵逾期利息);
二、被告叶艳利对被告袁祖法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8元,被告袁祖法、叶艳利负担492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袁祖法、叶艳利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常芳、杨顶洪: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芳、杨顶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0017.51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2年11月23日的逾期利息为4467.96元,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12300元冲抵逾期利息);
二、被告杨顶洪对被告常芳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5元,被告常芳、杨顶洪负担19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常芳、杨顶洪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张军、刘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军、刘莹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9607.4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26479.59元,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38400元冲抵逾期利息);
二、被告刘莹莹对被告张军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4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90元,被告张军、刘莹莹负担48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军、刘莹莹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程华:原告汤晓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杨贺丰:本院受理原告李萍诉你及陈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王祥:原告程国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陈定明:本院受理原告吴伍中诉被告彭宗国、陈定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申请人安徽阜南县富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2236,票面金额肆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3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通威太阳能(安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7493754,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3月18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南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巨山机械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阿克苏星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家港市通晟电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7502645,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24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东方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通晟电梯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41)20145988,出票金额贰万元整,实际结算金额壹万肆仟陆佰元整,出票日期2011年11月4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合肥阜阳北路支行,收款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合肥华升泵阀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华升泵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黄数理、戚金德:本院受理原告黄二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2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关玲:本院受理原告秦月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王汝兵:本院受理原告朱世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孙绍银: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绍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99504.07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6日为1555.13元,之后以99504.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被告孙绍银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现代1X35牌轿车(车牌号皖AHIX35、车架号LBELMBKC8DY343857、发动机号DW178405)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孙绍银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绍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李汉宁:本院受理原告章正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13号起诉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唐九洲、杨桂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宁、王新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1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注销公告
广德滕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董勇广;联系电话:13805632526。
广德滕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2日
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6382108N(1-1);法定代表人:殷东其)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0万元人民币减至6000万元人民币。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周登和; 联系电话:0563-6977599。
广德宜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2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组织宣传处不慎将单位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遗失,许可证编号:Z361000027702,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市城西支行。声明作废。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沈修龙遗失工作证(编号包法133)、执行公务证(编号112),声明作废。
高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北与被告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李北、被告高敏于2014年8月6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二、被告高敏返还原告李北借款人民币89214.0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逾期违约金(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许道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与被告许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许道玲返还原告陈俊借款人民币24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半年期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张立伦:本院受理原告罗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0051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彭克己:本院受理原告靳常春诉被告彭克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阚凌云、周芳:本院受理原告阚恒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郭建刚: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平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胡平:本院受理原告方可诉你、胡凯、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董有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永海粘合剂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安徽嬴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