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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14 1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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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宏刚与被告合肥正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陈普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友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4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刘晓霞:邓拥军与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刘才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智超诉被告刘才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智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刘才平立即偿还于智超欠款人民币76000元及利息4012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银行贷款基础准利率6.00%的四倍自2014年5月5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止),并将利息顺延计算至其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刘才平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佰佳汇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新第元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德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李长荣:关于李宏政与你们(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刘益勇:关于王吉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广勇、耿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混凝土款1093420.45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浮付款利息损失95218元(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按利率4.75%计算),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顺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王荣珍、周建保、方宜胜、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顺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二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韵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建永、黄翠珍、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矿宇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周宜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辉春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永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中皖钢材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翔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刘运胜、张庆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忠圣贸易有限公司、杨建中、黄丽萍、安徽丰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丰汇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杨圣法、徐先银、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汇创科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太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段继成、丁文新、宋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陈记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文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二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汪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日晟劳务有限公司、邹俊、李德敏、周鹏程、周朵朵、周军、黄建东、胡传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日晟劳务有限公司、邹俊、李德敏、王楚斌、吴家桂、周军、关金玉、栗劲松、李俊、黄典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邓余江、张忠玉、张绪阔、孔令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宋腾芳、陈根枝、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丁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37、00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鸣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529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实际数额为本息两清为止);二、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67666.67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实际数额为本息两清为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陶玉梅:本院受理原告杨克松诉被告阚许建、陶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吴智量、史莉丽: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诉被告吴智量、史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正荣诉被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天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正荣支付工资款445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4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正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3元,财产保全费4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78元,由原告刘正荣负担178元,由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伟:我院受理的原告范仁明诉被告安徽神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吴伟:本院受理汤大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天一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汤大明支付货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汤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王娟、阮怀清: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吴刚: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及胡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富康钢管扣件租赁站诉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信联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简称“江苏信联安徽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信联安徽分公司之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江苏信联公司返还原告钢管238740.5米、扣件175421只,顶托69只,接管2937只;三、被告江苏信联公司给付原告2013年7月至2015年9月25日租金,合计3207991.52元;四、被告江苏信联公司按未还租赁物日租金3580.33元,支付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租赁物止租金;五、被告信联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641598.30元;六、上述各项判决,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刘泽宇:本院受理原告侯来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1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原告侯来怀货款48500元及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侯其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归还原告侯其德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自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并支付公告费8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许飞:本院受理原告蒋小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刘同庆:本院受理原告曹正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徐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9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英借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该款自2014年12月3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徐荣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9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徐荣华借款1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其中60000元自2014年8月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其中60000元自2014年10月16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虞海南: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桥开发区金凯德门业经营部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7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科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远洋建材有限公司、吴孝菊、袁修德、袁玲玲、袁伟、周美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袁伟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区彩虹新城F2幢4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13246)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9.58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1779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刘纯强、钱静、张维友、许敏、王飞、安徽省友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刘纯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缤纷南国舞蝶居1幢101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043695)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20.29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0884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余昌文、李多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柳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紫蓬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柳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华邦储运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5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40000元、利息36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教师新村(南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合肥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95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支付办公经费及公共部分收益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弘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和弘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238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杨巍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欢与被告王邵、杨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王邵对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11号民事判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威士达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琼、张守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85737.50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成本127756.1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明细详见附件,此后资金占用成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损失费35000元;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对抵押给原告的工业模具在被告一上述债务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初13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王娟、方伟生: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王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480.93元及利息(包括当期剩余应缴利息、当期以前未偿还利息、当期剩余应缴滞纳费)5195.49元,合计145676.42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暂计至2016年2月23日,之后的利息(包括当期剩余应缴利息、当期以前未偿还利息、当期剩余应缴滞纳费)损失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娟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2900元,一审合计148576.42元;三、判令被告方伟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7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公  告
朱华:本委受理的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与你(案号:2015合仲字第0495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注销公告
安徽云程贸易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郑有林;联系电话:13865300666。
安徽云程贸易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4日

许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圣梅与被告许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许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圣梅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为580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20元,由被告许爱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胡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国昌与被告胡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00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15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肖必春、王太凤: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肖必春、王太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王学玲、胡维忠、李军、蔡正威: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王学玲、胡维忠、李军、蔡正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陈玲、韩英群、张思红: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陈玲、韩英群、张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合肥东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郝祥林、李成霞、许正海、叶炳英、王效东、李静、王琴琴、季秀山、郝祥森、胡艳昌、郝祥新、王学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合肥东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郝祥林、李成霞、许正海、叶炳英、王效东、李静、王琴琴、季秀山、郝祥森、胡艳昌、郝祥新、王学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张以林,宋克进,王志明,钱太金,余海峰,温大鹏,孙胜利,任太念,卜寿兵,江浩: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以林,宋克进,王志明,钱太金,余海峰,温大鹏,孙胜利,任太念,卜寿兵,江浩信用卡纠纷执行十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洪胜、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爱武、郭娜与被告洪胜、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何国庆:本院在执行你与罗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E座1703室(备案号:1310011378)、1704室(备案号:1310011384)、1705室(备案号:1310011385)、1706室(备案号:1310011387)共四套房产进行拍卖,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评估价格为每平方13111元,房屋总价为369232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
黄雪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习友路1988号保利香槟国际3幢14层1404室(产权证号:备案登记号1209001307)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55.55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12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