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前流、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熊忠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5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常前流、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殷鹭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常前流、金寨县金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唐志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5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高敏、陶冶:本院受理张肇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6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汪万东、彭晨:本院受理合肥零动企划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6日10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李家文、孙贤文:本院受理原告万文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王禹、张士兴、安徽好牧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震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黄政、高危: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朱德良、刁松香: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德良、刁松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德良、刁松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730.1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0年4月15日起,以被告朱德良每期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为标准,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程国林、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程国林、王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万元;三、被告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程国林、王丽萍对被告合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孙李、张林、姜新霞:本院受理原告淮安浩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李、张林、姜新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孙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淮安浩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购机款399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5年4月8日起,以被告孙李应当支付的货款399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林、姜新霞对被告孙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淮安浩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黄德洲、穆荣琴:本院受理原告方成玉诉被告黄德洲、穆荣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德洲、穆荣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方成玉借款722000元,并支付206898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以应当归还的借款本金7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罗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姜炜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孔令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方华、张迎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夏再松:本院受理原告戴桂荣诉被告夏再松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裴忠华、詹裴超:本院受理原告丁平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许海霞: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晶博特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0066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邱菊英:本院受理的原告喻先江与被告邱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张祝银:本院受理的原告喻先江与被告张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汪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云飞与被告汪新、吴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浩业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合肥市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腾达水泥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合肥名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汪万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陈有霖: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杨先贵、赵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叶甫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梁卫国: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胡正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啊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正杰支付原告刘啊顺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8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4402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计6872元,由被告胡正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雍成、费学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7946元;2、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等153915元(暂计算至2015.12.31,自2016.1.1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59229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吴前锋、贾成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826元;2、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等7666元(暂计算至2015.12.31,自2016.1.1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2639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公 告
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葛红、刘艺、盛书奇、时喆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4份、证据材料4份(32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遗失声明
▲杨宁遗失身份证341202198409010554(有效期2007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9日)、邮政行政执法证(编号12160008、有效期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驾驶证、社保卡等,声明作废。
▲彭骏,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10577678,发证日期为2014年1月26日,现遗失,声明作废。
▲朱佩,皖消字第2085号警官证遗失,声明作废。
许银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1605元;2、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等15896元(暂计算至2015.12.31,自2016.1.1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5078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郭发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271.64元及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7929.79元(从2014.4.30起按照年利率24%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1497元;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王万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991.1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9703.34元(从2014.7.30起按照年利率24%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2035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刘以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12.27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8583.19元(从2014.12.16起以33012.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2402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程振平、张爱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354.31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18758.89元(从2014.2.1起以39354.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3366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程正: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程正、陈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350元;2、被告支付利息、罚息和逾期违约金等14080元(暂计算至2015.12.31,自2016.1.1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4782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程正下落不明,现依法向程正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张昕: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36.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8704.31元(从2014.6.30起按照年利率24%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1732元;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潘瑞新:本院受理原告赵家权及原告刘寿金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王正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延荣与被告王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正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延荣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693元(自2015年9月22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延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朱延荣负担6元,被告王正香负担5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正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合肥博亿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柯华寿、陈月华、柯立峰、柯建龙、柯丽珍、林发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石教娟、陈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卞亚玲与被告石教娟、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卞亚玲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石教娟、陈群立即偿还卞亚玲借款192000元及利息65280元(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4年9月20日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良玉诉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胡良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偿还胡良玉于2015年1月24日和2014年9月28日的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62786.8元整,以上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偿还其于2014年2月28日和2014年3月30日向胡良玉借款的利息共计21200元(利息分别为13400元和78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朱巧平、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华与被告朱巧平、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朱巧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燕华借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利息9600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驳回原告张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巢湖市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巢湖市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徐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汝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方绪桂、何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孙书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樊刚、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63号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被告樊刚提供的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查亚萍:本院受理原告杜先利、李晓梅与被告王志红、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查亚萍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42号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被告王志红及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副本,证明目的为王志红、芜湖市明远轴承锻造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全部款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国恒光电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朱红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顺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霖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国恒光电有限公司、何强、杜雪芬、朱红、何斌、朱红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802号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被告朱红及何斌提供的证据副本,证明目的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偿还部分款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凯、胡月、孟凡杰、胡平: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鉴定意见书(皖惠文鉴〔2016〕25号),鉴定结论为2014年8月18日的九江银行《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中保证人(签章)处“胡月”签名字迹不是胡月本人所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王李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家林诉被告王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家林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息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葛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葛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62952.32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1424.18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99761.6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石春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石春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34995.77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8490.97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16859.71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邵传俊: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邵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48412.68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8383.92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43953.31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方俊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方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6657.09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0281.6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89640.19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夏传归: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夏传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2238.56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8457.51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53826.38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1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孙尚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孙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4174.21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0736.19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83898.36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2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盛大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盛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7922.02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067.2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78664.34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孙梦秋: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孙梦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24982.98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741.99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84295.45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3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李群: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8861.16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442.66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51557.24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4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
贾贤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卓正与被告贾贤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卓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60515.86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0479.89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3、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79904.14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4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