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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18 09: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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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晋祥音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宏、刘胜、胡蓉、梁峰、包头市兴石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祥音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宏、刘胜、胡蓉、张治国、梁峰、包头市兴石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山西晋祥音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支付利息720万元(自2015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4日,年利率24%),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2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期间的利息损失;2、被告刘志宏、刘胜对被告山西晋祥音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胡蓉、张治国、包头市兴石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梁峰在担保财物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山西晋祥音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等全部由被告负担。本院定于2016年7月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琳与吴宏齐、许单环、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阶段以(2013)合高新执字第000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昊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听荷居6幢1至0层1-402室房屋(房产证合产字第8110061294号,建筑面积171.14平方米)一套,并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现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吴昊名下上述房屋一套依法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一、变卖财产:被执行人吴昊名下所有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听荷居6幢1至0层1-402室房屋(房产证合产字第8110061294号,建筑面积171.14平方米)一套。现该房屋由被执行人自住,本次变卖成交后,人民法院仅负责将房屋产权过户,并以现状移交;二、变卖价格:人民币1373130元;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四、竞买方式:意向竞买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竞买价格同时载明“愿意以2016年4月8日(2013)合高新执字第00064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并另行承担变卖财产所产生的税费等一切费用。在变卖期内,以出价高低顺序确定买受人,出价相同的以递交竞买申请的时间顺序确定买受人;五、支付价款期限:意向竞买人应当在递交竞买申请书三日内预交保证金1300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人民法院确定买受人后,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剩余价款汇入本院执行款账户内,保证金充抵价款,逾期视为放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在变卖期满后三日内退还意向竞买人;六、确定意向竞买人购买成交后,上述变卖财产所有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银芳、陈韩英、王世俊、黄慧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你们与陈庆德、阮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请求判令:一、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借款本金129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87901.6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款清时止],合计13587901.62元;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被告陈银芳、陈韩英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颖河路交叉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A楼107办(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79105号),208办(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79108号)两处房产在上述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陈庆德、阮宏梅对被告合肥百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照伟、蔡卫华、郭敏: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照伟、蔡卫华、郭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敏名下位于合肥市迎宾花园1号楼601室(权证字第:瑶055692号)、蔡卫华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名人御苑3幢506室(权证字号:合产第312948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交了宝孚(2016)估(房)字第2110、21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迎宾花园1号楼601室(权证字号:瑶055692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8.07万元(单价7262元/平方米);临泉路名人御苑3幢506室(权证字号:合产第312948号)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5.70万元(单价8151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公  告
赵东立:我委受理牛建华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陈东升遗失34080319740719201X身份证,声明作废。

王晓燕、武高峰、杨书平: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京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燕、武高峰、杨书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6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垫付的车贷款总计155000元,支付逾期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计算);2、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46500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追偿款项所支付的律师费用8000元整;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瀛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1900051)20561940,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9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德亿嘉程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科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瀛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苏美丽、程七毛、高萍:本院受理原告俞在庆诉被告苏美丽、程七毛、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陈正超、程丽菊:我院受理吴诗平等与你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你们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老街商品城5幢206室(产权证号:东房007899)的住房,并委托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住房进行了鉴定,鉴定价为71921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机构选择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司法鉴定有异议,自送达期限届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自重新鉴定申请期限届满后5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选择拍卖机构,逾期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和选择拍卖机构的权利,本院将依法选择拍卖机构对你房产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威伟、董立华、汪可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天飞扬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威伟、董立华、汪可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杨训保: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13-301室(产权证号:合产106527)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皖新房估报字[2016]第7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1084139元(单价为10542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周宗胜、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宗含、周芳、姚俊、倪寿保、范慧茹、范茂文、张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高新区灏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周宗胜偿还本金450万元、利息50.4万元(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以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至本清日止)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13.5万元;2、合肥茂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安徽盛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周宗含、周芳、姚俊、倪寿保、范慧茹、范茂文、张胜承担保证责任并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证期限为15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宋永锡、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云诉被告宋永锡、安徽中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无限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775000元;2、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蒋力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蒋力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
沈克俊:本院受理原告孙宗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宗文借款25000元及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