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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食品受处罚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18 10:27:37

阜南讯 产品包装袋上无生产厂名、无地址、无联系方式,通常称之为“三无” 产品。“三无”产品由于找不到“主人”,所以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便无从找到源头,消费者维权无门,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厂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必须在产品包装袋上标示出来,否则便构成违法行为。近日,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查处了这样一起案件。

不久前,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阜南县城一家食品经营店中销售的小食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的“口袋饼紫薯”和“巧克力牛奶棒”两种小食品塑料包装袋上只标示了产品名称、净含量和生产日期,未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查验,这两种“三无”小食品分别为19袋和18袋。

经营者对小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解释说,这两种小食品是前几天从外地一食品批发市场购进,各购进了20袋,由于进货匆忙未能做到及时查验。市监执法人员向经营者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事项有九项,其中第三项列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出现“三无”产品,无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要受到处罚。

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出现了“三无”产品,涉嫌违法。市监执法人员调查后认定,经营者销售“三无”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做出了没收“三无”食品,并处相应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