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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20 10: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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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园:本院受理原告刘国伦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孙启刚、金震球、孙启翠、范良群、汪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阚首坤、靳素红、阚劲峰、徐斌、阚新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黄年河、余家国、李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肥东博凡商贸有限公司、孙晓玉、叶飞、曾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王宏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宏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王宏林与被告王宏云离婚;二、婚生子王健峰由原告王宏林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汪敏:本院受理原告葛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2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汪敏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葛建华借款114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蔡圣照、蔡继文:本院受理原告刘云、刘国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合肥庐阳区岩屋寿司店:本院受理的原告褚雪松与被告合肥庐阳区岩屋寿司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庐阳区岩屋寿司店(经营者: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褚雪松支付货款203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元(自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11月27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00元,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3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吴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翔诉被告吴云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翔欠款226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黄昆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翔诉被告黄昆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昆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翔欠款29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合肥庐阳区岩屋寿司店:本院受理的原告田高龙与被告合肥庐阳区岩屋寿司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庐阳区岩屋寿司店(经营者:胡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田高龙支付货款2314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6元(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1月27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296元,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14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陈号、费贤良、张俊文、罗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域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634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许圣英、陈世军:本院受理原告赵静诉被告许圣英、陈世军、许圣荣、丁常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许圣英、陈世军归还赵静借款3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26133元(自2015年11月9日起暂计至2016年3月9日止,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及违约金70000元;2、许圣英、陈世军支付赵静律师费10000元;3、赵静对许圣英所有的合肥市高新区永和家园5栋508室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1、2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许圣荣、丁常菊对上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被告证据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江云、江洪、许爱华:本院受理的王俊与江云、江洪、许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俊申请执行(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江云、江洪、许爱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许爱华、江云、江洪共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金江小商品市场1幢11、12号等11间房产(权证字号:合包150026777)进行评估,已作出皖正房评报 [2016] 字第114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2642100元(单价:627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1160-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160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徐飞虎、徐忠心、李帮馗、何志明、何志庆、安徽省润佳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制毯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伟美包装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杨政、樊宏卫:本院受理俞书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史国华、陈美曾:关于许家荣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许家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徐松林、张东升:关于王道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64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道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汪承俄、蔡于萍、孙绍林: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汪承俄、蔡于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1478.29元及利息4266.17元、复利和罚息915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5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孙绍林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汪承俄、蔡于萍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沈伟、沈庆全: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安成与被执行人沈伟、沈庆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沈伟、沈庆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已经裁定对被执行人沈伟名下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康城静林湾Z4-1105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84479)进行拍卖。现经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78.15万元。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异议且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训坚与被告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56万元(利息自2013年5月30日按月利息2%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此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56万元;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安徽雅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于凤琴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于凤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安徽雅德文化交流有限公司:1、返还委托物(十字绣作品“八骏图”);2、返还运作费5000元;3、支付违约金7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王明传、黄爱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7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沈阳麒丰客运有限公司、尹科锋、陆倩、陆远远、盛朝晖、尹玉叶、黄用国、程善芳、阮建楼、徐进、海云、王琳、王同英、李保柱、王东龙、伍海燕、邵卫东、刘跃举、方雪山、徐思东、陈本兰、郑相珩、潘志荣、张国华、韩保阔、周树荣: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869、1870、2150、2151、2152、2153、2154、2155、2156、2157、2158、2160、2161、2162、2163、22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解除与你们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合肥忆凡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周红兵、孙永芳、蔡丽俊、吴晓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417、2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陈菲菲: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23806元及利息101029元(利息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4900元;三、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苏亮持有的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6.97%的股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对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件受理费6334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141元,由被告安徽一笑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一笑堂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西商食品有限公司、陈苏亮、陈菲菲、黄勇、张茜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433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卜惠如、陈静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国英诉被告卜惠如、陈静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16200元(暂自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19日,利息按每月2分计算,往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被告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7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徐大贵、安徽汇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被告徐大贵、安徽汇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欠付原告的货款及石材加工款25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本清息止),暂定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的货款及石材加工款4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罚款40000元合计人民币8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支付原告的货款及石材加工款总计人民币348000元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邵群影、杨凯:本院受理原告邹孔飞诉被告邵群影、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孔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邵群影、杨凯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利息20.5万元整(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320.5万元整;2、邵群影、杨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邵群影、杨凯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胡华,王亚,董勇,合肥华月商贸有限公司、赖圣松,包彩霞,赖贤炯,吴静静、李锦明,江燕妮,胡孝财,李锦秀,合肥锦江之峰家居有限公司,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沈浩,何巨,王春芳,付静雅,葛明,合肥聚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夏秀玲,张立民,合肥市华灿商贸有限公司、夏秀玲,张立民,刘正平,韩晓菊,夏超,王彩凤,合肥市华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29、2130、2127、2120、2125、21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吴问国,孙福玲,安徽志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惯,陶秋莉、张双泳,赵春燕、杨军明,刘晓丽,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13、2218、2117、208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尤海峰,柳旭,安徽舒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211、2207、2210、22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正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正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674933.51元,逾期付款利息707186.79元,并自2015年6月16日起对本金1674933.5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违约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李正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李宝玉、黎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宝玉、黎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其清偿银行贷款人民币548764元及违约金2878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每日200元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谢家广: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家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金梅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20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罗黎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金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计算均以50000元为本金)。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许飞、王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0107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巩辉辉诉被告尚昌俊、张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辉辉起诉要求尚昌俊、张维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及违约金330000元(违约金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5年9月22日,后期违约金顺延支付至给付之日),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8800元,判令原告巩辉辉对尚昌俊、张维芳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碧湖云溪二期缘墅P21幢303、303上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29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张召田、程素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408904.50元及逾期利息107024.66元(以实际垫付款为基数,按月利率9‰的标准自实际垫付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利息以408904.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的标准,自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6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方文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良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方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良余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被告倪受年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方文祥应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倪受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文祥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文祥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申请人海南海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300052/23623034,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柒月贰拾捌日,票面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海南海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合肥绿尔康生态种植有限公司、汤学芬、王光早、吴敦华、范爱武、范吴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合肥绿尔康生态种植有限公司、汤学芬、王光早、吴敦华、范爱武、范吴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袁光新、易文娟:本院受理原告孔玉华诉你们及合肥汉德艺术灯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9时缺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肥汉德艺术灯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2010年12月8日、2010年12月13日、2011年1月14日三张借条中“袁光新”的签名是否系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三张借条中“袁光新”的签名字迹,倾向性认为是同一人所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鉴定异议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范芸:本院受理原告涂常青诉范芸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杜学军、刘薇薇、张向文、操亚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银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003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安徽蓝海软件有限公司、谢玲琳、刘李程、蒋京、安庆甲乙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天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念想网络有限公司、安庆市甲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辉、姚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黄光耀、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敬发诉被告黄光耀、郑士平、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918.18元;案件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及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石德平、周红霞:本院受理原告程定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方新花: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公  告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本会受理的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3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公  告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本会受理的安徽国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38号仲裁裁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会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公  告
合肥德谦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崔志红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公  告
合肥红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姚俊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等一案,并于2016年3月1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584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4月20日
遗失声明
▲季必梅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证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402201111339884,声明作废。
▲颍上县伟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3729000374501,声明作废。

方新花: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澳蓝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明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澳蓝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460元及违约金7492元;驳回原告合肥市澳蓝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合肥市澳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6元,由被告徐明瑞负担17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安徽征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鑫隆园家具有限公司、龙虚国、袁继琴、龙虚芳、傅美: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交界镇俊艳采石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30005223624776,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壹拾贰月零贰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陆年陆月壹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市盛世春都商砼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史忠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1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殷金泉:本院受理原告席典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吴国生、厉德红、南京新得力食品有限公司、王宏志:本院受理王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刘武:本院受理安徽罗蒙服饰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汪向东、刘世萍:本院受理许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7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