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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21 1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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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张微: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丽娟、王陈虎、蒋根春、张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508370.92元(计至2015年7月21日),并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6.72%+6.72%×50)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0万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香港步行街E2段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78362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42826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主债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各项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蒋丽娟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香港步行街E2段6-201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房地权合包字第052744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主债权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各项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蒋根春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根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66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692元,由被告合肥瀚瑟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凯程置业有限公司、蒋丽娟、王陈虎、蒋根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庆市友富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元亨商贸有限公司、王军、殷萍:本院受理原告刘锦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庆市天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潘祥、杨小芳、潘宜中、刘心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吴小兵、方少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忠、黄丽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正禄诉被告安徽育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忠、黄丽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陈夕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吴华荣:本院审理的原告张仁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吴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仁凤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90元,由被告吴华荣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吴华荣:本院审理的原告张森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吴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森仁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180元,由被告吴华荣负担5550元,原告张森仁负担63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李道银: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宏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李道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宏翠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宏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50元,由被告李道银负担1950元,原告王宏翠负担20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何拥政、罗霏、何涵昊:本院受理吴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27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静、合肥美西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静、合肥美西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2号研发楼1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50726)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提交了皖建英房评字[2015]7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高新区富邻广场2号研发楼104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字第110150726)房产评估价格为106.16万元,单价为6787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市明胜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伟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詹寿兵、李运林、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合肥市明胜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汪旭渊、张琛: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元,减半收取32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045元,由原告张玉梅负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已经付清,后期的利息按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陆军、夏绍靖:本院受理原告戴修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64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458元;二、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云红借款32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陆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等37700元、违约金3770元,合计414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海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站区阳光汇景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你车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500000元,具体数额以申请的委托评估报告为准);二、本案诉讼费和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刘政伟、郭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讼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40000元,并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被执行人龚英良、杨帮红、王炯、杨帮霞、吕兵、王东林及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南侧住宅楼308室(产权证号:肥东031241,建筑面积:84.27平方米)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炯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南侧住宅楼308室(产权证号:肥东031241,建筑面积:84.27平方米)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国华评(估)字第201603085-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422700元(房地产总价为399400元,装修部分总价为233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炯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南侧住宅楼308室(产权证号:肥东031241,建筑面积:84.27平方米)房屋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汪正胜:本院受理的原告牛华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汪正胜支付原告牛华艳房屋租金4533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底,按2000元/月计,并扣除已付的2000元押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2、被告汪正胜支付原告牛华艳水费93元、电费333.55元、燃气费362元、物业管理费1453元,计2241.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3、被告汪正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皖江路208号地矿家园16幢605室内的物品;4、驳回原告牛华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高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何世清、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洁诉被告何世清、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何世清、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何世清支付原告刘洁借款本金360万元,承担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之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7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2、被告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9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计44738元,由被告何世清、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何世清、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郑青松、张小键: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3768.5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43768.5元,年利率24%,自2014.1.16暂计算至2015.10.31,以后按照此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3769元;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汪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3678.5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43678.5元,年利率24%,自2014.1.16暂计算至2015.10.31,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3762元;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杨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61275.9元以及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按照本金61275.9元,年利率24%,自2014.1.16暂计算至2015.10.31,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5056元;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公 告
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姜一勇、姜巍伟: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皖投资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安徽三农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宏发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姜一勇、姜巍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4月5日,上诉人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924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张良标:本院受理原告杜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京信物贸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经远通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慧诚尚德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69、8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市天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长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鼎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祖光、孙萍、潘强、刘圣芳、王宏海、张立卫、周文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329、23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省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徽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雷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市徽源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8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合肥市徽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万水水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益超、付翠翠与被告陈明亮、合肥万水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益超、付翠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明亮、合肥万水水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李益超、付翠翠误工费7938元、交通费1967元、丧葬费25447元、死亡赔偿金496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根据双方责任划分的比例以上费用合计550918.8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万水水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道海、左立保与被告陈明亮、合肥万水水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道海、左立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明亮、合肥万水水暖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李道海、左立保误工费4991元、交通费3746元、餐饮费540元、丧葬费25447元、死亡赔偿金29806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885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根据双方责任划分的比例以上费用合计415482.3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邰永强、庞利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卫与被告邰永强、庞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卫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邰永强、庞利娟向李卫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78500元,并承担违约金171000元(违约金按月2%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后期违约金请求支持至判决给付之日止);2、邰永强、庞利娟支付李卫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62000元;3、判令李卫对邰永强、庞利娟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17幢70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合蜀字第140027503),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胡一凡、李志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兴兰与被告胡爱国、胡一凡、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胡爱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15300元及利息882615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为止),合计4297915元整;2、被告胡一凡、李志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评估、拍卖费用及未来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本报于2016年1月28日刊登的原告上海雪中飞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合肥漫天花雨商贸有限公司、金卫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并定于2016年5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更正为“并定于2016年5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费清、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岳诉被告费清、王剑文、王峰、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费清、王剑文、王峰、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借款199万元、利息50万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陈维维:本院受理梁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陈维维立即归还借款12万元,利息21560.54元(其中2万元按照每年24%的利率,自2013年12月16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3日,其后另算,至款清息止;另外10万元本金按照每年6%的利率,自2013年12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3日,其后另算,至款清息止),合计141560.5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郑开发:本院受理柳林诉郑开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以80%的比例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535.50元。其中80%的金额为34828.4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加宁、莫桂珍:本院受理唐永生诉安加宁、莫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5万元;2、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5万元的利息64800元(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2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实际发生顺延,本清息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孙锦文、安徽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拥军与被告孙锦文、余莎莎、安徽安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孙锦文、余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拥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11月5期间的利息2750元(此后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偿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张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安徽中润酒店有限公司、安徽橙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汪正鹏、邢明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宇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7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鲁燕:原告张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鲁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凌云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鲁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凌云借款本金459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459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三、原告张凌云对被告鲁燕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7-办2014、2015两间房屋(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33466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80202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张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1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50元,由被告鲁燕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张塘、胡开芝、张南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68869.0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2013年10月8日逾期利息为66482.09元,扣除保证金38000元为28482.09元,之后逾期利息以268869.0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胡开芝、张南山对张塘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50元,由被告张塘、胡开芝、张南山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赵华娣:原告林克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赵华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林克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林克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赵华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程永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军琪钢材租赁部诉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讼:1、被告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23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37193.2元,暂计至2015年12月23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267193.2元;2、被告程永章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李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及合肥宏榜商贸有限公司、王宏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你及合肥宏榜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及利息27万元(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按年利率0.9%计算),2015年1月7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延期付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6万元;2、判令王宏榜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周家勤、鄢宗仁,付单单、许小花,魏传生、张浩、李军,何云、刘声远、杨明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家勤、鄢宗仁、付单单、许小花,魏传生、张浩、李军,何云、刘声远、杨明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08、2193、2194、2195、2202、2203、22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黄国辉、郑丽端、卢毓高、张南英、孔艳芳、苏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8、109、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注销公告
广德茂盛物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文君;联系电话:15956289970。
广德茂盛物流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1日
遗失声明
▲安徽国屏律师事务所俞波ah13402199310703940律师执业证遗失,声明作废。
▲合肥市肥肥酒家组织机构代码证14914960-4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潘其良、刘小梅、罗正军、贺梦霞、罗京、赖巧丽、王金鑫、高彩莲、彭福云、张羽、陈惠春、林雅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六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85、2186、2192、2199、2200、22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付成浩:本院受理原告付恩正诉与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10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秦昌芳: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诉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0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非、曹雷、孙玉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亿购工贸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非、曹雷、孙玉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957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4493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合肥平治工贸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非、曹雷、孙玉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平治工贸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非、曹雷、孙玉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58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008242.85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何锋、林花:本院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被告何锋、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91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36413.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王照辉:本院受理李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作出(2015)包民催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1日
李远、崔尚东:本院受理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