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渊: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景水、李金华、王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景水、李金华共同给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偿款142544.15元;二、被告孙景水、李金华共同给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自代偿之次日起以每笔代偿数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王渊对被告孙景水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均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张良标:本院受理原告蔡传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梁锦: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成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丁成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祖杨:本院受理张晨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变更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余天宝、王敏: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余天宝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合裕路诚发水岸花园12幢504室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5257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1915号执行通知书、(2015)瑶执字第01915号执行裁定书、(2015)瑶执字第011915-1号执行裁定书、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5]15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蒋光树:本院受理原告蒋春梅诉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瑞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蒋光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民初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张守柱、陆勤梅:本院受理原告方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4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29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付清时止,按月息1.2%计算)。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张守柱、陆勤梅: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47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付清时止,按月息1.2%计算)。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东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严芳;联系电话:13966212169。
广德县东方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4月22日
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张守柱、陆勤梅:本院受理原告方立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646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至付清时止,按月息1.2%计算)。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孙绍银: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绍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99504.07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6日为1555.13元,之后以99504.0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对被告孙绍银提供抵押担保的现代IX35牌轿车(车牌号皖AHIX35、车架号LBELMBKC8DY343857、发机动号DW178405)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孙绍银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绍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沈章升: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章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3852.0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12月15日起,以被告沈章升每期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倍为标准,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7478元,被告沈章升承担153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章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9010元(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逾期未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张庆生、王勇:本院受理高章顺诉你们及孙家顺、张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吴先学、合肥同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卫尤祥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协商鉴定机构、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
王绎建、吴义文:原告徐勇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徐勇的诉请。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徐勇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