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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公告
来源:法制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26 14: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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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华、杨静:本院受理原告田凤钊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麻先华诉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李定保、陈天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定保、陈天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代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374229.34元、违约金100000元以及律师费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宋冬冬、龚玉群:本院受理原告苏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王浩、王欢:本院受理原告陈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颖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胡朝亮:本院受理原告孙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杨忠凤:本院受理原告武道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4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合肥中特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喆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中特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邓喆支付代偿款150万元、执行费2411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3日起;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2日起;以24115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万传涛:本院受理原告王继光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万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继光建筑设备租赁费5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万传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程金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程金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金为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金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万宗科: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万宗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6日

遗失声明
叶祥所身份证遗失号码:342601195310010231,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