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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刹不住引发险情乘车人避险不当受伤
来源:法制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26 13:38:04

货车刹不住引发险情乘车人避险不当受伤

货车刹车坏掉被拆,下坡引发险情,乘车人避险不当,在路边摔伤,责任如何承担?日前,广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紧急避险案,依法判决引发险情者和避险不当者均担责。

2015年9月,广德人李某乘坐郑某的货车到贵州,在高速行驶时,司机郑某发现货车的5个刹车中坏了一个,郑某即下车将坏掉的刹车拆掉,继续减速驾驶向目的地出发。

拆下坏掉的刹车后,郑某未叫李某下车。李某也未要求下车自行搭车。货车行驶到第三天到达目的地的高速出口,出口有一段长长的下坡路,在下坡时郑某告诉李某5个刹车少了一个刹车可能刹不住,李某一听,当即表示“完蛋了”,此时李某看到郑某未作任何表示,随即打开车门从副驾驶室跳出车,在路边摔伤。李某跳车后,郑某即将车辆驶向路边的沟道里以此停住车辆。事后郑某、李某为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李某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是因5个刹车坏一个,郑某将坏刹车拆掉继续行驶,导致在长下坡路段车辆无法及时刹住而产生的险情,李某在此情况下跳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双方的责任分担应结合具体情况认定。郑某在出发前曾对李某说让其帮忙开车,虽未最终确定,但也是事件的起因之一,后在高速上刹车坏了一个,郑某继续开车未叫李某下车另行搭车,是引起险情的另一因素,郑某对本起事件负有一定的责任。李某在出发前表示想到南方考察大米行情搭乘郑某车辆,在刹车坏了之后未表示自己要下车另行搭车,而是继续乘坐郑某的车辆,并且在郑某说长下坡路段上车辆可能刹不住的情况下,未得到郑某的明示即自行跳出车外导致受伤的后果,李某对险情的发生应有一定的预见,避险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其对险情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对李某的受伤损失,法院酌定李某、郑某各负担50%责任,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张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