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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4-27 14: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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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芳:本院受理顾长平诉你与胡苏安、胡爱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4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余东祝: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与段连茂、程勋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段连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一次性支付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到期租金137999.2元及违约金145537.2元(该违约金系计算至2015年4月1日,2015年4月1日后的违约金以13799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被告程勋红、余东祝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数额负连带清偿义务。案件受理费6140元,由被告段连茂、程勋红、余东祝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东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秦朝晖: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强诉被告秦朝晖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葛巧、吴洋洋、杨玉刚、周翔、武龙、林传华:本院受理原告樊远陈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任远国、任家功、俞广元、李长林:本院受理原告孙瑞雪、王诚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李光亮:本院受理原告史跃堂诉李凯、李强、孙伟、孙伟、李光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判令:1、各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护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伤害赔偿金共计163090.62元;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张志能、董慧玲: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志能、原审被告董慧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贺建华、刘若云:本院受理罗青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经肥西县双信价格评估公司评估,被执行人贺建华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巢湖中路食品小区4幢302室房屋的价格为51.1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还款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安徽沃尔德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房屋。如对该房屋的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交纳复核鉴定费用。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孙宝荣:本院受理原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伟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赎回价款及违约金59333333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7月20日,此后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伟雄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伟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追偿;四、驳回原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76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694元,由原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安徽)有限公司负担22980元;由被告安徽三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俞汗青、被告孙宝荣、被告安徽李营子班台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李伟雄共同负担3497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黄传满、张琪、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代松、方滢滢、安徽中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董波、骆海莉、安徽怡和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玉香、随学云、蚌埠美科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孟成城、张存琼、任青林、安徽光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张存琼、任青林、安徽光辉冷暖设备有限公司、黄传满、张琪、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代松、方滢滢、安徽中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董波、骆海莉、安徽怡和冷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张玉香、随学云、蚌埠美科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孟成城、陈昆、任慧琴、六安市鸿立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王有付、韩庆华、合肥瑶海区徽傲服饰店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37 02238 0221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一、主债务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二、抵押人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三、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梁侠、吴春红、陶维文、欧结胜、吴善燕、肥西县和昌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军、万丽云、冯兵、合肥云畅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1 0221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主债务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王涛、高冉冉、吴国迎、解剑峰、毕如安、刘辉、钱彩霞、赵兵兵、何维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415、1781、2370、2418、2420、2421、2422、2423、24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费用等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许正胜、杨金凤:本院受理的张昌发与许正胜、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昌发申请执行(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许正胜、杨金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许正胜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410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130031009)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 [2016]第089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6.55万元(单价: 1055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160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608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水源、余娜:本院受理的张昌发与水源、余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昌发申请执行(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水源、余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水源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元一名城C-33幢102室房产(权证字号:合瑶120049034)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6]第074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98.32万元(单价:10164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160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1607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晓燕、王胜雨、孔德年、高尔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一安徽华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贷款本金13128398.64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其中截止到2016年2月21日,13020103-2014年(金支)字0005号《借款合同》剩余本金6228398.64元,13020103-2014年(金支)字0048号《借款合同》剩余本金6900000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对被告四、被告五的贷款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2200万元的最高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四孔德年、被告五高尔平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二李晓燕、被告三王胜雨对13020103-2014年(金支)字0048号《借款合同》及130200008-2015年(展)字0007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二李晓燕、被告三王胜雨对13020103-2014年(金支)字0005号《借款合同》及130200008-2015年(展)字0001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在2200万元的最高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4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张言鸿、陈秋羽:本院受理原告丁文枝与被告张言鸿、陈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文枝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96万元整;2、判令两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2分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20万元整,以后利息以96万为基数按2分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衡济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磊、汪国枝、刘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21808082.28元,利息损失1098702.3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自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2月29日,并顺延至款清时止),逾期担保费1217200元,违约金2180808.22元,合计26304792.84元;二、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行使追偿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9000元;三、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一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与儿街路北侧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房地权证霍字第 20131696号、房地权证霍字第20131697号;土地证号:霍国用(2013)字第1199号、霍国用(2013)字第1200号)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焦焦(曾用名焦国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与被告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焦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695000元;二、被告杨伟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640元,由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负担941元,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负担19699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陈永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28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被告安徽海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钱爱中、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6号],现因第一次开庭后,原告申请调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变动的相关证据需第二次开庭质证,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周义岭:本院受理孙艳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间分别为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提交证据期间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彭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彭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童同:本院受理的原告贺斌与被告朱颖、童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租金及违约金人民币共120000元(租金按合同约定月租金1.5倍结算至2015年11月28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王楚、丁妙琴、阮仁爱、程月侠、孙绍银、詹峰、陈飞、林光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八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罗静: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明朗诉被告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罗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明朗借款本金1666000元及利息2140140元(2014年10月27日之前的利息为1740300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66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10月2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丁飞、阮志标、宋长安、马建华、胡燕飞、周仲勇、戴厚玲、韩建: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319、2325、2324、2318、2320、2317、2323、232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武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艳、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武军、赵彬、李大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烟台泰达铜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展华电子材料(常熟)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耿广宝、安徽一乘贸易有限公司:原告齐春杰诉被告耿广宝、安徽一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耿广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被告安徽一乘贸易有限公司对耿广宝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朱奇贵:本院受理的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奇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9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奇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09932元;二、被告朱奇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101657.68(以3099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息四倍标准自2013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5日止);三、驳回原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梅升平、张玲、韩明珠、李春雷、张天林、安庆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庆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安庆市宜兴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天协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方庆祝、李良花、黄立新、蔡葵阳、陈汪鹏、安庆市汇创科技商贸有限公司、怀宁县安泰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新海建筑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黄光耀、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敬发诉被告黄光耀、郑士平、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0918.18元;案件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方涛正: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方涛正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26959.3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罚息(截止2015年10月31日,利息、违约金及罚息三项数额为29958.63元,2015年11月1日之后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利息、违约金及罚息三项按年息24%计算);3、判令被告方涛正向原告夏靖支付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541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涛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欧池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同庆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欧池斌借款3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该款自2014年5月31日至本院指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欧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00元,由被告刘同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刘宏:本院受理原告陶翠霞诉被告汪国军、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汪国军归还借款900万元及利息;被告安庆市万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刘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陈成:本院受理原告彭国财诉被告陈成、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殷斌:本院受理原告杨华诉被告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


通 知

姜惠琴女士:因你自2016年1月开始长期旷工,我公司多次催促你回来上班,你均不予理睬,2016年3月3日再次通知你回来上班,你仍拒绝回来上班,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我公司与2016年3月8日向你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通过快递邮寄给你,但由于你方拒收快递,快递退回。
我公司现以公告形式再次告知你;因你长期旷工,严重违反规定,我公司依法立即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我公司将不再为你缴纳社保,请你接到通知之后前往公司办理交接以及社保转移手续,否则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27日


遗失声明

▲刘良娜遗失342129197502090561号会计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