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坛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军明、刘晓丽、合肥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乾观商贸有限公司、刘家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叶铮、林璐、刘长江、刘勇:本院受理原告胡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叶铮、林璐偿还原告胡霞借款1000000元;一、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叶铮、林璐赔偿原告胡霞违约金100000元;二、被告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叶铮、林璐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原告胡霞1000000元借款本金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长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胡霞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丁家明、秦翠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家明、秦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黄宏伟:本院受理原告孙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朱卫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开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卫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治国、黄翠荣:关于丁文枝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文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周鸣飞、朱荣荣、周志雄、吴荣:关于申请执行人许宁君与被执行人周鸣飞、朱荣荣、周志雄、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志雄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73号银光小区1幢402室(产权证号:产077911)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了皖国华评(估)字第20160308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1.56万元(单价7414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杨正、汪永祥:你们与申请执行人王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31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汪宗圣:你与申请执行人合肥新世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608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潘正好、徐娟、赵海平、黄长政、程绍芬: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潘正好、徐娟、赵海平、黄长政、程绍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阮怀先:本院受理阮怀道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字03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怀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阮怀道代偿款210000元;二、被告阮怀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阮怀道代偿款利息21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6日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之后顺延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阮怀道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4元,由原告阮怀道负担1654元,被告阮怀先负担42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怀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肖勇、巢湖大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肖勇、巢湖大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纪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李纪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诉被告安徽家乐米业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黄林、彭行安、余弟家、余弟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方志明:本院受理李永丰申请执行唐正文、方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32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志明应支付李永丰1284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方志明名下位于合肥市三河镇振宁大道南侧振兴花园7幢405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10014889,建筑面积:109.6平方米)进行评估,现已作出开诚房评(2016)第P-002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格329300元),现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武春木:本院受理原告陈钦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武春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钦明借款41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萍、张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玉借款本金300000元,并自2014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张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茆家应、张世育:本院受理原告盛太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茆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盛太峰借款人民币420000元,其中70000元自2015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被告张世育对被告茆家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川:本院受理原告王南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原告王南南与你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大鹏:本院受理原告胡章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7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张: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鲍辉与被执行人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0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刘张应支付鲍辉借款本金47万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刘张名下的车牌号为皖AR2800的埃尔法3456CC小客车进行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皖普天评报字〔2016〕019号车辆评估报告(评估价48.37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6)皖0111执82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刘张名下车牌号为皖AR2800的埃尔法3456CC小客车。现刘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拍卖上述车辆。
高永国、龚铎良: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高永国、龚铎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耿康利:本院受理原告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前流、裴迎丽:本院受理原告吴筱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朝国、王朝玲:本院受理原告丁金梅诉王朝国、王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善银、葛明福、刘志国、朱付来、徐光桂、史大庆、李树国、何明武与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八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61、03262、03263、03264、03265、03266、03267、03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从发、陈彩虹、石砚、刘云:本院受理(2016)皖0522民初760号原告含山县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7月20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一日)在本月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曹东东、朱红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曹东东、朱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吴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程节洪、郑结琴、詹传明、汪井菊、范德兵、叶兰珍、王宏、卢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3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王萍:本院受理孟长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葛继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士兵、潘林兰:本院受理原告丰有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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