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来宁国务工,经戴某介绍,到叶某房屋建筑工地做小工期间受伤,三方就事发时是否换工引发争议而闹上法院。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审慎处理,终于平息了这起纷争。
六安的匡某在宁国务工时认识了戴某,热心的戴某有时会介绍活给匡某做。 2014年11月8日,戴某承包了叶某家的将建房工程,戴某便介绍匡某等人来干活。 2015年4月15日,匡某先在一户人家中拆壳子板,戴某吩咐好匡某要做的事情后,便前往叶家工地做事。而恐高的匡某觉得壳子板位置太高不敢拆,便跟戴某商量好到叶某家换事做。但是当匡某准备收拾东西去叶家做事时,却一不小心从两米多高的架子上跌落地面而受伤。
庭审过程中,三人就事发时是否换工而争执不休。
承办法官在厘清事实后认为,个人之前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戴某承接了叶某家的私人建房工程前,与其签订建房合同明确约定各项内容,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匡某经戴某介绍组织到叶某家做小工,事发前的具体工作内容也接受戴某的指示和安排,故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戴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向匡某提供足够安全的施工工具,也未采取保证匡某安全施工的措施,其主观存在过错。匡某在干活时未尽到安全施工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匡某自负35%的民事责任,戴某承担45%的民事赔偿责任。叶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匡某一定的补偿,酌定为匡某所受损失的20%。一场纷争终于在法官的裁决下平息。 ·张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