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
本网讯 4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网络订餐、食品摊贩以及农村自办宴席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均在条例意见稿中有所涉及。
在网络订餐的监管方面,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无实体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如违反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针对街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意见稿提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卫生安全标准,意见稿提出: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环使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等。
每逢过年、过节,各种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便不断出现,为保证交易会、展销会所售食品的安全,意见稿提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等,应在交易会、展销会举办前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意见稿提出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原则,建立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街道或者特定区域设立的派出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监督检查,作出警告、 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农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而举办的自办宴席,如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实行报告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宴席前3日内将宴席时间、地点、人数、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报告。
(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