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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05 17: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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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祥:本院受理沈孝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王家武、方鸿雁:本院受理石兆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何瀚、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陈明琴:本院受理原告高天芳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被告何瀚、被告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209.4583万元,(按2.5%的月利率标准,自2014年9月1日暂算至2015年12月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即律师代理费)29.3万元;2、被告陈明琴在上述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夏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会诉被告夏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会借款本金98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8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人安徽燕航宜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付原告合肥华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一台(型号:新筑挖掘机X265-8,出场编号:1010093);被告韩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华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合肥卢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娄大伟诉你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卢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娄大伟劳动报酬2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罗元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徐勋:本院受理原告胡雁诉被告徐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占卫国、刘德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占卫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64212元及延期付款利息12232.57元、律师费5000元,刘德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朱树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周紧固件有限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拉走机械设备直接损失:(1)百合牌24B6SL多工位全自动螺母冷镦机1套,计价600000元;(2)群英牌Z24-12二模四冲螺栓冷镦机1台,计价185000元;(3)M12搓丝机1台,计价3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815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1)设备搬运费12000元;(2)停产员工工资21000元(21000元/月);以上两项合计3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李光福:本院受理原告张新环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安徽皖味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宝锋不锈钢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皖味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二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郭震雨、蒋少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郭震雨名下所有的机型为ZX200-3G、机号为AVLH102901的挖掘机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560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1728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程苏勤、王亮:本院受理原告陆守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33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王亮偿还借款133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14000元(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3月7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以1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程苏勤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程苏勤、王亮: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32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王亮偿还借款25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45000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被告程苏勤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陈光: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合肥星耀置业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园上园小区16幢1505室房产,所得房款592552元。扣除本案中的相关执行费用及本案案款,剩余128559.06元,限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本院来领取该剩余房款,逾期不领取,本院将依法对该房款进行提存。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刘尧、鲍金华、黄圣、合肥市米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力生与鲍金华、黄圣、合肥市米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刘尧所经营的位于本市长江东路居然之家环宇店1-1-109号店铺内的财产(卫浴商品)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5000元。现向刘尧、鲍金华、黄圣、合肥市米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002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皖安联信达评字[2016]第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本院(2013)瑶执字第00453号评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安徽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提出复核意见。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以此评估价格为保留价公开拍卖上述财产,由此造成一切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蔡善华:本院受理原告李世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蔡善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晓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6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谷雨: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谷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41970.9元及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以24197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10月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谷雨所有的品牌车辆(发动机号B5340517N20B20A,车架号:WBAWX3101D0G10100)享有优行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098元,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920元,被告谷雨负担6178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马云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诉被告马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7024.34元及利息4085.43元(计算至2015年4月24日),以后利息自2015年4月25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对被告马云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美菱大道148号银杏苑红枫园63幢501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房地权包他字第003489号)享有优行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70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04元,由被告马云华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叶少青:本院受理原告胡耘诉被告叶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胡耘诉请: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路侧石款279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吴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代付款5135100元。案件受理费477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8546元,由被告吴建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王邦明、程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师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刘邦:本院受理原告梁海泉诉被告刘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罗凤萍、许静、许文鹏、何翠华、黄启书、陈安金: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群诉被告罗凤萍、许静、许文鹏、何翠华、黄启书、陈安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申茂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岗支行诉被告申茂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合肥犇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犇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彭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太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宏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雪菲:本院受理原告金运松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雪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1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玉珍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62、02763、02764、02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胡泽勇、王云霞、翟本菊、葛先龙、候亮、毛望望: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16、2017、201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李元朝: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0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贾兴林,罗腊英、张学欢,张冲、张以诺、邵五岳,王丽香、赵明,刘良萍、张小龙,姬海鹃、周国庆,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杜斌,刘惠娟,刘敏、程革,洪云、王显贵,张冬霞、柯高翔,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贾兴林,罗腊英、张学欢,张冲、张以诺、邵五岳,王丽香、赵明,刘良萍、张小龙,姬海鹃、周国庆,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杜斌,刘惠娟,刘敏、程革,洪云、王显贵,张冬霞、柯高翔,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003、2085、2126、2132、2134、2135、2136、2137、2139、2142、21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朱博、朱伟光、凡丽娜: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朱博名下位于合肥市铜陵路与临泉路交口橘郡万绿园B4幢203室(产权证号:合产026082)房产和朱伟光名下位于世纪阳光花园红阳苑E4幢1805室(产权证号:合包150085766)房产以及朱伟光、凡丽娜共有的位于合肥市物流大道与铜陵北路交叉口西南侧阳光汇景花园17幢3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80196)房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格分别为82.84万元、110.20万元、70.35万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评估公司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提异议,本院将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拍卖,本院届时不另行告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562716,票面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青海金灿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562718,票面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0月1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青海金灿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许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应友新诉被告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许祥偿还原告应友新借款5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15年11月2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许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00元,由许祥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张大翔、余玲:原告丛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大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丛欢借款本金13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以1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丛欢对余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0元,由张大翔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张大翔、余玲:原告倪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大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倪倩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19日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倪倩对余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20元,由张大翔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蒋光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金大伟、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徐磊: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肖艳、臧芳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8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张学勇、张武生、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2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叶翠红:本院受理原告巫建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0083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4日

公 告


金星、王娟、万全、武艺、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宏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本会受理的安徽集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们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5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等。本公告自见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8月16日下午3时,在本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