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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06 14: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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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刚:本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委托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梁刚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东、丹霞路南华宇AB商120、22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55902号,建筑面积143.78平方米)。该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皖正房评报[2016]字第110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其中被执行人梁刚所有的房屋评估单价为10752元/m2,评估总价为154.59万元,由于梁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梁刚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房产。依法向梁刚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执字第00794号执行裁定书,拟拍卖被执行人梁刚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东、丹霞路南华宇AB商120、22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55902号,建筑面积143.78平方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张松柏、张艳:本院受理周志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胡金棚:本院受理陈标诉胡金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8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申请人青海兴业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10300052 23624436,出票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出票时间2015年9月28日,到期日为2016年3月28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申请人上海金翅鹏实业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合肥滨湖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分别为1020005224574935、10200052 24574888,出票金额分别为贰拾万元、叁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扬州江淮宏运客车有限公司,付款行合肥滨湖支行营业室,出票时间2016年3月31日,到期日为2016年9月30日。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彭春雷:本院受理原告束从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第0580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元,给付利息405000元,合计675000元,利息算至款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胡守联、瞿福海:本院受理原告王邦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23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胡守联偿还原告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按利率2%计息为6750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2、判决被告瞿福海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被告胡守联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自2012年8月30日起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为3900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童家兵、朱建兵:本院受理的原告童本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朱建兵、童家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童本宏借款176000元、利息202元及之后的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60元,由被告朱建兵、童家兵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现将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登于安徽法制报法院公告栏中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天源现代农业公司、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有胜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潜山县百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龙、孙国平、周海霞、张红英、江有胜、江洪、齐烨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案号“(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51号”更正为“(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88号”。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梁成:本院受理原告席梦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1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梁羽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梁羽菲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蒋月军、张广礼、合肥卧龙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方占权等人与合肥卧龙货运有限公司、张广礼、蒋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1503执447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执行中本院以(2016)皖1503执4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月军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隆岗新村7#西404室(产权证号:瑶011713号)。被执行人蒋月军应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技术室联系办理有关查封财产的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章结秀:本院受理原告何成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的9时(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在本院洋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东至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王红祥、王志峰: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9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王建、徐全莉: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9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李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夏世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8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王华明:本院受理原告汪梅铃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3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李梅:本院受理原告李育能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王莉、杜中文、孔雪琦: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亚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86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莉、杜中文、孔雪琦共同支付原告周亚松借款本金90万元,承担利息及逾期利息(2015年5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原告周亚松对被告王莉、孔雪琦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屯溪路251号世纪云顶大厦A幢804、816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44541号、150044539号)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周亚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52元,公告费800元,计14852元,由被告王莉、杜中文、孔雪琦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齐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70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齐兵支付原告陈东借款本金14万元,承担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陈东负担416元,被告刘兵负担30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齐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臧义强、李西翠、李磊、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臧义强、李西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616801.55元及违约金308809.2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方义海:本院受理原告刘红诉你和张继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张成忠: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5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立圣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刘忠:本院受理原告谷嘉定诉你及许友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丁丽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丁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6216.4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1867.50元(以176216.4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485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邱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8142.8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6304.39元(以48142.8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53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钱传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钱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2043.38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272.92元(以22043.3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72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马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399.2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8263.20元(以24399.2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98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常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4.0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279.22元(以11004.0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梁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62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5833.08元(以316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62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朱昌琴、吴大朋: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朱昌琴、吴大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598.4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9227.39元(以50598.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83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1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靳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94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6134.7元(以3094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60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李冬梅、赵正: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冬梅、赵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012.2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5889.91元(以33012.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70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6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王李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49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3622.89元(以3049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9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42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李善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孝诉李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648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贺家斌、王业菊、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贺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60号、00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391159元,利息491383.17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9月17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刘家峰、张娟、曹勇、程薇、杨双鹏、程艳红、袁巍、马玲玲、魏峰、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家峰、张娟、曹勇、程薇、杨双鹏、程艳红、袁巍、马玲玲、魏峰、安徽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房胜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卫星、姚晓琴诉被告房胜勇、宋惠娟、安徽金色池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色池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卫星、姚晓琴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房胜勇、宋惠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借款借期内利息人民币48560元;2、被告房胜勇、宋惠娟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136000元;3、被告安徽金色池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色池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安徽金色池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色池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支付原告违约金136000元;5、被告安徽金色池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色池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30000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安徽金铃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安徽金铃投资有限公司、田金林、刘青阳、刘美云、天都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奥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吴曙兵、项白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集贤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6日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116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安徽徽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张永平诉你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依法裁决。因电话联系你单位未领取,也没有明确办公地点,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庐劳仲裁字【2015】69号仲裁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遗失声明
▲詹咏梅不慎丢失警官证,证件号:341221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