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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公告
来源:法制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11 14: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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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华庭与黄进、席庆宏、刘要文、朱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梁华庭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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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马顺宗:关于陈蕊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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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王永:本院受理原告胡尚贵与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整,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借款利息7200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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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合肥犇燚商贸有限公司、李朝南、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中外建华诚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25号、02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安粮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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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吴琳、吴克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琳、吴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012.2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3204.91元(以33012.2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54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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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黄进、席庆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进、席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665.3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8760.27元(以40665.3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28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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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余镜如: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257.1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833.99元(以19257.1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611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6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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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赵永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赵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507.4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178.03元(以17507.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35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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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周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9031.4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1365.39元(以59031.4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5011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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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尹国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尹国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439.5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4601.39元(以14439.5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4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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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王群、沈志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群、沈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649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4477.61元(以12649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9973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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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张学欢、韦能爱: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学欢、韦能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9106.2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1769.79元(以149106.2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21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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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周宗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左敏与被告周宗胜、周宗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周宗胜、周宗好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46513.34元(暂算至2016年3月31日,以后以未清偿的借款本金6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左敏对被告周宗好提供抵押的宝马轿车(皖A0A506)享有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变现款项在抵押物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周宗好、周宗胜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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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易汇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钢润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电影发行放映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808、 18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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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安徽福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张晓升、张晓鹏、张奕娟、黄兆莉、淮南新百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广东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张朝河、张丽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67、21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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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孙艳华、彭华丽、胡磊、李志勇、陆娜、李锐、胡晓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2952.08元,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的利息、罚息为50153.23元,并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2‰标准支付借款的利息和罚息,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9500元;2、被告孙艳华、彭华丽、胡磊、李志勇、陆娜、李锐、胡晓红对合肥市聚味堂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7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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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仇恒启、王永莲、安徽省君湖刘老根生态农庄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君湖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圣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过程中,安徽省君湖生态农业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异4号、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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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张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0万元、罚息4264.05元、利息8118.11元(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2、被告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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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岳鸿雁、孙毓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岳鸿雁、孙毓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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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倪修怀、葛茂翠、郭蔷、葛茂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倪修怀、葛茂翠、郭蔷、葛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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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李和生、汪霞、汪北平、凌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和生、汪霞、汪北平、凌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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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贾红胜、刘照荣、夏传敏、贾贤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贾红胜、刘照荣、夏传敏、贾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刘灿辉、王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灿辉、王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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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1日

陈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李长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毛莉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毛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张伟、马红妹、张峰、赵玉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伟、马红妹、张峰、赵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秦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秦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徐辉、任以云、庄陈跃、蔡丽莺、陈俊、管群、杨华锋、刘庆飞: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39、02540、02543、0254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02539号判决如下:1、徐辉、任以云偿还本金90万元、罚息61132.5元、逾期利息21395.18元、复息1625.68元(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之后顺延计算);2、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合瑶字第120050679、680、681号)优先受偿。

第2540号判决如下:1、庄陈跃、蔡丽莺偿还本金3809906.8元、罚息535865.86元、逾期利息77341.71元、复息11308.12元(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2日,之后顺延计算);2、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合庐130021694号、瑶字第070522号、瑶字第054773号)优先受偿;3、陈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02543号判决如下:1、管群、杨华锋偿还本金300万元、罚息200824.93元、逾期利息82778.62元、复息6795.81元(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7日,之后顺延计算);2、原告有权以抵押物(合产110029807、合产110114128、合产110190910、合产110190912、合产110190913、合产110190255)房产优先受偿。

第2546号判决如下:1、刘庆飞偿还本金180万元、罚息111780元、逾期利息7004.32元、复息434.66元(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之后顺延计算);2、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权证字号分别为:肥西2013000467/468/469/470号)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韩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星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黄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庆虎诉被告黄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邢腊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诉被告何宏有、邢腊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徽商银行合肥大东门支行起诉要求何宏有、邢腊梅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75546.2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本息结清时止),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70000元,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徽大市场E#975,1022号(房权证东字第040048)、东方商城二期北楼底层5-6轴之间(房权证东第049012号)、东方商城二期北楼底层7-8轴之间(房权证东第049011号)、濉溪东路99号侨康苑小区3幢402室(房地权证产字第094827号)房屋行使抵押权,以此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款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辖终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若彪与被告刘贤忠、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贤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若彪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203000元(2015年12月4日起的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若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2元,由原告陈若彪负担4元,被告刘贤忠和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共同负担940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贤忠和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昌希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希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昌希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宇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6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昌希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自强、高健与被告合肥稜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王自强、高健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97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徐娟、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本院受理原告阮仁义与被告潘正好、徐娟、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阮仁义与被告潘正好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年借字第20150212号《借款合同》;二、被告潘正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仁义借款本金254522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以本金25452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徐娟、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赵海平、李定桂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阮仁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卜伟: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778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1644元及律师费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张春南、黄世群、徐涛、王圆圆、蔡玉祥、罗明明、刘巧云、王龙、王清、王永奎、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06、2807、2809、281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周峰、李传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周峰、李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866.1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6229.22元(以16866.1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6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6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黄陈、刘玉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陈、刘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598.4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1791.04元(以50598.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98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胡雅婷、汪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胡雅婷、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632.6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6781.27元(以20632.6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吴玉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842.18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8979.70元(以46842.1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8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9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205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张志、李曼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志、李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510.22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1004.09元(以27510.22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31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1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潘卫明、陈小韩: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潘卫明、陈小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199.6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5375.96元(以12199.6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赵宏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赵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962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2463.93元(以2962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31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李秀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秀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9518.4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3834.86元(以49518.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05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陈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陈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233.7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8950.82元(以27233.7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119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徐红娟、张运: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徐红娟、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257.16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7510.29元(以19257.16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 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47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宁松:本院受理汤晓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5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高理宏:本院受理原告费维珍与你及陈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原告费维珍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6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6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费维珍原审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彭浩、喻翠萍: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斌诉你们及夏兆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斌请求判令:一、被告彭浩、喻翠萍立即偿还原告黄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108000元(该利息自2014年6月11日按月息2%暂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期后顺延至款清止);二、被告彭浩、喻翠萍立即支付原告黄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夏兆仙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以上合计423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张大苗、张琼、张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张大苗、张琼、张静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00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梁晨:本院受理原告傅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01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魏道平、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褚维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39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1日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肖霞诉被告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