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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17 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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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刘业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邵飞、王元芳、邵成发:本院受理原告吴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陈自香、方文森、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再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董诸灿、吴应福:本院受理原告刘其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杨德毅、洪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秦亚凯:本院受理原告周东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姚本雨:本院受理原告蔡迎春与你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姚本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迎春保证金5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蔡迎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90元,由被告姚本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刘建:本院受理原告黄旭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00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国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国铸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道志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姚本雨:本院受理原告徐恢与你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姚本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恢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徐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姚本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章平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第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平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平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新第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进驻费16633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663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章平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新第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空调、自动扶梯使用费93000元;三、驳回原告合肥新第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章平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0元,由原告合肥新第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章平早负担21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章平早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尹德翔: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晴晴诉被告尹德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尹德翔偿还原告张晴晴借款人民币26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4月25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利息为1695.96元;自2014年8月1日起,以28195.96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晴晴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宇津物资有限公司、郑宇、郑梅、张茂扣、韩永珍、沈华树、史军、王荣、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宇津物资有限公司、郑宇、沈萍、郑梅、张茂扣、韩永珍、沈华树、史军、王荣、合肥市正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沈萍就(2014)瑶民二初字第02009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剑、陈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高山与被告张剑、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剑返还原告韩高山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龙对上述被告张剑所欠原告韩高山债务中2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韩高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许道玲: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杰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初诉被告合肥芳林商贸有限公司、许春林、徐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松诉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剑返还原告张文松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 (按同期银行贷款半年期利率计算,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松诉被告张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文松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陈海波,赵其兰:本院受理陈典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强: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守灯,刘宗芳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强返还原告蒋守灯、刘宗芳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其中130000元自2015年3月17日起算,100000元自2015年2月24日起算,均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守灯、刘宗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磊、郑丽娜、刘光宏、沈光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蜀山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磊、郑丽娜、刘光宏、沈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杨剑、陈瑞玲:本院受理原告杨道锐、高乾山诉被告杨剑,陈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858,048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文贵、孙全珍:木院受理原告单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文贵、孙全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单清借款9万元并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吴官菊、李明、吴青年、李宗敏、吴青松、季绍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三个案件的案号分别为(2016)皖0123民初01114号、(2016)皖0123民初01116号、(2016)皖0123民初011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富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田超、程家君、刘长江、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阚春华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仇军、南京创勋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7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仇军立即偿还原告陈梅借款利息174467元:2、判令被告南京创勋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仇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刘军波、程宝银: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鹏程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刘军波、程宝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泉州市禾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广圣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陈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陈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郭世兵、张乐珍:本院受理原告杨庆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世兵、张乐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庆武借款本金人民币224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庆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郭世兵、张乐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0元,由原告杨庆武负担1060元,被告郭世兵、张乐珍负担58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世兵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赵孝军、陈洁、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宇、侯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昌士、鲍梅: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昌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39146.49元及至2013年11月12日的逾期利息168813.66元(此后逾期利息以439146.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4400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被告鲍梅对胡昌士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末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昌士,鲍梅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陆宇:本院受理原告薛雪诉被告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刘利剑、齐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刘长青诉被告刘利剑、齐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长青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8万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4倍自2013年4月11日暂计至2015年12月10日,后顺延至还清本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陈斌:本院受埋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剩余欠款38185.42元、违约全7637.08元,合计45822.5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左江: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左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剩余欠款272923.25元,违约佥54584.65元,合计327507.90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陈阳:本院受理原告王冬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丁少辉、王文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承担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林与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林借款450000元及利息 (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以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以峰23000元。自公告之日超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陈晨、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缪舜与陈晨、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陈晨偿还借款1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176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月28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用25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埋。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邵龙云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合邵龙云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810000元 (自2016年5月5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890277—6)、袁立新(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50420205X)及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及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件过程中,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查、扣、冻、划),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估字(2016)A2—00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3277671元。 2.如对上述动产及不动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宏林、易大兵、霍邱县新东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新东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合肥云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任远寿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易大兵位于合肥市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园中园6幢403室 (产权证号:庐070204)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205.90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 (2016)SF052—A3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3)包执字第01185—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孙昌兵、梁华珍:本院受理原告李芸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马小梅、夏俊辉:本院受理原告陶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钟海涛、张福添、吴韩双、陈武、赖海赟、肖小龙、冯凌、夏俊晓、周荣娟、吴虎寿、卓雪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81、2182、2183、2196、2197、21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高勇:本院受理原告曹鲁生诉你及陆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邵世刚、田琴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邵世刚、田琴借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997000元 (自2016年4月27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丽敏:本院受理李必友诉张丽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4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泽民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泽民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810000元(自2016年5月5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凌玲: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顾友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352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1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顾友志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704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506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刘桂梅、马之平:本院受理的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刘桂梅、马之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借款人民币299101.98元和截止到2016年1月4日的利息28156.79元,并支付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以位于瑶海区琅琊山路西侧长淮新村15幢506房产(东字第027452号)对上述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李家贵、钱宗银、葛宗柒: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金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家贵、钱宗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金宝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 (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何金宝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孟祥权、孟凡胜:本院受理原告孟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孟祥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利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孟祥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利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孟凡胜对孟祥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孟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被告孟祥权、孟凡胜负担3676元,由原告孟利负担9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被告孟祥权、孟凡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李华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峻峰诉被告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江贻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刘世忠: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宋元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大治、付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大治、付春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越来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7万元及利息389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5日,之后欠款18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中亿在线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王大治、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