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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18 1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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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诗琴、余伍保:本院受理邓从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赵诗琴、余伍保:本院受理邓从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孙月琴、戴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郭爱、缪二伟、陶红艳、何章勇、相冬梅、陶栓、刘飞、钱荣生、陈俊、王丽、韩志义、许家康、陈文姐、李斌: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83、2884、2885、2893、28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裴满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原告理赔金额42373.05元、逾期保费3387.65元、违约金15169.55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下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向你送达(2016)皖0121财保7-1号民事裁定书,将(2016)皖0121财保7号裁定书正文第1页第3行中的“法定代表人:程航”补正为“负责人:程航”。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波、沈海燕、王瑞年、李艳淑、王业富、王胜松、丁红、汪岚、合肥巨臣门窗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40、0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舒城徽韵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超、叶国和、叶卫安:关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安徽新美企划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微创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唐金领、王芳、陈荣平、杨宏凌:关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安徽中金利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中海成品油有限公司、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王华兵、丁玲玲、胡江来、李骏:关于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单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60、0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焦传军:本院受理原告孙慧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依法判决婚生子焦家铭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每个月有2天探视。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段平生、尚晶晶:关于查甫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甫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吴玉玲:关
于程维胜与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吴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程维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黄斌、朱雅婷、蒯振娥: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787、796、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潘奕萍、方霞、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仁平与被告潘奕萍、方霞、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仁平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95397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潘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仁平律师代理费4万元;三、原告宁仁平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5号枫丹城市花园3幢101室(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8250022882),以及合肥市包河区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1-3幢1102(D1幢)房产(房地产他证合包字第8250022883)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潘奕萍的债务,被告方霞、被告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宁仁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5680元,由原告宁仁平负担51元、被告潘奕萍、被告方霞、被告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62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潘奕萍、被告方霞、被告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张展展: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9838.58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3370.45元及律师费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朱甫: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8433.07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2212.47元及律师费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褚世凤: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4126.5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1169.94元及律师费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宗德旺: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8888.7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2524.39元及律师费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余洋:本院受理的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4126.53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罚息1147.18元及律师费1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陈圣太(曾用名陈圣泰)、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万全:本院受理桑永峰诉你们及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林毫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林毫全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4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减少林毫全承担2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对林毫全的上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王红红:你与申请执行人袁家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916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葛金泉、周玲:叶根普与葛金泉、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350号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8日


下列担保人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贷款到期、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已逾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借款人、担保人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本行联系,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
借款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拖欠借款本金(元) 借款日期
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陈可策 9000000 2012年11月21日
序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序号 担保人 身份证号
1 秦昭华 340702196701170018 5 秦世俊 3407021969060300352 程其凤 340702196801180061 6 钱鹏云 3402211973031801883 秦蕴华 340702196306240047 7 陈可策 3407021973100600194 张强 340702196111100052 8 周小根 34070219760920104X

上述8位担保人担保的主债权为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900万元借款。

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湖支行

2016年5月18日

催收贷款公告


孙朝芳,身份证号码342130570816908,欠我行贷款9000元,住利辛县江集镇;凡利民,身份证号码342130660728003,于2000年2月2日从我行贷款90000元,住利辛县;冉兆强,身份证号码342130591120406;于2000年2月2日,从我行贷款90000元,住利辛县;利胜针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翠兰,欠我行贷款4150000元;利辛通达塑料建材厂,法人代表,李翠兰,欠我行2290462.5元贷款;利辛县宏达粮油加工厂,于1994年11月1日,从我行贷款100000元,法定代表人,黄宇,住利辛县;利辛开源黄牛养殖厂,于1997年9月30日,从我行贷款300000元,法定代表人,黄宇,住利辛县;利辛县扶贫开发服务公司,于1993年11月22日,从我行贷款1600000元,法定代表人,黄宇,住利辛县。

鉴于目前我行无法与你们联系,致使我行债权无法实现,特对你们拖欠的贷款本息予以公告催收。望你们见报后三天内速来我行归还上述贷款本息。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


2016年5月18日


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丁少辉、王文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安徽盐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承担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林与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建林借款450000元及利息 (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3月4日止,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以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以峰23000元。自公告之日超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陈晨、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缪舜与陈晨、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陈晨偿还借款1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176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月28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2、判决被告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用25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埋。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邵龙云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合邵龙云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810000元 (自2016年5月5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890277—6)、袁立新(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650420205X)及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及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件过程中,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查、扣、冻、划),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估字(2016)A2—00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3277671元。 2.如对上述动产及不动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宏林、易大兵、霍邱县新东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新东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合肥云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任远寿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易大兵位于合肥市芙蓉路888号九溪江南园园中园6幢403室 (产权证号:庐070204)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205.90万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 (2016)SF052—A3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3)包执字第01185—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孙昌兵、梁华珍:本院受理原告李芸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马小梅、夏俊辉:本院受理原告陶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5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钟海涛、张福添、吴韩双、陈武、赖海赟、肖小龙、冯凌、夏俊晓、周荣娟、吴虎寿、卓雪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181、2182、2183、2196、2197、219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承租人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高勇:本院受理原告曹鲁生诉你及陆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邵世刚、田琴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邵世刚、田琴借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997000元 (自2016年4月27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张丽敏:本院受理李必友诉张丽敏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6年4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胡家松、李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泽民与胡家松、李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8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家松、李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泽民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810000元(自2016年5月5日起的利息顺延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凌玲: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顾友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21执352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18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顾友志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704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506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刘桂梅、马之平:本院受理的徽商银行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刘桂梅、马之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借款人民币299101.98元和截止到2016年1月4日的利息28156.79元,并支付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以位于瑶海区琅琊山路西侧长淮新村15幢506房产(东字第027452号)对上述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李家贵、钱宗银、葛宗柒: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金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0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家贵、钱宗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金宝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损失 (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何金宝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孟祥权、孟凡胜:本院受理原告孟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孟祥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孟利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孟祥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孟利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孟凡胜对孟祥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孟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被告孟祥权、孟凡胜负担3676元,由原告孟利负担94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2320元,由被告孟祥权、孟凡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李华荣:本院受理原告赵峻峰诉被告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江贻富: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刘世忠: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宋元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袁立新及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的利害关系人: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合肥元和水性化学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紫云路南民营科技园二园内土地及生产综合楼、厂房、含附属物、机器设备及绿化设施,并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动产及不动产进行价格评估。现将该评估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发送你们。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陶自全:本院受理原告陆军、陈长青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军、陈长青押金100000元;被告陶自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军、陈长青违约全1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宁、崔伟:本院受理合肥包河区恒立门窗幕墙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何国庆、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曾和平、潘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永兴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和平、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猛:本院受理原告许建群诉被告王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冰:本院受理原告黄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0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孔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宜尔室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447.49元(自2013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9.5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孙玉凤:本院受理原告徐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黄氏和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对(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李光东:本院在执行你与焦在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中街原镇政府1号楼5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102443号)进行拍卖,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进行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评估价格为每平方3521元,总价为3483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书,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传进:本院受理原告叶亮亮诉被告王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1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王金: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余建华、尹淑萍: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许晓东: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17日

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隆华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广斌、田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北京泰隆华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