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17日,记者从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二次供水越来越受到居民关注。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多条有关二次供水方面的规定。其中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在保障用水安全方面,意见稿提出,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立与相邻地区互通互联的供水应急供水水源。因城市建设和道路施工,居民家中停水时有发生。对此,意见稿提出,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的供水管网图、应急供水方案等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及恢复供水时间等通知用户。因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目前正在实施的《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于2006年制定出台,对城市二次供水相关规定较少。在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方面,意见稿提出,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实施统建统管;对改造合格的已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已经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依照规定做好管理维护工作;所在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配合供水企业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日常安全工作。在二次供水价格方面,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