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亚大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安徽亚大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以7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3年5月30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亚大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刘和四:本院受理原告左巧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经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胡义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志清诉被告胡义宏、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义宏、刘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彭志清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为162000元; 2015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凌宇航、李凤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邦金、韩文兵诉被告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凌宇航、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陈焕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许良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本院受理曹圣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你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6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
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陈焕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董威伟、董立华:本院受理原告童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董威伟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童飞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10月23日起算至款清之日,同时扣除董威伟已经实际给付的2.4万元);二、被告董立华对被告董威伟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童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被告董威伟、董立华负担11761元,由原告童飞负担249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威伟、董立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袁春建:本院受理夏大为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
安徽雨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文奎: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光法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粮油货款34000元;2、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13.5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董慧玲、张志能、吴晓宇、蔡丽俊、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睿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我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王海庆、袁明霞、王海坤、张锦玲: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海庆、袁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海庆、袁明霞、王海坤、张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王海庆、袁明霞、王海坤、张锦玲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6893.75元,复利1012.14元,合计总额为527905.89元(后期利息执行利率以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5%,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4706元、执行费8416元。即王海庆、袁明霞支付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26936.45元、复利1240.6元、罚息116471.25元,合计总额为2920548.3元(后期利息和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合同执行利率8.7%及上浮利率13.05%,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上浮13.05%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6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15122元、执行费33298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刘维琼、余志成、余洋: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2476.75元、罚息1001元、复息624.75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之后按协议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律师代理费2.1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8154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7424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李萍、李长治、刘大成、张慧、张明、王德兰: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339709元,利息30375.93元、罚息12965.94元、复息1654.62元(后期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5095元、执行费453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秦敬中、王平、秦海燕、金胜权: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97万元,利息2582.18元,复息67.30元,罚息25462.50元,合计总额为998111.98元(后期利息的执行利率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7152元、执行费13329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王寅环、何德义: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45345元、罚息15925元、复息1078.0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后期利息和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合同执行利率7.8%及上浮50%的利率11.7%、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上浮50%的利率11.7%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9360元、执行费18796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王亚平、柳美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亚平、柳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施学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施学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杨志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杨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闻祝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闻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韩邦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韩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牛斌、侯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牛斌、侯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徐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孙国群、胡旱年、程永章、程世放、葛剑: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1091330.03元、复息2102.53元(暂算至2013年8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协议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8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31317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36567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王宗元、罗小琳、张文选、谢士珍、宋友和: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金19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21日的利息39422.18元、复息318.35元(后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合同执行年利率7.8%、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上浮50%的利率年11.7%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9450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11617元、执行费24363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胡定飞: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976655.71元,贷款利息73625.48元、罚息14015.01元、复息3363.96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后期利息和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合同执行利率9.84%及上浮50%的利率14.76%、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上浮50%的利率14.7%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70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7473元、执行费14739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杨艳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388080元(按银行同期利率6.15%,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4日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时止),合计3388080元; 2、判令被告杨艳军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20000元,利息48706元(按银行同期利率6.15%,以19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时止),合计196870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朱芳雨、王勇、曹红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34、24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赵云荣:本院受理原告赵斌荣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
黄舰:本院受理原告郭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