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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20 1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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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晏国明、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慧森置业有限公司、陈云、晏国明、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吴淑、管康、李挺、李磊、合肥市怡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南山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7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东银(93)2014年固贷字第000001《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二、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6月13日的借款利息245.925万元及复利9.456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按约计取的复利;三、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月内向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四、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于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与微光路交口的天润佳苑(润鑫悦郡)3幢及4幢在建工程变卖、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李挺、李磊、管康、 吴淑、合肥市怡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南山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各自担保的最高额限度人民币715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云、晏国明、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各自担保的最高额限度人民币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陈云、晏国明、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 吴淑、管康、李挺、李磊、合肥市怡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南山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9719元,由原告负担719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19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有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慧森置业有限公司、陈云、晏国明、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吴淑、管康、李挺、李磊、合肥市怡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南山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云、晏国明、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张伟: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申请执行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张伟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静安新城20幢105室房产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合肥洪宇恒升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及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张道福:本院受理原告榆林联盛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新石化助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你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你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设备款56174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一切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发与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小发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14年12月19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小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60元,由原告许小发负担12200元,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533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德兰堡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安徽亚大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安徽亚大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以7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3年5月30日起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徽亚大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吕德柱:本院受理原告杨长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人民币3879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3月1日,此后要求顺延计算至被告归还全部本息之日止),合计人民币73879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童永祥:本院受理原告李先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依法偿还十万元欠款及约定的利息三万元,合计金额壹拾叁万元整;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青阳县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文华:本院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阳县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文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河北鼎星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纵横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杜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李佰都、查秀珍: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李佰都、查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安徽宝宏房地产土地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的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七街73、75、77号房产价格正式稿(评估价为2781687元);依法向你二人公告告知本院依法对该处房产进行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张冲、韦能爱: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吴大根:本院受理原告贾成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李立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遗失声明
▲薛翠岳,男,遗失安徽农业管理干部学院会计与统计专业毕业证书,编号为:512685200706000004,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泽鑫矿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周奕恒;联系电话:13966225928。
广德泽鑫矿产经营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0日

刘和四:本院受理原告左巧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经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胡义宏: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志清诉被告胡义宏、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5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胡义宏、刘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彭志清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28日之前的利息为162000元; 2015年3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志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凌宇航、李凤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邦金、韩文兵诉被告安徽民洲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歙县城西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凌宇航、李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陈焕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许良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本院受理曹圣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你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9月6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

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陈焕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董威伟、董立华:本院受理原告童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董威伟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童飞借款60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10月23日起算至款清之日,同时扣除董威伟已经实际给付的2.4万元);二、被告董立华对被告董威伟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童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0元,由被告董威伟、董立华负担11761元,由原告童飞负担249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威伟、董立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袁春建:本院受理夏大为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

安徽雨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韩文奎: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光法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粮油货款34000元;2、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13.5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董慧玲、张志能、吴晓宇、蔡丽俊、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睿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我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王海庆、袁明霞、王海坤、张锦玲: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海庆、袁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海庆、袁明霞、王海坤、张锦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王海庆、袁明霞、王海坤、张锦玲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6893.75元,复利1012.14元,合计总额为527905.89元(后期利息执行利率以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5%,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4706元、执行费8416元。即王海庆、袁明霞支付借款本金270万元、利息26936.45元、复利1240.6元、罚息116471.25元,合计总额为2920548.3元(后期利息和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合同执行利率8.7%及上浮利率13.05%,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上浮13.05%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6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15122元、执行费33298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刘维琼、余志成、余洋: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22476.75元、罚息1001元、复息624.75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之后按协议约定顺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律师代理费2.1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8154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7424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李萍、李长治、刘大成、张慧、张明、王德兰: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339709元,利息30375.93元、罚息12965.94元、复息1654.62元(后期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的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5095元、执行费453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秦敬中、王平、秦海燕、金胜权: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97万元,利息2582.18元,复息67.30元,罚息25462.50元,合计总额为998111.98元(后期利息的执行利率以前述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罚息利率为执行利率上浮50%;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7152元、执行费13329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王寅环、何德义: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45345元、罚息15925元、复息1078.08元(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后期利息和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合同执行利率7.8%及上浮50%的利率11.7%、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上浮50%的利率11.7%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9360元、执行费18796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王亚平、柳美丽: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王亚平、柳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施学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施学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杨志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杨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闻祝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闻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韩邦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韩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牛斌、侯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牛斌、侯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徐鑫: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徐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孙国群、胡旱年、程永章、程世放、葛剑: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1091330.03元、复息2102.53元(暂算至2013年8月2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协议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代理费8万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31317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36567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王宗元、罗小琳、张文选、谢士珍、宋友和: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金19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21日的利息39422.18元、复息318.35元(后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合同执行年利率7.8%、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上浮50%的利率年11.7%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9450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11617元、执行费24363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胡定飞: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976655.71元,贷款利息73625.48元、罚息14015.01元、复息3363.96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21日,后期利息和罚息以本金为基数分别按合同执行利率9.84%及上浮50%的利率14.76%、复息以利息为基数按上浮50%的利率14.7%分别计算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70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受理费7473元、执行费14739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杨艳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安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4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利息388080元(按银行同期利率6.15%,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4日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时止),合计3388080元; 2、判令被告杨艳军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920000元,利息48706元(按银行同期利率6.15%,以19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款项时止),合计196870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朱芳雨、王勇、曹红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434、24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

赵云荣:本院受理原告赵斌荣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7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

黄舰:本院受理原告郭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