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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23 10: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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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23日公告
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如明与被告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共同偿还原告马如明借款150000元,并给付利息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艳祥、纵瑞雪: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艳祥、纵艳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怀春、熊仁凤、黄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怀春、熊仁凤、黄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峰、周睿馨与被告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共同偿还原告王峰、周睿馨保证金150000元、货款50000元,合计20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峰、同睿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增佳、查莹虹、安庆万华油品有限公司、庐江县康宁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政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鹏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金紫刑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鹏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25562.78元及违约金17314.1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连发:本院受理原告李照江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连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照江各项损失合计7041.3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秀孺:本院受理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秀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信地置业(合肥)有限公司垫付款211800.33元并支付违约金1554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梅荣、钟安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王盟申请执行你俩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包执字第01859号一案,因你俩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因你俩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俩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皖天源[2016]房估字第S0150《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价93.5万元。2、本院(2014)年包执字第01859-1号执行拍卖裁定书。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华庆、姚桂花: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翔、张利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华、程宏义诉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86-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薛普峰:本院受理原告沈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樊相奎、陈思霞、程千千: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樊相奎、陈思霞所有的位于合经区翡翠路以西D号路以南港澳商务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办924室及程千千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徽商城市庭院2幢1106室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分别为477800元和13069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1651号执行通知书、(2015)瑶执字第01651号执行裁定书、(2015)瑶执字第01651-1号执行裁定书、皖正房评报[2015]字第1252号和皖正房评报[2015]字第125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厚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厚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晓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晓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龚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天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天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本章、岳从群:本院受理苏茂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0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至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董万林、梁燕:本院受理原告宣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119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琼:本院受理的原告岳恒杰与刘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岳恒杰5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晨、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缪舜与陈晨、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被告陈晨偿还借款110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176000元(自2015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1月28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合肥清姿商贸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用25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兹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