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刘女士带着儿子到天长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14岁的儿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花了1200元在天长市某通讯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由于该少年无法出示办卡入网需要的居民身份证,商家未能给其办卡入网,仅仅是出售给其一部手机。刘女士知情后非常气愤,认为商家的行为很不负责任,明知自己的孩子是未成年人还与他交易,故要求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诉至天长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天长市消费者协会给予调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长市消费者协会受理该投诉后,负责该投诉的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购机发票,并向商家详细了解情况。根据刘女士提供的证据和向双方调查了解的情况,可以认定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天长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约定争议双方于次日到消协进行调解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据此,刘女士十四岁的孩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商家订立的购买手机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购买者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法定代理人刘女士拒绝追认,因此该合同无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商家拒绝退货的强硬态度逐渐有所改变,最终同意了刘女士的退货要求,退还购买手机款1200元。
这是一起因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引发的纠纷案例。生活中类似的案例经常发生,一般商家都不愿作退货处理,他们认为自己并没有强买强卖,且商品是明码标价,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没有欺骗未成年人,而且一些商品一旦拆封使用,的确影响到了再次销售。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仅能从事与自己的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或者是缔结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果超出了上述范围则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得到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孩子自己购买了手机等贵重物品,通常情况下会认为商家与未成年人之间形成的销售关系属无效。另外,除了商家必须承担责任外,作为家长,也有责任对孩子进行管教、约束,不要引诱孩子做不恰当的事情,例如未妥善保管钱财,让孩子轻易获取就可能做出不恰当的行为。家长也不要随意给孩子过多的钱,让孩子随意乱花进而引发消费纠纷。 ·汤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