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讯 日前,一名农村消费者向芜湖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某农资店购买的除草剂,使用后无效果,导致小麦减产,找到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经营者不予理睬。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涉诉双方进行调查了解,经实地查看,消费者地里施药后的小麦长势的确明显比正常长势要差,收获时节肯定要减产,涉诉双方对农药未产生应有效果没有异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提供的除草剂未达到应有使用效果,应属于产品质量有瑕疵。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消费者的损失包括因小麦减产导致预期利益的损失。后经芜湖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被投诉人补偿消费者5000元,另对消费者购买农药款1000元不再要求支付。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吴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