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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5-24 10: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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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旭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光丁、刘成英等诉被告许旭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304、05305、05306、05307、05308、05309、05310、05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撮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秋羽、张言鸿: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朱培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470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的陈秋羽名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瑶120021555)的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的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5.38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10日内向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屋,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沈丘县船闸加油站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50005320644375,票面金额人民币82086.68元,出票人: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公司,付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南翔分理处,收款人:太极集团重庆涪陵制药厂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8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皖0811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符玉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述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3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符玉芬名下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架号:LBEMDAFB9EZ519925,发动机号:EB931310)归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报告符玉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该车辆过户至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名下。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启宏诉孙毅、王春红、安徽省升腾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益旸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益旸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73103.88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益旸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0元,财产保全费2580元,合计9760元,由被告山西省运城市解州特种潜水电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昌志、赵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孔祥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为:一、被告高克富、胡家芳、高昌志、赵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孔祥才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高昌志、赵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孔祥才借款本金29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孔祥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820元由被告高克富、胡家芳、高昌志、赵桂珍负担30000元,原告孔祥才负担48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静:本院受理原告宇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宇杨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9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宇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20元由被告杨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孙伟诉你、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金凤、许正胜:本院受理上诉人赵红兵、徐从霞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杨金凤、许正胜、马长潇、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45元,由上诉人赵红兵、徐从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祝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巨玛食品商行诉被告祝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瑶海区巨玛食品商行与被告祝青签订的《酒水供货合同》;二、被告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合肥瑶海区巨玛食品商行酒水合作费计人民币20万元及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70元,由被告祝青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红松、魏多凤、魏峰、曹勇、程薇: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双鹏、程艳红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魏红松、魏多凤、魏峰、曹勇、程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0元,由上诉人杨双鹏、程艳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家福、盛玉红:原告邓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被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华杰:原告赵成举诉你与洪迎春、肖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关亚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一份、证据材料一份(23张)、举证通知书一份及开庭通知书一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8月1日上午8:30时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4楼1号仲裁庭。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安徽吉元昌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孙亚玲、程颖、靳恒强、肖银、杨韩玲、范涛、杨山、王青青、林琴、程东尼、李红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十一案,现限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2日15时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本局受理王方定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肥东举〔2016〕0020号)。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你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有异议,请自收到本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及举证材料报我局,逾期不答复和举证,我局将采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4日
注销公告
广德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黄明义;联系电话:13345637988。
广德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4日
遗失声明

广德顺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27824(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遗失,声明作废。


陆国斌、王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国斌、王萍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6)皖01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安徽汇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债务人民币19196.6217万元(其中当金本金人民币15500万元,当期及续当期内利息人民币883.5万元,截至2015年12月7日的损失赔偿金人民币2813.1217万元);2、被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损失赔偿金260.2966万元(以15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综合费率1.8%及月利率0.49%合计为2.29%每月的标准自2015年12月8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其后损失赔偿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7.3333万元(以15500万元为基数,按照2.0%每月的标准自2015年12月8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其后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时止);3、被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万元;4、被告安徽省东方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六安市皖西路南侧,权证号为六土国用(2013)第0110号36615.6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在上述全部债权及诉讼费、保全费的范围内对六土国用(2013)第01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陆国斌、王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童长风、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童长风、池州市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建旗、张丽华:本院受理原告贾贤红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决被告张建旗偿还借款80万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建旗:本院受理原告李舒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孙祥慧申请宣告翟大军失踪一案,经查:翟大军(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和县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三岗村红旗组291号,于2014年2月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翟大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翟大军失踪。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波、王华、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吕美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胡波、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吕美艳借款本金955000元,支付利息(自2013年3月29日起,以95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减225000元);二、胡波、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吕美艳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40000元;三、驳回吕美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91元,由吕美艳负担945元,胡波、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华共同负担20046元;公告费800元,由胡波、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王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王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滞纳金合计为75477元(分别计算至2016年12月29日和2016年3月29日);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返还承租车辆;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年夫万、孙天天: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29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573883.75元及逾期利息312317.47元(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886201.22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新玉、胡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77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燕华、张晓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37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陵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上河图贸易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施永、施晓健:本院受理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华、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原告夏靖与被告陈建、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陈建华、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37273.73元并支付利息6902.85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之后自2015年3月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陈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20000元;四、被告合肥华盛包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418元,被告陈建华、合肥华盛保证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400元,被告陈建华、合肥华盛保证有限公司负担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爱国: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爱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云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明与被告杨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云华立即返还原告王海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69000元整(暂计算至2016年5月4日,具体计算见清单),以后顺延至借款本金还清日止;上述款项合计为219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杨云华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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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陈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炜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陈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280元,由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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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发:本院受理陈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成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炜借款本金66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陈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60元,由被告周成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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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石小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石小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6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5年10月11日顺延计算至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840元,由被告周成发、合肥美联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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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小琼、沈文利:本院受理原告许艳诉被告马小琼、沈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利息暂计算130700元(按月息2%计算,具体数额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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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绍松、范艳宾: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文枝与被告宋绍松、范艳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文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宋绍松、范艳宾偿还丁文枝本金70万元整;2、宋绍松、范艳宾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给丁文枝,至实际还款日止(暂算至起诉日20万元整);3、宋绍松、范艳宾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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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成:本院受理原告程敏与被告张广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广成赔偿程敏医疗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6508元; 2、张广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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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韩正保、孙芳伦、韩亚男、聂宗长、陈万琼、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众佳康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盈仁商贸有限公司、刘子权、周先芳、刘子建、梅秀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红兵、张妙然、陈世斌、车传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华、张迎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润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建伟、王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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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道品、贺忠云、汤道琼、陈尚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蓬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春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荣祥诉你、郑成鹏、谢世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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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遥: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祥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384.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2419.6元(从2014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24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 慧、邓士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周慧、邓士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949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5873.02元(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647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曙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吴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949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5242.17元(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608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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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124.2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0989.85元(从201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359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甲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甲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759.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0484.33元(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983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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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焕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632.6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8736.95元(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652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良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506.1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7651.6元(从2014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362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敏贯: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敏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616.8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4118.64元(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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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031.4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5579.23元(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763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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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卿: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韦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096.9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3274.93元(从2014年5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551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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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耀: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271.6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8470.03元(从2014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508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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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彭: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阮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541.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5406.4元(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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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671.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947元(从2015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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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757.8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5210.94元(从201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119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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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先敬、秦二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晨羽与被告武先敬、秦二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先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晨羽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和违约金147927元;二、驳回原告唐晨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原告唐晨羽负担2598元,被告武先敬负担816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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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哲伟、王丽香、肖振东、葛黄艳、邵哲骁、陈显音、雷达业、朱伟情、赖贤炯、吴静静、梅相国、王海燕、章汉雄、吴雪梅、罗海军、董阳华、孙绍林、胡惠红、章细发、翁丽娟、陈伟、梁欢、陈庆传、赵军、谷长青、秦刘、赵华、吴生根、袁醒茹、袁仲平、汪菊英、葛和平、孙维芝、沈哨兵、赵军、柳蔡娅、包能伟、柳新伟、张丽清、周利忠、卜寿花、汪健、牛琴、庄陈跃、余永强、梁娟、梁支飞、凌汉: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6)皖0103民初3084、3086、3087、3088、3090、3092、3093、3094、3095、3096、3098、3101、3103、3104、3105、3106、3107、31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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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志春、王继祥、王世群、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2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华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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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邦传冷冻水产品批发部、王邦传、杨义凤、王玉玲、王杨、王海明、王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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