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在皖南某县被告人吴某驾驶小货车,因疲劳驾驶撞到路边骑电动车的妇女金某某,致金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责,不久即被刑拘。
按说这是一起责任认定清楚的交通事故,处理起来不会那么复杂。但是承办该案的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却了解到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所驾驶的肇事货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没有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老家远在福建漳州农村,上有俩老人,下有分别不满3周岁和1周岁的两个儿子,民事赔偿能力极其有限。如果按正常标准计算,除交强险赔偿之外,被告人还须赔偿受害人亲属近70万元,这对于经济条件并不好的被告人来说是个天文数字。因此,虽然被告人家人有心积极赔偿让吴某尽早获释,但苦于实在无力赔偿,只能抱着“随法院判”的态度。
如果这样,双方在民事赔偿上就会形成一个对立的结。被告人赔偿不到位不能取得受害方谅解,肯定不能判缓刑,而且民事赔偿还少不了,今后被告人出狱了担子更沉重。如果被告人被判实刑,即使打官司赢了民事赔偿,因为被告人无足够的赔偿能力,最终赔偿很可能落空。
对此,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和公诉人员沟通,请公诉员出面主持民事这部分的调解、和解。让双方充分认识到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才能解开这个结。经过努力,被害人方面主动提出,只要求“法定赔偿的一半”,就愿意谅解被告人。在案件进入移送起诉前,就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双方达成了初步的意向。
进入审理阶段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和审判人员取得联系,汇报了双方已经达成初步赔偿、谅解的意向。之后,承办律师又组织双方多次磋商,最终在2016年3月31日达成了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方28万元,另协助受害方获得交强险赔偿部分11万余元;被害人家属当场出具请谅书。庭审中,除了被告人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辩护人特别从案发事实上作了强调,最终,被告人吴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法理情理允许的范围内,兼顾肇事方和受害方利益,巧妙化解了因车祸引起的赔偿难题。
·费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