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6
贾正能、王敏、安徽省金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正能、王敏、安徽省金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文俊、李萍: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96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壮: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唐磊、涂李霞: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胡鹏鹰、胡凡凡、刘道群、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胡鹏鹰、胡凡凡、刘道群、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何玉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兵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0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法,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埠河路19号金成港湾1幢-4幢2-2003房屋所有权过户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罗明、朱博、朱伟光、凡丽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8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捷腾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合计4455968.6元及利息1465998.17元(以4455968.6元为基数,自实际代偿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利息为1465998.17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判令被告罗明、朱博、朱伟光、凡丽娜对被告捷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判令罗明、朱博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1#3层301(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包字地8150003149号)和李军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大街688号紫云府1幢404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46070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并以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给原告;四、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福:本院受理原告榆林联盛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新新石化助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你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你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5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设备款56174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一切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海波:本院受理原告杨志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6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57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纪祥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融辉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10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玉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9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4475.06元、利息7315.92元(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1月1日,利息为7315.92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30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左岸名苑乐购8幢办公8-501室的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国光、赵素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9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4658.75元、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偿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1月1日,利息为-4267.45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3、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龙岗镇合店路益民家园1-1504室的房产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款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欧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10元(自2012年8月3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3月3日);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池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范输战:本院受理原告罗志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99999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至款清日止(自2014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的利息为220833元);二、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45000元;三、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等。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晓艳(曾用名李晓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艳2011年8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李晓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5002.05元;三、原告安徽景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晓艳首付款3873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晓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晓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世清、黄大著、刘玮: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被告对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平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顺平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007695.18元、违约金258641.76元(以未支付钢材款为基数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顺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81元,由被告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克玉与被告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姜克玉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3150元(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8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书民、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刘金峰与被执行人王书民、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金峰申请执行(2013)庐执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书民、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王书民名下牌照号为皖A07089奔驰牌轿车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该所做出皖安联信达评字[2016]第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360000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3)庐执字第01297号-2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3)庐执字第01297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鸿、陈亚华、崇先文、张云、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3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冀维成、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俞德珍诉你们、蒋婵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俞德珍借款16万元及利息48000元(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俞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保全费1598元,合计6123元,由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蒋婵玉、冀维成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冀维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龙佩、郑天树:本院受理刘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郭伟、李丹丹、安徽锐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蜀山区国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安川、郭伟、李丹丹、安徽锐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灿: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郭孝洲、陈璐: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孝洲、陈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葛杰、李影: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杰、李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庞明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明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丁一扬、王亮: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敏诉被告丁一扬、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敏因交通事故受损的医疗费、矫形器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1325.23元,由被告丁一扬、王亮各赔偿30662.62元,案件受理费被告丁一扬负担700元,被告王亮负担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亮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志红、汤荣梅、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金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金龙借款人民币176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64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汤荣梅、合肥宏志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军、王琳琳:本院受理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宏锋铝塑门窗装潢有限公司、王平:本院受理合肥建新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卫成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卫成请求判令:被告殷超赔偿原告张卫成各项人身损失费用共计90776元,其中包括鉴定费85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280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4967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宏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桂珍与李海峰、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及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言鸿:本院受理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彬:本院受理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婷婷: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5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陈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绩溪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铁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绩溪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周朴、裴小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孙周朴、裴小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安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潘海宏、熊丽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孝志诉你们及第三人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丁凡、李颖、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毅强、杨月丽、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汪刘飞、胡曼曼、安徽鼎宴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丁超、徐琦:本院受理安徽亿诚融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丁凡、李颖、安徽正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毅强、杨月丽、安徽省安庆市言成工贸有限公司、汪刘飞、胡曼曼、安徽鼎宴商贸有限公司、刘力、徐毛毛、丁超、徐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何红燕、郑旺贵、刘建荣、江全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安庆市宏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商贸公司)、汪伟生、何红梅、何红燕、郑旺贵、刘建荣、江全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云端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张太平、曹海霞、张春、张挺宇、高志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中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博信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云端贸易有限公司、安庆市昌宇商贸有限公司、张太平、曹海霞、张春、张挺宇、高志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潘海宏:本院受理原告杨春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2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张枫、王行行、洪会林、王镇:本院受理原告张俊诉被告张枫、王行行、洪会林、王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依次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杨东文: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跃、张燕: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031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韦跃、张燕立即偿付原告代垫款357286.2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12349元(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5日,直至付清时止);三、判令被告韦跃、张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孝军、陈洁、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宏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艳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元柱:本院受理原告宣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彦高、费维胜、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义、孟双、王乐涛: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长保:本院受理郑勇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3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