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嵘:关于合肥星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星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人民巷商网5号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合肥星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另支付房屋租金62112.82元(计算至2014年1月31日,之后的租金按81.62元/天的标准顺延计算至返还房屋时止)、 违约金8596.9元(暂计算至2014年1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返还房屋时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672元、公告费1200元、执行费2878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会联系电话:0562-2872333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7935,车号皖J7856挂,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7691,车号皖JG455挂,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6974,车号皖JG118挂,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8055,车号皖J7622挂,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8110,车号皖J7715挂,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7963,车号皖JG158挂,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6208,车号皖JG133挂,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7058,车号皖JG237挂,声明作废。
▲歙县顺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7091,车号皖JG190挂,声明作废。
▲肖立满道路运输证遗失,原运输证号341021256315,车号皖J7126挂,声明作废。
▲广德世联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0734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2016年5月27日
杨丽、岳筱蔓、崔静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孔凡兰、岳光辉与被告杨丽、岳筱蔓、崔静静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02民初993号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李友琴:本院受理艾正勤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风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沈思海死亡一案,经查:沈思海,男,193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农民,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萧城路兴海苑4 -408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3411236517,于1999年9月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本院报告(本院联系电话:0551-65352726;联系人:丁丁)。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罗芬与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陈冬梅:本院受理原告方章棋诉被告陈冬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程龙根、段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13155.62元及利息8056.53元、罚息50993.35元、复息2103.5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程龙根、段玉兰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程龙根、段玉兰所有的詹阳牌JY210E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一台(发动机号:21931685)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程龙根、段玉兰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6元,由被告程龙根、段玉兰、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新乡市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28518,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皖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皖1302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新乡市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28519,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皖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徽东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皖13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强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陈有传申请宣告张志艮失踪一案,经查:张志艮(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农村管理中心三岗村夏老组,身份证号码340122196206262882)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张志艮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张志艮失踪。
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永茂、张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研发1号楼312室、富邻广场研发2号楼105室、801室、富邻广场研1、2幢103室、富邻广场研1、2幢14层、高新区科学大道与红枫路交口研发2号楼1005-1007室、1009-1012室的八套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110040606、合产8110139852、合产8110151167、合产8110109508、合产8110109505、合产8110139588、合产8110111057)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为1262.13万元(可分开拍卖、具体面积及价格参考评估报告)。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648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赵同敏:本院受理原告俞正海诉被告赵同敏、牛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赵同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俞正海货物欠款240万元,利息自2014年4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息随本清;二、驳回俞正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25元,减半收取为1546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263元,由被告赵同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菱电冷却设备有限公司、金先培、李东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代偿的典当贷款本金800万元、综合费用54.4万元及代偿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139.7466万元(自2014年9月5日起,以854.4万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详见经济损失赔偿金计算清单),违约金85.44万元,合计1079.5866万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5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葛成红、梁华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童庆莉与被执行人葛成红、梁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泽霞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3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葛成红、梁华伟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297号怡景苑小区4幢009号车库(产权证号:合庐8130026790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车库评估价值为壹拾伍万叁仟叁佰元(15.33万元)及亳州路297号怡景苑小区4幢102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130004427号)进行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壹佰贰拾柒万叁仟壹佰元(127.31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17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李邦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李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391.87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7848.33元(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551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范守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范守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8,575.91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4787.78元(从2014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995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作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张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374.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0907.69元(从2014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954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胡以顺: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胡以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2,571.56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94840.17元(从2014年1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623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华锋、邹杨嫚: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刘华锋、邹杨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866.1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6121.71元(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289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丁永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丁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1,597.4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65013.92元(从2013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17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贺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518.4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5885.23元(从2013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265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汪红梅、赵雪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红梅、赵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165.33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16995.52元(从2014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324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先俊: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江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787.38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24509.03元(从2013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087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飞、王梅付: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飞、王梅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4,606.22元及利息、逾期违约金和罚息66993.2元(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直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2474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凤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凤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申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高凤亮立即返还承租车辆皖A64654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或赔偿轿车价值人民币16万元整。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更正启事: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于2016年5月6日在本报公告刊登的原告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盛臣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案号名称有误,现更正(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66号。
陶致远、候华菊:本院受理原告黄朝军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潘张峰;郑诗利、杨利君、合肥长丰县大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黄月阳、刘尊愿、合肥玖拾商贸有限公司;刘利、金凤、刘辉、李兰、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邹俊、李德敏、倪梅、徐永胜、合肥英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晨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705、2706、2867、3354、33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以及(2016)皖0103民初17号、(2016)皖0103民初18号、(2016)皖0103民初19号诉前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