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拟提请省十二届人大第二十九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5月26日的分组审议中,因审议意见较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暂不提请本次常委会表决,会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再行立法调研,提请下一次常委会审议后,再做决定。
制定于2004年12月23日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业经2009年10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第十四次常委会的首次修订。去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第二十三次常委会第二次修订该《条例》,形成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当天的分组审议,物业费的收取、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修理、小区广告收入的分配等物业服务和管理问题,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焦点。
物业费究竟谁说了算?
小区物业费收取难,一直是业主和物管公司相持不下的矛盾之一。组成人员张国富说,《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物业费应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但现实中,物业费的多少都是物业公司单方说的价格,从没和业主协商过,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也都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业主根本无法对收取多少物业费提出意见,这样收取的物业费根本就是霸王条款,《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应对此作出进一步规范。
这一观点引发组成人员的一致共鸣,组成人员吴平说,购房者都有过收房必须先交物业费的经历,而物业费的多少也都是物业公司事先定的价,这种捆绑式销售的霸王方式,应当依法加以严格限制。不少组成人员建议:物业费的多少和收取,应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收取。
小区广告费的收入分配,也是当天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热点。组成人员黄红认为,小区的广告收入,属全体业主,但现在小区所有的广告收入,都被物业公司一把收走,因此应当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范和完善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对广告收入的分配。
如何保障电梯消防等专项维修费?
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有关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建议要明确规定。
组成人员汪家权认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要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的一定比例缴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和改造,使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组成人员庄立权表示,现今建设单位仅缴存10年的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维护、更新费,远远不够。他建议建设单位缴存的电梯、消防等维护、更新费,应当跟房产土地70年的使用权时限一致。
组成人员吴秀兰提出,现今城区不少六楼以下的老旧住宅小区,无电梯,而恰恰现在这些小区的居民年纪渐渐大了,需要安装电梯,能否容许?如有需求,应向谁反映?这些都应当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给予规范。
怎么责罚人防工程违法售作车位?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省人大代表陶洪提出,依法规定,小区中,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不得出售。但由于车位紧张,目前许多小区的人防工程多被用作车场,不少小区的物管公司把这部分人防工程向业主公开出售,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组成人员吴秀兰认为,对小区人防工程用作车位收取的费用,物业公司怎么使用的,应当依法规范。她建议,还应依法规定,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及时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交存、增值和结存情况,并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本报记者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