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宗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左敏与被告周宗胜、周宗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宗好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交证据:1、银行流水明细一份,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上述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俊:原告俞超与被告胡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确认原告俞超享有皖AC630W号吉利美日牌(车架号L6T7824SXCN120802)车辆的所有权;二、被告胡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俞超办理上述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胡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超支付违约金1000元;四、驳回原告俞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56元,由原告俞超负担56元,由被告胡俊负担8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胡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邰永昌、李莉、周涛、陈见、庞丽娟、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平诉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邰永昌、李莉、周涛、陈见、庞丽娟、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国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76466元,利息339703.65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邰永强、邰永昌、李莉、周涛、陈见、庞丽娟、合肥永昌富新商贸有限公司对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强、邰永昌、李莉、周涛、陈见、庞丽娟、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俊族、徐仲夏:本院受理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毅:本院受理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龙:本院受理安徽华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焦雷、焦莲芝、王丽、孙亚: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宁君与被告焦雷、焦莲芝、王丽、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焦雷和王丽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欠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17日为125000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425000元;2、被告焦莲芝、孙亚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微微、国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国庆海与被告朱微微、国艳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国斌的遗产(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含山路54号公园新村6幢404室,价值90万元,及银行存款);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江: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你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少强:本院受理原告沈永明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博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朱诵菊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7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合肥前程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程小龙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7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8月12日下午15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安徽九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加兵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6〕187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证据证明以上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上裁决。本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陈家华、陈家维、陈从光、陈新:本委受理的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就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162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6年8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市仲裁委员会
安徽永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局受理沈瑞争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2016〕007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沈瑞争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肥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日
安徽省政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受理徐再生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工伤认定〔2016〕015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再生同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肥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日
程家君: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王兵、鲁翠珍、丁峰、王斌: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萌:本院受理许志祥诉你、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八案,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707-0271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租赁车辆归被告佛山市利景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智峰所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为查明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对外资产抵押及担保情况,请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担保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向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进行登记备案。联系电话:0566-7028163。
东至县人民法院
周玉贵:本院受理上诉人孙秀绿与被上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玉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被告周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79290.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74166.19元(自2011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计算),2015年6月15日起的违约金以79290.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孙秀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周玉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40元、鉴定费2000元,由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世翔、余跃:本院受理原告戴祥明诉姜世翔、余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世川、王爱莲、葛余骥、李桂珍、余昌群、李明栋、李纯杰、朱茂芹、朱红、蔡瑞跃、朱守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守毫:李业务与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进入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余守毫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丰乐镇四丰路北的门面房的评估价格为52.44万元。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其云:肥西县三河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进入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张其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188号华馨苑27幢1108室房屋的评估价格为72.97万元。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江: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你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少强:本院受理原告沈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力云:本院受理原告董玉兰诉被告徐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力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董玉兰借款本金1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2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力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双双:本院受理原告张宏连诉被告吴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5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宏连借款本金27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吴双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李金明、吴祚秀、张力、方桂兰、安徽中贸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诉你们及安庆市永芳实业有限公司、胡来义、袁凤满、盛斌、刘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江东海: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程翔、张利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华、程宏义诉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086-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爱华、程宏义不服本裁定,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良友箱包有限公司、张良、江满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陈银凤、王跃进:本院受理原告马毅诉被告陈银凤、王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吴杰:本院受理(2016)皖0522民初127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9时(节假日顺延一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孙瑞杰:本院受理(2016)皖0522民初899号原告安徽恒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8月26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一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9日,本院根据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经查明,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资产为1437.37万元,负债总额高达5237.4111万元,不能清偿债务呈连续状态,且所有资产不足清偿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裁定宣告安徽忠阳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增亮、马勤、丁和平、王登菊、合肥宏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肥西县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桂江、朱艳妮、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桂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674235.56元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绪荣:本院受理原告孙学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6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磊、马宁:本院受理原告刘学文与被告吴磊、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胜昌: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李宝林、孙永燕、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钱锋、金思玉、李宝林、孙永燕、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文忠、李银环:本院受理赵灵英申请执行曹文忠、李银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曹文忠名下的房地产权证为灵房字232001411012号房地产一处进行价格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在本院技术室依法选择评估机构,逾期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灵璧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