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日法院公告
郑永友: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葛云、郑永友、合肥市长丰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损失101258元及违约金4725元;二、被告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赔偿保险费损失7800元;三、被告葛云、郑永友、合肥市长丰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葛云、郑永友、合肥市长丰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志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曹晓东、陆秋萍、刘宏、陈巧云、王国正、安庆中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豪仕堡体育有限公司、安庆市阳光华联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007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程正云、王满娥、操卫东、朱雪珍、陈国华、孙颖、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南方灯饰、安庆市亿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000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李凌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王忠文:本院受理原告徐圣兵诉被告王忠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撮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殷道远、王艳、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香芹、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武正松、刘广苗、马明、叶晖、陈海霞、韩成林、李艳、李志军、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晏启权、宦胜君、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戴敬弋、刘新情: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30、3731、3732、3733、3734、3735、3736、37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永庭:本院受理原告李启荣诉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9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4877元(自2013年9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3月3日,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四为教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兵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12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共计16104.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8574.75元(已扣除已发工资);三、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3年10月16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四、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104.5元(因未及时向原告发放足额工资和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假期工资7404.36元(计算公式为:96627元/年÷12个月÷21.75天×5天×2年×200%)六、判令被告为原告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应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代垫款369269.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64632.07元(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直至付清为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香芹、樊远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169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242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6326.4元,合计379126.4元(其中违约金136326.4元是按应付款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3月7日,之后违约金以242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6年3月8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樊远涛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葛永红、罗燕子::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葛永红、罗燕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葛永红、罗燕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5481.3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1年2月15日起,以被告葛永红每期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为标准,分段计算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森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安仓、张敏:本院受理原告袁贤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耿广宝、合肥博睿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水安敏诉被告耿广宝、合肥博睿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9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博睿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水安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水安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保财、干权: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圣福诉被告张保财、干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庆法、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庆法、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德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尤庆法、合肥大国地板有限责任公司、肖大启、合肥金海康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勇章、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勇、张鸿莉、胡伟、郝志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严咏梅、司嵘:本院受理范子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宿州鑫易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遗失企业法人印鉴章一枚,法人名称:张战友,特此声明作废。
周晨、周启潮:本院受理原告王远凯诉被告周晨、周启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湛、樊明宝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湛、樊明宝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湛、樊明宝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湛、樊明宝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湛、樊明宝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储湛、樊明宝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峻:本院受理原告费瑞宏诉被告彭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换章:原告唐太平与被告邹换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唐太平、被告邹换章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6年3月8日解除;二、被告邹换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太平返还位于合肥经开区上海城市公寓10栋2606室房屋;三、被告邹换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太平支付下欠的租金28400元及房屋占用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2000元/月,自2016年3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四、被告邹换章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如果被告邹换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邹换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其宽、盛兰:本院受理原告杨成翠诉被告王其宽、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铁军、游鸿、李和生、汪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10、243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02410号判决如下:被告宋铁军、游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11015.53元、利息181.9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第2432号判决如下:1、被告李和生、汪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0164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若被告李和生、汪霞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有权以李和生、汪霞所有的纳智捷牌轿车(车牌号皖AW1X17、发动机号CB0032846)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袁菊诉被告汤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汤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12月29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根杰:本院受理原告吴伟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李德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方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安徽哲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中被告安徽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比例53%)投资行为无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钱秀堂、邰瑞、安徽炬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鲍家萍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田胜明、李秀:本院受理熊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9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黄卫生:原告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卫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款170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086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被告黄卫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佣金2218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1832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三、驳回原告安徽东方拍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970元,由被告黄卫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益辰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舒雷、金任洁:原告张放诉你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张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20元,由原告张放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黎:本院受理原告王朝晖诉李强和你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姜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朝晖借款本金4775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违约金;二、如果被告李强、姜黎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以上债务,原告王朝晖有权申请法院对李强、姜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通达路义乌商城1栋1单元3层D301号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绍国:本院受理案外人王婷对申请执行人邓洪斌与被执行人孙绍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王婷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彦名:本院受理原告汪龙诉被告吴彦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汪龙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1、吴彦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暂计2000元(实际应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吴彦名承担汪龙为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吴彦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和成:本院受理的原告纵瑞刚与被告刘和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和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纵瑞刚货款48124元及利息716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纵瑞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曹宗成、杨志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虹与被告曹宗成、杨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宗成、杨志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万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20万元并支付利息175188.9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之后利息以2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上浮50%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方霞、陈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蜀山区金色池塘纯水岸18幢C-04(合产字第8110092667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开放、夏世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振球与被告夏开放、夏世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开放、被告夏世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振球152115.8元;二、驳回原告李振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206元,由原告李振球负担929元,被告夏开放、被告夏世义共同负担327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夏开放、被告夏世义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义东:本院受理原告洪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王义东返还洪迎春欠款40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王义东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纳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群惠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利息38000元(按照年息24%暂计2014年9月25日至2016年4月25日),合计138000元,后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国太、刘玉梅、卫文君、卫怡君、汤雨榕、汤道琼、陈尚勤、韩英群、张思红: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孙国太、刘玉梅、卫文君、卫怡君、汤雨榕、汤道琼、陈尚勤、韩英群、张思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8130013,票面金额叁拾陆万伍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结算中心,收款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526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市善森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