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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6-07 09: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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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新保、蔡桂英: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你民间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6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曹新宝、蔡桂英立即偿还原告李燕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2012年7月6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的利息3511672元,本息合计7511672元,2016年3月7日至欠款还清日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东城、曹燕: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3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胡东城、曹燕向原告支付租金129006.29元,逾期利息9467.61元(暂计算至2011年11月19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同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为止),合计138473.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平、项锡池:本院受理一个徐成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7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245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刚与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刚租金9943.04元;驳回原告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92元,由原告王刚负担6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众至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17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8373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4565元(暂算至2016年4月1日,实际应付至款清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现将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登报于安徽法制报公告栏中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贡意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天源现代农业公司、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有胜竹木业有限公司、安徽潜山县百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龙、孙国平、周海霞、张红影、江有胜、江洪、齐烨南一案中案由“买卖合同”更正为“借款合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四雄、唐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朱观友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3542.67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16000元、护理费626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车损费800元、施救费及停车费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义兰、符春荣:本院受理原告夏秀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六安大军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汤大军、六安市鸿兴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安徽戚得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闻德军、王正升、江山: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丁红申请执行你们(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开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开诚(2016)(估)字第00021号土地估价报告、开诚房评(2016)第0361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远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徽、方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奥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彭瑞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彭瑞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和国诉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小明、詹异敏:本院受理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瑜、陈立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振友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瑜、陈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24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立新、邓瑜支付原告合肥振友图书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844543.68元,及利息损失(以844543.6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振友图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夏迎静、王帅诉被告孙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仁华诉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福宝、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启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含民二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含山县人民法院
王希伟:本院受理原告赖春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216000元,合计716000元,算至2016年6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月息2%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伟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许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6〕54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7日

遗失声明
▲夏永锋遗失警官证,警官证号为065236,特此声明作废。
▲汪继红遗失警官证,警官证号为065288,特此声明作废。
▲张媛(女)2016年5月24日不慎将工作证(一卡通)遗失,编号:zfw067,发证机关:省行政中心。自登报之日起声明作废。
天长市天屹模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家德、郝晓琴: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天长市天屹模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68810.19元,合计3268810.19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9月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家德、郝晓琴对本判决第一项天长市天屹模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5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天长市天屹模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家德、郝晓琴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占稳、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唐玉全、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付正全、孙勇勤、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胡成义、张忠会、谢小刚、吴宗君、宋长梅、武正松、刘广苗、余显俊、柯智英、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贺文柱、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肖良伍、唐红霞、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鲍现莉、夏茂彬、周康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58、3759、3782、3783、3785、3789、3790、3821、3823、3824、3825、382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继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对(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0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九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吴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跃龙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华成、郑家芳:本院受理原告吕丽娟诉被告刘华成、郑家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邦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新东方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与被告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皖0191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和原告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8600元及违约金(以168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4年11月15日起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华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3元,减半收取为2087元,由被告江苏铭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叁龙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强:本院受理原告吕保飞、孙昌凤、薛文培、陈晓云、高章炳、宋桂珍、陈义忠、许大顺、汪华明、陈典风、程守文、刘长顺、姚本泉、宋宇龙、蒋先虎诉你们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葛道勇、黄咏霞:本院受理原告王圣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厚义、王教之;陶阳根、汪海燕张平、王爱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陈厚义、王教之;陶阳根、汪海燕张平、王爱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891、2892、28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宗春、刘晶珍、姚维民、沈跃珍、张序华、葛明、付静雅、刘世忠、王良凤、张序和、袁德银、蔡建文、施春波、赵燕、周礼、王涛、张武强、袁敏、黄书杰: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516、3517、3519、3520、3522、3532、3533、3534、3535、35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海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波与被告张海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凯: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明芝与被告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安徽奥特莱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则胜、夏晓雨、盛绍辉、纪川、赵昌红、赵芸、王习发、汪大贺、周月、韦友、王东伟、广亮、陈云侠、陈二波、程睿、陈梅子、邱飞、陆明超、姚义国、王升和:本院受理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661、3663、3668、3670、3673、3675、3676、3678、3680、368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吴松诉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松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炎:本院受理原告赵雷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骆桂勇、上海俊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晓峰诉你们、郭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王晓峰在举证期间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我院依法作出(2016)皖0104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并向王晓峰、郭丽红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郭丽红提出了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骆桂勇、上海俊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晓峰诉你们、郭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王晓峰在举证期间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我院依法作出(2016)皖0104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书,并向王晓峰、郭丽红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郭丽红提出了上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范仁保、黄艳萍:本院受理原告王晓武、胡丽霞与被告范仁保、黄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仁保、黄艳萍应继续履行2006年3月11日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驳回原告王晓武、胡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范仁保、黄艳萍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勇诉你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57号判决:一、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勇工程款人民币74085.14元。二、被告安徽文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吴勇承担责任。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金其友、范仁良:本院对再审申请人陈庆梅与被申请人范仁良、原审被告金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传纲:本院受理原告胡海霞与赵秀红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四、於国兵诉你们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张书业、孟令华: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毕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4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