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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公管局督查处原处长胡道发涉贿受审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6-08 14:36:02

本网讯 为开发商在政府招投标项目中提供方便,在工程投诉中为建筑方开脱责任,借助权力收受贿络700多万元。 6月7日,合肥市公管局督查处原处长、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原支队长胡道发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1年9月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胡道发利用担任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部门经理、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督查处处长、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处长兼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等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投标、投诉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734.8万元、欧元1万元。

胡道发第一次受贿时间是在2001年9月,其收受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郭某某8万元人民币,为该公司解决了房产开发施工纠纷。据起诉书显示,至案发时被告人共有17起犯罪事实,大多涉及项目投标、投诉处理等方面,少则2万元,多则280万元。 2009年9月,被告人胡道发收受时任中建八局二公司合肥公司经理马林(另案处理)2万元人民币,对该公司项目投标、投诉方面给予关照。 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胡道发收受吴奎(另案处理)通过王东(另案处理)三次所送共计280万元人民币,为吴奎挂靠的公司在多个项目投诉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数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胡道发还数次收受他人银行卡。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胡道发分别收受谷某某、王某某等三人所送银行卡,数额为5万元至95.8万元不等。其中2014年8月,被告人胡道发收受时任深圳某装饰公司副总经理马某所送95.8万元华夏银行卡一张,对该公司工程投标方面给予关照。 2015年3月,马某存入10万元至该华夏银行卡,被告人胡道发予以收受,对其公司在滨湖中心1、2、3#楼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方面给予关照。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道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胡道发对起诉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记者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