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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6-08 09: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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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海波、陈金雯、江现委、宋晓坤、刘学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63、3864、3865、386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昌泰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李志明、赵国庆、赵露、项宏志、周勇;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189、2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曾庆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曾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94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7475.87元(以3094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62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志庆、李东玲、何志明、慈有花: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7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6767.38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6407.98元(以46767.38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3年12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97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兴魁: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杨兴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7863.8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1477.95元(以57863.8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84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学桂、曹胜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王学桂、曹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299.2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9934.15元(以25299.2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88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郭延军、严家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郭延军、严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798.4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6058.35元(以48798.4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1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056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开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汪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165.3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2066.52元(以42165.3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2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347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335.2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3948.08元(以10335.2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9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082.6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6563.74元(以21082.6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12月31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469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盼盼: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顾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7233.7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10966.16元(以27233.7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8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4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204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余学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余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9642.49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计人民币24453.42元(以59642.4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自2014年6月16日起暂算至2016年2月2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给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63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荠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荠借款本金480000元并支付利息87400元(利息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12月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宗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芳与被告葛宗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葛宗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芳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忠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漫诉被告李忠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思琪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用(自2015年1月起,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承担抚养费用);3、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储得金、刘金桃: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与被告储得金、刘金桃、蒋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储得金、刘金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吴祚寨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3年9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蒋七明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祚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储得金、刘金桃、蒋七明负担。 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储得金、刘金桃、蒋七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同旺: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王同旺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63533.3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及罚息(截止2015年10月31日,利息、违约金及罚息三项数额为45152.04元,2015年11月1日之后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利息、违约金及罚息三项按年息24%计算);3、判令被告王同旺向原告夏靖支付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8521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同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纵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静、陈琳莉、姚东、马庆春、刘红奕、杨卫栋、施露丹、施露蕾、周国庆、王仰菊、陈菊、盛斌斌、史方圆、谢雪松、张倩、郑亚东、华仲仲、江辉、刘言言、郭凌勤、王伟伟、陈基垒、周良、章亚红、陈圣海、张健、石佳鹭、彭路、程琦丽、王翔宇、杨从翔、张岩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368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遗失声明
▲杜金峰遗失056751号警官证,声明作废。
刘莉:本院受理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请: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50000元;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5400元;三、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邵风灵:本院受理原告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磊、邵风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诉请:一、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4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94000元为基数,从原告供货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嵩县嵩陆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宏士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嵩县嵩陆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嵩县嵩陆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宏士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8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5日,以98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计至借款付清给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利息14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宏士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82元,减半收取7341元,原告合肥宏士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元,被告嵩县嵩陆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37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辉: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对(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60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金杰:本院受理高汉诉周金杰、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4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就(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金杰:本院受理周金丹诉周金杰、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4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人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就(2015)蜀民二初字第0324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言荣、张莉莉、张玉旺:本院受理原告陈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陈来全:本院已立案执行夏斌与你及李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对你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瑞龙花园14幢1808室房屋(产权证号:长丰10008589)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599200元。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上述《评估报告书》及本院(2014)长执字第0035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陈来全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瑞龙花园14幢1808室房屋。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在公告期满10日后的第一个星期二(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对上述裁定拍卖的房产予以公开拍卖。你如不按时参加,则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抽取拍卖机构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一帆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国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肥东执字第01393号执行通知书及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执字第013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2015]东价证鉴字第18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依法确定拍卖机构,请你们在此期间内来本院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发表意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你公司被查封的塑料检查井、三通、沉井等物品进行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蔡继民与被告周怀东、周祖玉、张武清、于皖义、王斌、合肥博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周怀东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对原审判决误工费过高,依法核减;二、依法撤销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周祖玉赔偿原审原告各项损失152057.32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程兵:本院受理原告阮怀庭诉你与贾梦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程兵给付原告阮怀庭792196.08元;二、被告贾梦强给付原告阮怀庭198049.02元(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阮怀庭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松、高乾祝:本院受理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松、高乾祝、姚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陈松、高乾祝向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9450元、利息34137元(暂计算到2016年2月29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至款清为止),违约金11445元,合计85032元及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二、被告姚冠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凯凯、程玲: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98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洪礼、邓安淮、王文波:邵海航与戴洪礼、邓安淮、王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民一终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如你方逾期未提出上诉申请,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本院给予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板桥印刷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10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6345.8元,违约金16039.9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6年2月1日,余款计算至款清之日)以上合计82385.7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成德、程鹏、尹良昆、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亚杰诉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阮永春、孙成德、程鹏、尹良昆、吴德凤、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亚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05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6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阮永春、孙成德、程鹏、尹良昆、吴德凤、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对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敏诉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阮怀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敏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587667元(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付清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阮怀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敏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孙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36元,由原告孙敏负担837元,被告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269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00元,由被告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荣重型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方吉锁、吴玉玲、张君龙:关于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合肥新站区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信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68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庐民二初字第268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119257.44元,并自2014年2月2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为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对被告铜山县利国钢铁有限公司抵押的78m2平烧系统及配套设备(1台套)、小电厂全套设备(1台套)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州国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洪珍、张贯银、铜山县珍利选矿厂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淑军、周鑫:本院受理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俊玲、严宗旺: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仁爱、施维芳:关于董理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董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翠华、胡平、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孟凌、侯泽玲、袁玉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05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孟凌、侯泽玲、袁玉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谷成: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兴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保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彦杰: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科: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1805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娄兆敬: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桂梅: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海玉: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3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树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28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艳刚: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3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廷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3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庆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邢丙奇: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付金梅: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3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书金: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2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美霞: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3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琳: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28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朝国、王朝玲:本院受理原告吴先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45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凤:本院受理原告赵建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先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莼爱尚品婚礼店诉被告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422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玲:本院受理原告卫世明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386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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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健锋:本院受理原告张广应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第22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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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生礼: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5091号原告李金龙诉被告黄生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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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吴雪芹、张梦雪、阮怀清、包琼琼、王育:本院受理(2016)皖0111民初4969号原告戴军诉被告王娟、安徽制木堂木业有限公司、吴雪芹、张梦雪、阮怀清、包琼琼、王育、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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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伟:本院受理原告吴霞诉被告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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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山、李德山:本院受理原告韩婷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195号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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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员:本院受理原告胡安顺诉你、叶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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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孙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世纪金源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俊、孙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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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孙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世纪金源大饭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俊、孙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42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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