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裕华:本院受理原告李玉钧诉被告赵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件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学财、付群、卢士兵、潘林兰、秦发艮: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柱诉被告倪学财、付群、卢士兵、潘林兰、秦发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件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本院受理原告姚红诉被告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刘道群、胡凡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件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钟、孙发军:本院受理原告高乾斌诉被告蒋钟、孙发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高乾斌请求:判令解除高乾斌与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高乾斌支付的购房款225000元,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支付违约金23500元,并赔偿中介费2300元和相应利息损失。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定远县人民法院
许国庆:本院受理原告夏清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797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凌云:本院受理原告甘明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阚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甘明祥借款本金220000元,自2014年2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阚凌云:本院受理原告阚家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被告阚凌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阚家萍借款本金25000元,自2014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峰: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秀兰借款本金36000元及支付一年利息7200元,并自2014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恩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杨恩宝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一年利息12000元,并自2014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峰:本院受理原告徐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风霞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一年利息12000元,并自2014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邓峰:本院受理原告崔晓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崔晓燕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一年利息6000元,并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一村:本院受理原告王本银诉被告郑一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毅、王静:本院受理原告王梦清诉被告袁毅、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春红:本院受理原告饶红梅诉被告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张正玲、徐永虎、荚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中权与被告王军、张正玲、徐永虎、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军、张正玲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6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徐永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荚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5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祥武:本院受理原告吴育钢诉你与焦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焦长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费祥武:本院受理原告蒯加飞诉你与焦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焦长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增诉被告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9000元(暂计至2016年2月22日,实际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3%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以上合计59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红喜五金经营部:本委于2015年4月24日下午3点00分裁决徐声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6〕18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1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护理费1578元;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27504元;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254.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270元;5、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3月至2013年9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比例承担;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红喜五金经营部:本委于2015年4月24日下午3点00分裁决柯国政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6〕19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护理费338元;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18336元;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08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9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135元;5、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双方当事人按规定比例承担;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