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瑞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华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梁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叶方仁诉被告梁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方仁货款3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568元(自2016年1月6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方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国友、刘明英:本院受理原告智红玉与被告吴国友、刘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及欠付利息、逾期违约金;2、判令两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3、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房权证郊字第000514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兵对处置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盛俊、郁靖:本院受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长荣、安徽庐州典当有限公司、合肥龙云商贸有限公司、陆永萍、陆峰、王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309、33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灵璧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瑞安、崔嵬、朱业滨: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651、654、656、657、659、661、662号 ,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利、罚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万全、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佘玉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6)皖01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佘玉玲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12000元(按照年息24%,自2014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万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佘玉玲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936元由被告万全、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令飞、方文森、刘庆福、孙建业、李法、宋爱国、纪宗娟、方叶从、罗辉: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许令飞、方文森、刘庆福、孙建业、李法、宋爱国、纪宗娟、方叶从、罗辉信用卡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484、3485、3486、3487、3488、3489、3490、3491、349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环美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美生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6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陈学义: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新艺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孙谦、金笑火、陈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吴娟娟、薛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合肥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82.33万元,合计382.33万元(此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息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李德峰对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若被告合肥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吴娟娟、薛敏所设置的抵押物(房地产他项合包字第8250016728号、房地产他项合产字第8210061921号)实现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全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东:本院受理原告胡履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第13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东:本院受理原告杨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第13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小飞、胡凤: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第23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胡小飞、胡凤支付原告租金123215.3元及逾期利息22175.72元(暂计算至2013年4月27日,之后以123215.3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共计145391.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春、汪仕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兰海燕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洪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红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22000元(自2016.4.19起按照6%计算至确定给付之日止);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遵国、孙雪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2、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3、原告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建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腾退租赁房屋;3、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拖欠房屋租金(2015.11.1至实际交房之日止);4、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2015.11开始至房租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5、被告支付水电费3618元(以后顺延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宁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信富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安仓:本院受理原告杨上炎、姜敏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605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杨上炎、姜敏与被告张安仓之间于2015年11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二、被告张安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上炎、姜敏购房款810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140元,财产保全费4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510元,由被告张安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尚荣与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08号判决:一、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尚荣工程款2239955元,并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该款的利息。二、被告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杨尚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20元,由原告杨尚荣负担2300元,被告安徽善银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2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泗县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荣大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宿州市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忠强诉被告合肥骅晋达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大摩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劲松:本院受理原告林霞诉被告许劲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56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虑、吴国运、李文健、李玉荣、张德宏、周唯唯、周家满、李猛、李先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633、2634、2636、2637、30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正能、王敏、安徽省金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正能、王敏、安徽省金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友邦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友邦金属制品厂、合肥包河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世忠:本院受理原告黄淑莲、吴康诉被告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家友诉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志友、李德风: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友、李德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及第三人徽商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及第三人徽商银行合肥芜湖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乾坤:本院受理上诉人胡正功、汪国云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乾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92元,由上诉人胡正功、汪国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乾坤:本院受理上诉人许国斌、程有美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乾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6元,由上诉人许国斌、程有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秉璋:本院受理房大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程秉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房大明借款本金1149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00元,由被告程秉璋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国志:本院受理原告程洋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3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柏培山:本院受理原告葛敬忠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何铜陵:本院受理原告王成强与何铜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冰、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钢诉被告李冰、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从裕: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刚与被告苏从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从裕返还原告卫刚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12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敏成、赵生秀: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思远与被告胡敏成、赵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敏成、赵生秀返还原告高思远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7月2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高思远对被告胡敏成、赵生秀用于抵押的位于合肥市二环路铁路线以北安徽国际汽车城汽摩配市场三期6#138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099007、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36605)房屋,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5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胡敏成、赵生秀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宝森建设有限公司、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友群与宝森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友群工程款5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5700000元,自2015年8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4831058.66元范围内对原告胡友群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胡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50元,由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宝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保斗、周国清、罗俊: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吕平、王洪刚、孙素平: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吕平、宋晓亮、卢爱花: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6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告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翔、丁玲、王亮、马燕、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皖01民初1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42.4万元,计算至2016年4月5日利息、罚息为478587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并自2016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2‰标准支付借款的利息和罚息,同时还应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69460元,(合计:30272047元);2、原告对被告一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59号财智中心1幢-办1101室(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97564号)房产,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二江西民生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五江西民生集团台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六王翔、被告七丁玲、被告八王亮、被告九马燕、被告十王芳对被告一民生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十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6年9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金杰、何风、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芝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765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偿还借款222.4万元及利息106.752万元(利息从2014年5月13日按月利率2%计算,先行计收到2016年5月12日共24月利息106.752万元,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收直到被告付清借款之日止),合计329.152万元;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江波、袁玉祥、朱正东:原告王喆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陶江波、袁玉祥、朱正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喆连带支付装潢工程款218538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380元,由被告陶江波、袁玉祥、朱正东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安盛洹物资有限公司因遗失招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据号30800053 95202633,出票金额为肆拾万元整,出票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扬州江阳砼制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1月30日,到期日为2016年5月30日,付款行招行合肥南七支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刘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陶刘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畅俊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畅俊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党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立闩:本院受理原告贺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3129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整,并依约给付利息70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4月30日,实际结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24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垫付的苏世海的各项赔偿费用121930.65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汪长征、姚俊、牛守泉:本院受理的张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爱借款本金6945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976.18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此后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945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张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3元,由张爱负担122元,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21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申融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尚银、陈昌秀:本院受理原告宣以顺、崔玉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字742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000元,并自2013年3月9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截止至立案日为2130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宝凤、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韩伟诉被告杨宝凤、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朱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伟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487000元,逾期利息921940元(自2013年9月14日起计至2016年4月14日,按月息2%计),后期按照月息2%计至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潜山瑞翔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三案,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本息和利息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用于原告优先受偿;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621、2622、26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洪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国庆与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岳国庆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劳务费1.5万元及利息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日起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合计1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翔:原告马云蕴与被告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宋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云蕴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23日起按月利息500元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宋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云蕴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以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02元由被告宋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志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全华诉被告周志胜、罗爱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陈全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周志胜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锦华菜市场锦华住宅C1幢704室房屋过户至罗爱平名下的行为,房屋价值约70万元;(2)周志胜、罗爱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罗爱平答辩状、罗爱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尹耀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阮鹏诉被告尹耀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阮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阮鹏、尹耀明签订的抵押合同;(2)尹耀明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林伯灿、黄华丽(曾用名黄丽华)、涂纪勇:本院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43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伯灿、黄华丽(曾用名黄丽华)、林永健:本院受理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044号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选生: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祝辉、匡开付与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枝青、刘秀荣、刘汉丙、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泽俊:本院受理原告王荣洲诉被告董泽俊、西安天幕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宝军、赵雪娜、姚婄: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云生:本院受理原告李维群诉你及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徽美亚针纺有限公司、傅洪星、陈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803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凌飞、赵光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凌飞、被告赵光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海纳建材有限公司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维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金心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维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金心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合肥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投资款200万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锐特种工业涂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合肥天锐特种工业涂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天锐特种工业涂料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辉货款95961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樊坤、梁春利:本院审理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坤、梁春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317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到期租金220108.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21387.9元,合计441496.7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崇丽:本院受理原告徐丹丹诉被告张崇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崇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徐丹丹2万元押金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明友:本院受理原告李先俊诉被告邓明友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明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先俊5万元以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352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根春、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微: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蒋根春、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张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成雪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宏林木业经营部诉被告成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成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宏林木业经营部货款59465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