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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台湖泊保护条例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6-15 14:39:00

本网讯 6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安徽省湖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为保护好我省辖区内的湖泊,意见稿中提出建立湖泊保护名录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同时就湖泊的水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拟作规定。

湖泊保护名录分为省级保护名录和市县保护名录。对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纳入省级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的湖泊,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重要程度拟定保护名录。对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湖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防止湖泊水被污染,意见稿提出,在湖泊内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必须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禁止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在法律责任方面,意见稿提出,在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湖泊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开采砂石、取土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