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利用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便利,收受投标人送予的好处费100万元;李芸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后,提起上诉。6月16日,记者获悉,此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新标准,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06年5月,省高速公路总公司成立“合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系省高速总公司直属临时管理机构。 2006年7月,李芸与安徽兴皖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外派员工劳动合同,经该中心派遣至“合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项目办工作,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在此期间,李芸担任合宁高速公路大蜀山至陇西立交段扩建工程龙塘收费区、肥东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委员,参与两项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并在工程建设期间担任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工作。韦某(另案处理)为承建这两项工程找到李芸,希望能在招投标中得到帮助。后在李芸的帮助下韦某成功中标,2008年10月至2009年上半年间,韦某分4次送给李芸现金100万元。
2015年7月28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对李芸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芸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赃款42.5万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李芸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其不构成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法院二审认为,李芸作为国有单位合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在招评标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定罪处罚的标准已发生变动,故予改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芸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一审判决中的扣押赃款上缴国库、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予以维持。 (记者袁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