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溟、张茂宇、尹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每华涂料辅材批发部与被告合肥旭鸣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溟、张茂宇、尹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曹晓玲:本院已立案受理罗志国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瑶执字第00016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你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埂西9幢403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096197)(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11645元)的评估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评估机构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异议,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拍卖。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李松、甄莉莉:本院受理有关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利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忠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洪生:本院受理陈惠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猛: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邹华与被执行人刘猛民间借贷纠纷(2015)包执字第00733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351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刘猛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寨路310号12幢302室(合包150078521号)房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中安(合)评(2016)字第340100315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59.46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073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刘猛所有的上述房产。现刘猛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房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胡凯、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2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勇与被告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6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武军、赵彬、李大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艳、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武军、赵彬、李大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刘洪艳因不服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8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刘洪艳的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刘洪艳的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兵、王汝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立国与被告王华兵、王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烨投资有限公司、刘贤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鑫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含山县金丰棉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程祖国、许东、郭超、陈敏、刘东山、陈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张世林:本院受理原告郑士昭诉被告张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亦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家柱、金泽成:本院受理原告刘文进诉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西彬、黄青: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熊磊:本委受理的徐峻峰与安徽省人人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熊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合仲字第022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10日、7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遗失声明
▲张旗遗失律师证(证号:13413201410567139),声明作废。
▲吴迪遗失滨湖万达二期32#2505预交订金收据票号0003424(金额20000元)、房款收据票号0012826(金额194183元),声明作废。
▲王娇娇20103420222000074教师资格证遗失,声明作废。
▲阜阳市阜王路张记菜馆税务登记证遗失,证号34242319751225787X,声明作废。
注销公告
广德增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陶义国;联系电话:13655667199。
广德增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1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中豪汽车咨询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李根生、范传清、曾庆军。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李根生;联系电话:15056269999。
广德县中豪汽车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1日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淮宇玻璃原料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600051)22025339,票面金额叁拾陆万叁仟零贰拾壹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7日,出票行广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由款人合肥德盛包装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做出(2016)皖0103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淮宇玻璃原料厂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900053)28134535,票面金额捌万玖仟零陆拾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4月12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合肥力世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汤运友、王思丽: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叶盛、袁爱萍: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永红、罗燕子: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宏发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尚诚塑业有限公司、戴勇、孙宏杰、戴文山、鲁长琴、陈建标、俞效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佳信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焱红、黄卫、周金杰、何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立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平、陈章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龙、张有露: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宏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以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皖0102民初25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龙、张有露赔偿原告医药费23050.80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9392.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补助费53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手机损坏赔偿金2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975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129034.8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对以上款额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商林娣:原告邓志芳诉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商林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邓志芳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商林娣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先能:本院受理安徽省一通皮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8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建湖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昊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文兰:本院受理原告章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刘同庆、陈炜、张永红、刘玉霞、陈甲龙、吴春龙、汪海、阮瑶、宋朝敏、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耿从云诉被告刘同庆、陈炜、张永红、刘玉霞、陈甲龙、吴春龙、汪海、阮瑶、宋朝敏、安庆市启博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庭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依次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安庆市开来贸易有限公司、李凌飞、焦爱萍、焦青春、沈冬月、焦涛: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范章新、龙金娣:本院受理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潘宜宏、胡荣华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们名下的安庆市大观区花亭北村43幢302室住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为:273800元)及法院拍卖裁定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32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药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9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31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甘六红、胡山:本院受理原告葛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0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2016)皖0811财保15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里通管业有限公司、余宜华、孙文良、安庆市申茂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王张良、汪运琴、安庆市大化化肥有限公司、程度友、翟艳丽、翟腾飞、李文艺、方小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许森、许磊、丁洁、苏长霞、查世政、王玉香、丁负奇、丁磊、洪金莲、江龙华、安庆居之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正信办公家具营销中心:本院受理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宁夏逢旺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为10400052 23187198,票面金额人民币31600.06元,出票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南京宁阪特殊合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8月24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24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皖0811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庆市远红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0100051 20485691,票面金额人民币3万元,出票人:安庆市远红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付款银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中谷集团安徽香谷坊米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10月27日,到期日为2012年4月21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的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皖0811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肖国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文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国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庆市文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国松于2014年2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4100061077907《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肖国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文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66137.6元;三、被告肖国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庆市文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购房款253365.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98元,由被告肖国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谢文彬、孟文明、安徽润通车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洪洋、陈利华与被执行人谢文彬、孟文明、安徽润通车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61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皖金和房估字(2016)033号《土地估价报告》和(2015)合铁执字第00109-2号《执行裁定书》。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安徽润通车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工业区的厂房(房地权证宁字第00046547号、第00046549号、宁字第00046550号),在估价价值时点日(2015年5月6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2912692元;土地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安徽润通车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宁国用(2012)第902号、宁国用(2012)第903号),在估价期日(2015年5月6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469986元。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润通车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工业区的厂房(房地权证宁字第00046547号、第00046549号、宁字第00046550号)及位于安徽省宁国市甲路镇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宁国用(2012)第902号、宁国用(2012)第90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李茂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凌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茂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其中、袁圣云:本院受理庞银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5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其中、袁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庞银春借款本金33.95万元;二、被告梁其中、袁圣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庞银春以33.9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始至款清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庞银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0元,由被告梁其中、袁圣云负担6500元,由原告庞银春负担2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梁其中、袁圣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朱利利、陈凤梅、顾运坤、杨玉环、朱铜华、郭文树、王培忠、刘顶兰、平兆春、刘维莲、沈亚洲、胡守支、周秀芬、于先爱、李妹、徐树根、吴云、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九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17、3718、3721、3722、3723、3724、3725、3726、37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孝仓、赵乃惠,曹全齐、丁玉芹,梁宾、丛言言,余海涛、谢玉珍,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光葵,陈本义、王显芳,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振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75、3842、3848、3849、3845、38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永飞、王福娣,李锡元、佘芙蓉、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卜礼明、唐宗权、徐海银,尚前进、刘彩玲,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高庆、刘萍,苏松年、程爱英,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七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840、3846、3728、3774、3843、3844、38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骆宝兵、沐广霞,胡守支、周秀芬,夏家兵、张开琴,赵三强、沈莲娣,李海侠、吕魁武,李运来、丁帮玲,安徽德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六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71、3772、3776、3777、3779、37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建民:本院受理原告吴桂生、吴君、吴建卫与你继承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芳:本院受理原告郭道格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3922元、护理费12000元(3000元/月*4个月)、误工费19200元(4800/月*4个月)、住院伙食费630元(21元/天*30天)、营养费6000元(1500元/月*4个月)、伤残赔偿金92456元(23114元/年*20%*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1600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诉讼费187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16867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文健、彭袆、徐媛媛:本院受理杨玉兰诉你们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102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李文健、彭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杨玉兰各项损失共计84941元;二、驳回原告杨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6元,由原告杨玉兰负担1384元,由被告李文健、彭袆共同负担199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文健、彭袆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圣利、张永霞: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周敏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53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观茶叶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晓东、黄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4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孝口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敏、王泽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保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琪诉被告顾保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琪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顾保江赔偿王琪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551元;(2)顾保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8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市长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晓秋、陈建、林秋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永信财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2299、2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海峰、黄烁、合肥市烁达商贸有限公司;李宗扬、周翠、安徽高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3711、3712、3714、371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家峰、唐清华:本院受理合肥二强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2016)皖01民辖终3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登贵:本院受理原告钟军诉被告夏登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夏登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军借款本金83046.94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9862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3046.94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建坤:本院受理原告郑国发与被告陈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国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22717.81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康:本院受理原告范爱春诉被告郑康、龚晋平、计恩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爱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郑康、龚晋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48万元(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3%,自2013年8月13日暂计算至2016年4月13日,之后利息至款清时止);2、被告计恩勇对被告郑康、龚晋平的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聂磊:本院受理原告聂自玲诉被告聂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予原告聂自玲与被告聂磊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保发、瞿德元、胡家凤、蔡自珍、刘家贵、朱南海、瞿其飞、刘宗平、周金海、刘大英、侯俊标、陈财友、郑志友、谷长江、刘宗付、袁世凡、夏志云、王业菊、刘家兵、袁学友、余成英、袁世良、李兴明、瞿其传、刘宗华等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你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十五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侯俊洲、李绍友、侯世林、金秀兰、金运文、瞿其俊、瞿其兵、袁存武、袁中玉、费广东、袁学道、丁家芝、施国金、金运武、瞿德维、刘世堂、瞿德平、刘世和、瞿俊、周业顺、瞿其法、侯世和、袁存培、周业林、刘宗良、张圣勇、李广珍、沈光杰、赵桂英、刘世才、孙保银、瞿敏谦、瞿其洋、范德玉、侯俊新、瞿其友、瞿其庆、金自能、余章文、费维云、费维龙、李新贵、瞿贤进、瞿德发、李新楼、袁学文、王学荣、郑章傲、孙汉霞、袁学权、刘宗保、瞿其宝、胡志英、刘家胜、瞿其国、付守仓、金自孝、袁存安、袁世怀、刘功明、侯俊忠、袁存章、袁德山等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你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六十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瞿其安、瞿必德、瞿其忠、瞿必刚、瞿其满、瞿必传、刘世德、余宏超、陈明升、刘家福、瞿德田、范德明、刘世文、刘家龙、李富东、费维扬、瞿德伍、袁中华、李长付、瞿其明、瞿其桂、施运芝、瞿德福、瞿必好、费广柱、瞿德国、付后山、袁存华、刘世珍、袁学仓、袁存业、魏发菊、葛守敏、费维忠、谢风林、李长发、袁存文、张自凤、周贤玉、刘宗树、刘功业、刘功超、瞿其杆、施运贵、刘千成、侯世才、施运有、侯俊龙、袁存保、袁中荣、施运保等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你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五十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段转建与被告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合肥隽永宾馆已对(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将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你对上诉状的答辩期间为十五日。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兴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合肥隽永宾馆已对(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4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将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一并向你公告送达。你对上诉状的答辩期间为十五日。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胜利、穆雪:关于李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